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八條。
二、目的:
拓展原住民終身學習機會,加強原住民家庭教育,關懷原住民兒童、
青少年、婦女及老人之成長教育,維護與發揚原住民傳統藝術及語言
文化,推展原住民教育相關議題之學術性活動。
三、補助對象: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得協調輔導下列相關機關(構)、學校及民
間團體依其權責規劃策辦活動,予以補助: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登記立案之民間團體、基金會。
(三)社教機構。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之社區大學。
(五)大專校院。
四、補助內涵:
(一)原住民終身學習活動,包括下列項目:
1.識字教育及各級學校補習或進修教育。
2.原住民終身學習及家庭教育活動。
3.辦理部落社區大學,培育部落社區人才之知能活動。
4.原住民社區關懷及社會創新方案等活動。
5.原住民藝術教育、語言教育、語言及文化傳承活動。
(二)以原住民教育相關議題規劃之學術性活動,包括下列項目:
1.辦理原住民教育研究發展、行政研習活動。
2.本部指定之原住民教育議題項目。
各機關(構)、學校及民間團體得就前項各款所定推動項目選擇辦理
。
五、補助原則: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1.提供原住民識字教育及各級補習或進修教育者,由本部全額補助
之。
2.屬計畫型補助事項者,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之規定審酌補助。
(二)民間團體之原住民終身學習活動申請案件以部分補助為原則。對同
一民間團體每年最高以補助二項活動計畫為原則。但配合本部政策
需要所策辦之活動,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對本部所屬社教機構內硬體設施及設備之補助,以涉及公共安全、
有業務迫切需要、法定應辦事項或延續性計畫,且機構年度預算確
有不足者為限,並予以優先補助。
(四)原住民部落社區大學之補助,得依本部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及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協議辦理。
(五)基金會辦理原住民終身學習列車活動經費以基金會自籌為主,依列
車計畫性質、活動對象及規模,分為一般性補助(不超過百分之二
十)及優予補助(不超過百分之五十)。
(六)以原住民教育相關議題規劃之學術性活動,視計畫內容及經費項目
,核予部分補助,每案以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為上限;其
因本部政策規劃需求或有特殊急迫需要者,得經專案會議核准其補
助額度。
六、補助基準:
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原住民終身學習活動:各申請單位應依下列規定,檢具實施計畫、
經費項目申請表等資料,函送本部(社教司)提出申請;其屬教育
基金會及民間團體者,應另附立案證書影本:
1.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附設補習學校更新教學設備:直轄市、縣(
市)政府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覈實初審、彙整轄內國民補
習學校實際教學設備需求,檢具更新教學設備計畫、需求預算表
及初審意見說明等資料送本部,由本部依年度預算額度及直轄市
、縣(市)實際需求審查核定。
2.辦理成人基本教育: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檢具計畫及預算表報送本部申請,並
依推動成人基本教育各項補助基準編列經費。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彙整下一年度
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開班等需求及擬訂實施計畫報本部,本部
依據其過去辦理績效及實際需求進行審核,並於每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前核定。但本部得視實際辦理情形延展核定期限。
3.辦理家庭教育老人教育及婦女教育活動:
(1)申請單位應擬訂實施計畫,於活動開始一個月前向本部提出申
請。實施計畫申請表,本部得配合政策需要另行規劃後公布。
(2)申請單位屬地方性人民團體者,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彙整提出申請;屬全國性人民團體者,得備妥相關文件逕向
本部提出申請。
(3)本部依申請單位所提計畫內容,就活動目的及必要性、成果效
益與經費編列之合理性,採書面審查,必要時,得組成複審審
查會進行複審。
(4)已獲本部其他補助或申請計畫內容不符本要點規定、內涵欠詳
實、表件欠缺或逾期申請者,不予補助。
4.各機關(構)、學校及民間團體辦理社會童軍教育活動:
(1)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於每年二月底前,檢送全年度實施
計畫書、計畫申請表、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及活動行程表
一式六份向本部提出申請。計畫書內容應包括名稱、目的、時
間、地點、主協辦單位、編組、參加對象與人數、活動行程表
、組織工作細則、系統表、考驗表、總預算金額、向本部申請
補助金額、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補助金額、報名表及預期成果
。
(2)大專校院、社教機構、登記立案之社團、基金會:於活動開始
一個月前,檢送實施計畫書或辦法、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
、經費概算表及活動行程表向本部提出申請。
5.社教機構推展終身教育:
(1)各機構辦理第三點第一款所列各項計畫,應於計畫實施二個月
前,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具體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表向本部提出
申請,經本部核准後辦理。但有特殊情形者,得不受二個月前
提出申請之限制。
(2)整建修繕工程金額在五千萬元以上者,應另依本部工程規劃營
建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及相關審議機制之規定辦理。
(3)本部依各機構所提計畫內容,以書面審查及內部審查為原則,
並得視計畫性質及個案需要,以會議方式或實地訪查方式進行
