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展高中(職)學校特殊教育,達成下列目的
,特訂定本要點:
(一)鼓勵廠商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校外實習及就業機會,使其能於職場中實
習並銜接就業。
(二)促進雇主及其員工,正確認識身心障礙學生之人格特質及工作能力。
(三)表揚愛心楷模廠商,喚起社會重視,激發見賢思齊效能。
二、推薦廠商標準:
(一)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持有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及按摩技術士執業
許可證之合法廠商。
2、提供在學身心障礙學生校外實習或就業機會,並與學校配合良好
,且熱心指導及關懷學生之廠商。
(二)具備下列優良事蹟之一之特殊條件:
1、最近一年內,提供身心障礙學生二人以上之校外實習與就業(至
少提供一人就業),且每人實習及就業時間至少半年(一學期)
以上之廠商。
2、最近二年內,累積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四人以上之校外實習與就業
(至少提供二人就業),且每人實習及就業時間至少半年(一學
期)以上之廠商。
3、最近二年內,累積提供特殊教育學校中、重度身心障礙學生四人
以上之校外實習,且每人實習時間至少半年(一學期)以上之廠
商。
三、推薦單位及表揚名額:
(一)推薦單位:
1、特殊教育學校:每校推薦一家至四家廠商為原則(推薦二家以上
時,應排列優先次序)。
2、高中(職)設有特教班之學校:每校推薦一家至二家廠商為原則
(推薦二家以上時,應排列優先次序)。
(二)表揚名額:評選表揚八十家廠商。
四、評選方式及期限:
(一)本部每二年辦理一次表揚,由特殊教育學校及高中(職)設有特教班
之學校,推薦愛心楷模廠商,於辦理表揚當年九月一日前,將相關資
料函送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簡稱國教署)委辦之單位。
(二)由本部國教署署長擔任召集人,組成評選小組,就相關資料審查,從
符合第二點所定標準之廠商中,評選愛心楷模廠商。
五、表揚方式:
(一)表揚日期:預定表揚當年十二月初。
(二)經本部核定為愛心廠商者,由國教署委辦單位通知其負責人參加表揚
大會,受獎廠商頒發愛心楷模獎座一座,並由推薦學校校長或指派專
人陪同受獎。
六、注意事項:
(一)本部自九十五年度起,每二年辦理表揚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校外實習及
就業愛心楷模廠商活動一次,曾接受本表揚者,四年內不得再推薦表
揚。
(二)各單位所推薦之愛心廠商,應填寫推薦表(詳細填寫實習及就業學生
姓名、障別、程度、起止時間及工作內容),並檢附合法廠商證明影
本(附件表)。
(三)廠商總公司所屬分公司合計達到推薦標準者,得推薦總公司,亦得單
獨推薦達到推薦條件之分公司。但分公司已達表揚標準並受推薦者,
其名額不列入總公司計算。
(四)廠商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校外實習或就業具體事蹟,應敘明學生姓名及
實習或就業起迄期間,年度截止計算時間為辦理表揚當年八月三十一
日。
(五)推薦學校應提供當選之廠商簡介資料、事蹟及照片,逕送國教署委辦
單位彙整後編輯專集。
(六)接受表揚之廠商,由國教署酌予補助往返表揚地點之交通費。
(七)推薦愛心楷模廠商之學校,應至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下載本實施要
點之推薦表辦理推薦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