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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與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處年度研究計畫與研究資源協調整合運作及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1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與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處(以下簡稱籌備處)雙向互動溝通機制,有效整合研究計畫與資源,並推展研究成果運用等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教育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教研會)邀集籌備處與本部相關單位諮詢委員(專門委員以上)召開「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處每季研究資源運用及管理機制研商協調會議」(以下簡稱每季協調會議)由本部常務次長主持,原則每季召開一次,由籌備處報告各項研究進度及成果分享;如有緊急重要議題,得召開不定時之臨時會議

   每季協調會議之任務如下:

   (一)本部委請籌備處執行之研究計畫審核。

   (二)籌備處研究計畫執行進度報告。

   (三)籌備處研究成果研處。

三、研究計畫應朝教育法制、國際接軌、國家重大政策及籌備處組織任務等面向規劃,以利契合社會需求與民意回應之政策內涵。

四、本要點所稱研究計畫指下列四類:

   (一)本部委請籌備處進行之研究計畫。

   (二)籌備處自行研究計畫。

   (三)籌備處合作研究計畫。

   (四)籌備處委託研究計畫。

五、本部委請籌備處進行之研究計畫提案程序及注意事項如下:

()本部依業務推動所需,委請籌備處進行之研究,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提次年度之研究計畫需求,交籌備處彙整,二月底前提第一季協調會議審查,審核通過者,則下授經費編列於次年度之預算。

()爲避免研究主題與資源重疊,本部各委請單位應先行登錄「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確認相關研究議題之既有成果

()爲利臨時性、特殊性、重大性之教育政策所需,本部各單位得與籌備處協調,並經部次長核准後,委請籌備處辦理。

六、本部委請籌備處進行之研究計畫執行期間諮詢及審查注意事項如下:

()爲利政策發展實際需求,本部委請籌備處進行之研究計畫,其執行期間各項諮詢會議,本部各委請單位應派員參與。

(二)有關期中報告及期末報告審查會議,由本部各委請單位辦理。 

七、籌備處自行研究、合作研究及委託研究計畫之立案及審查,依該處自行研究計畫審查及管考作業要點、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研究成果報告運用注意事項如下:

()爲利研究議題成果之推展運用,本部成立審查小組,由教研會執行秘書主持,並邀集業務單位代表(專門委員以上)、學者專家、地方教育行政機關代表、學校代表與研究人員組成。

()除第五點第一款第三目所定案件外,其餘案件應提前款審查小組會議審議。

()各項研究成果報告經本部審查小組審議後,如屬重要部務政策者,由相關單位提部務會報審議列管執行或送相關機關單位研處;屬基礎性與應用性者,視需要運用如下:

        1、供本部相關單位研處。

        2、上網公告成果。

        3、辦理研習會、研討會。

        4、出版刊物、專書。

        5、寄存籌備處圖書館。

        6、寄存國家圖書館。

        7、寄存行政院國科會。

九、本部與籌備處年度研究計畫與研究資源協調整合運作與管理機制流程圖如附件。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