審查。
(4)本部受理各機構申請計畫,以二個月內函復審查結果為原則。
6.本部補助與獎勵社區大學及其相關團體:
(1)申請作業:各社區大學及其相關團體依地方特性及實際需求,
並考量自身之各種人力、物力資源,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
依下列程序提出申請:
A.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社區大學申請補
助或獎勵者,依當年度計畫研提補助申請表、上年度顯著事
蹟獎勵申請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上年度評鑑報告及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當年度社區大學經費預算書,逕向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並由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彙整後核轉本部辦理。
B.以推動社區大學相關業務為目的並依法設立之非營利組織申
請補助者,依當年度計畫研提補助申請表逕向本部提出申請
。
C.本小目之A及B所定相關表件由本部另定之。
(2)審核作業:各申請案先由本部業務司進行初審後,再提送本部
召開之專案審核小組會議進行審查,於審查完竣並簽陳核定後
,函知受補助及獎勵單位。
7.社會藝術教育、終身學習列車及本國語文教育活動:
(1)申請單位應依下列期限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以
郵戳為憑)。但配合本部政策特殊需要策辦之活動,經本部同
意者,不在此限:
┌────┬──────────┬──────────┐
│ │ 第一期 │ 第二期 │
│ │(計畫執行時間為 │(計畫執行時間為 │
│ │ 次年一月以後) │ 當年七月以後) │
├────┼──────────┼──────────┤
│申請期限│每年十一月一日起 │每年五月一日起 │
│ │至十一月三十日止 │至五月三十日止 │
└────┴──────────┴──────────┘
(2)申請方式:
A.各申請單位應於申請期限內擬訂活動計畫、填寫各類申請表
,併必要之附件各一式三份,以正式公文向本部提出申請。
B.社會藝術教育類之申請案件應包括作品光碟。光碟內容應包
括作者或演出者、作品簡介五分鐘,及演奏演出展示作品十
分鐘。
(3)終身學習列車:依當年度實施計畫規定之申請時間及方式辦理
。
(4)由本部邀請專家學者就活動計畫之預期效益、教育意義、規模
大小、政策配合度、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及過去執行成效予以審
核,並得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
(二)辦理原住民教育相關議題規劃之學術性活動:
1.申請作業:應於活動舉辦日三個月前備文並檢具活動計畫書向本
部(教育研究委員會)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審查作業:由本部教育研究委員會會同相關單位依申請單位所提
計畫內容之創發性、效益性、可行性與規模進行書面審查,及徵
詢相關單位意見後,決定補助與否及補助額度,並將審查結果通
知申請單位。表件不全或其內容不盡詳實者,不予受理。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九、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行程表執行計畫,因故延期、變更地點或行程
者,應於事前通知本部。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要點執行補助計畫,應按季提報執行進
度、整體經費與補助款支用情形及執行效益,供本部進行成效考核
。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社會教育館得辦理計畫負責人培訓,受補
助單位均應參加,培訓所需經費得併提計畫向本部申請。
(四)受補助單位於活動辦理期間,本部得聘請學者專家及相關代表組成
輔導小組,實地訪視輔導。
(五)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家庭教育、婦女教育、老人教育及親子共學部分
,本部得另指派直轄市、縣(市)家庭教育中心就近訪視瞭解,作
為本部爾後補助之參考。
(六)受補助單位未依計畫期限辦理、未依規定提送成果報告及相關表報
或成果績效不彰者,除受補助單位應積極改善外,本部得視情節輕
重,廢止補助、減列以後年度補助、列為以後年度本部不予補助之
對象。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部所屬社教機構各項辦理成果,列為本
部統合視導及相關評鑑之參考。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予以撤銷或廢
止原核准補助之處分,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1.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不實情事。
2.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
3.計畫內容變更,未預先函報本部核准。
4.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
5.曾受本部補助,辦理績效不佳。
6.屬單位例行性活動(例如畢業展、校慶展演)、年會或聚會性活
動。
7.具營利性質或有販售行為。
8.補助經費有不當或不法使用,經查核屬實。
9.有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二)受補助單位有前款情形之一,經本部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繳回
者,本部得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三)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計畫之目標及規範,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實
施計畫如有延期、變更或調整經費,應於事前報本部同意後執行之
。
(四)受補助單位依本要點所產生之講義、教材、軟體或相關成果資料,
應將著作紙本或光碟等相關資料寄送本部。完成後其著作權人應授
權本部及其所屬機關,於教育利用範圍內得無償重製、改作及利用
,並提供各級學校師生教學與學習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