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系統培育優秀運動員,減輕學生
家庭經濟負擔,鼓勵並協助運動成績優異之選手順利完成學業,於就學期
間持續提升運動技術水準,厚植國家精英選手後備實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單位:國內除空中大學以外之全國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大專校
院)。
三、助學對象:
(一)就讀大專校院(不含在職專班)之在學學生,參加屬奧林匹克運動
會、亞洲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之正式比賽運動種類(項目)之
比賽,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第一級: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世界大學
運動會及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舉辦之正式比賽。
2.第二級:參加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
會及學生運動聯賽,獲最優級組前三名。
3.第三級:參加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或本署舉辦或核定之運動
錦標賽,獲前三名。
(二)就讀大專校院(不含在職專班)之在學學生,參加在國內舉辦前款
以外之國際重要賽會,成績卓著者。
四、助學方式:補助學生學雜費。各校應衡酌發展重點,就符合前點規定之助
學對象,分運動種類及資格等級訂定不同補助比例。
前項學雜費補助比例,依各校收費標準定之。
五、申請及核定作業:
(一)第三點第一款學生助學名額之申請及核定,分下列二階段進行:
1.第一階段:
(1) 大專校院應配合本要點目的,就學生競賽成績、公平擇優原
則、遞補程序、考評標準、補助比例及作業程序等事項,訂
定補充規定,併同計畫書(格式如附件)於每學年開學前二
個月內,向本署提出申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計畫目的。
2-發展運動種類及項目。
3-學校訓練制度。
4-學校訓練環境。
5-學校歷年績效。
6-學生競賽成績。
7-申請名額及所需經費。
8-遞補方式。
9-退場機制。
10-預期績效。
(2) 本署應成立審核小組,就各校所提計畫書,依下列審核基準
及配分比重進行審查後,依結果排序核定當年度各校助學名
額:
1-學校訓練制度:配分比率為百分之十。
2-學校訓練環境:配分比率為百分之二十。
3-學校配合條件:配分比率為百分之二十。
4-學生競賽成績:配分比率為百分之二十。
5-歷年績效:配分比率為百分之二十。
6-退場機制:配分比率為百分之十。
2.第二階段:
(1) 學生應於各校規定期限內,依下列規定,向就讀學校提出申
請:
1-最近一次參加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規定之比賽者,得提出
申請。
2-每項參賽成績以申請一次為限。
3-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因家庭突發因素、父母失
業(包括非自願性失業達一個月以上)、無薪休假或任
一方身心障礙等因素,致經濟困難者,應檢附相關證明
或說明書。
(2) 大專校院應組成校內甄審小組,就學生提出之資料進行審查
,並依前點順序遴選之。但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因家
庭突發因素、父母失業(包括非自願性失業達一個月以上)
、無薪休假或任一方身心障礙等因素,致經濟困難,及經本
署核准區域人才培訓計畫者,不在此限。
(3) 學生所送競賽資格相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應優先核給助
學補助:
1-同年度參加多次或同次參加二項以上競賽均獲獎,其成
績符合第三點第一款條件。
2-經本署核准區域人才培訓計畫。
3-學生家庭經濟條件弱勢。
(4) 學生在學期中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
用,不予追繳。同一學年以補助一次為限;重讀、延修或新
轉入之學生,已核定助學補助之學期不予重複。
(5)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減免學雜費及其他與減免學雜
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不得重複申請;已領取者,依規定繳
回。
(6) 報本署之各項資料,經查有不實或不符申請規定者,由本署
撤銷學校申請資格,並追繳已發之相關經費,有違法情事者
,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符合第三點第二款規定之學生,得經學校推薦向本署提出申請,由
本署成立審核小組,以專案方式另核給名額。
六、本項經費應專款專用,各校依核定之名額及經費製據送本署憑撥,直轄市
政府所屬學校,應由直轄市政府檢附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送本署辦理。其
經費請撥、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並按時填報本署各項列管、檢核表冊等相關資料,確實依本要點規定執
行。
本署得視當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酌定補助各校經費額度。
七、本署為落實大專校院優秀運動人才助學之辦理績效,得視實際需要不定期
辦理訪視及追蹤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