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訓練注意事項
民國 101 年 12 月 06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十一條及
  第十六條規定,執行各課程綱要應授基本能力,兼顧體育訓練正常化,確
  保學生基本學力,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任務分工:
  學校各行政處室應分工合作,提供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實施訓練相關支援
  ,包括課業輔導、心理輔導、場地設備及其他配套措施。

三、訓練時數、公假日數及球員休養期:
  (一)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學生每日訓練時數得依運動種類、訓練強度、
     內容及週期等,由各校自行訂定合理時數,以每日至多三小時為原
     則(包括課程應授時數),避免過度訓練及運動傷害。
  (二)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校外競賽公假合理日數,每
     學年以三十日為上限(日數計算包括參與學生運動聯賽、各類錦標
     賽及路程、移地訓練,不包括國家代表隊選拔賽、集訓及代表國家
     參賽等日數)。如確因賽程實際需求,超過三十日部分,應由各校
     檢具參賽計畫及課業輔導計畫,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每學期期末考前後各一週為休養期,休養期間
     不訓練、不比賽,以利選手充分休息,並兼顧課業。
四、課程實施:
  (一)各校應依據各級各類學校(體育班)課程綱要正常教學,不得任意
     停課或改授其他課程。
  (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妥善規劃國中小彈性學習節數。
五、訓練管理(包括平時訓練、集中訓練及移地訓練):
  (一)品德教育:各校應依據教育部品德教育促進方案,將品德教育融入
     訓練及競賽,培養學生具備運動家精神。
  (二)生活輔導:各校應依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定期辦理防
     治教育及宣導,保障學生之身體自主權。
  (三)安全管理:各校應建立緊急救護通報及處理機制,訂定運動傷害處
     理程序,定期辦理運動安全教育研習,強化學生、教師及教練預防
     及處理運動傷害能力。
  (四)禁藥宣導:各校應辦理運動禁藥教育及防治事宜,維護運動員健康
     及促進競賽之公平。
  (五)科研介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透過科研介入,以科學方法協助教
     練評量選手體能及技術,避免訓練過量,減少運動傷害發生率。
六、課業輔導:
  (一)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學生進行訓練及比賽,應以不影響學生課業學
     習為原則,以維護學生受教權。
  (二)學校應加強學生課業輔導,提升生活技能及表達能力,並依課程綱
     要之目標及課程實施原則,建立賽前或賽後之補課措施,並於學期
     前將課業輔導計畫提報學校(體育)課程發展委員會備查。
  (三)採集中住宿實施訓練者(包括賽前及比賽期間採集中住宿者),應
     合理安排學生作息。非上課期間應安排適當時段實施課業輔導或安
     排學生自習功課,並得結合教育部現有政策,請課輔老師進行個別
     輔導。
  (四)課業輔導應進行學習評量,記錄成績,並輔導學生學業成績符合高
     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國民小學
     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學
     生成績評量相關補充規定之及格基準規定,並對未達及格基準之學
     生加強課業輔導。
  (五)各校得就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甄選資格或選手參賽資格,訂定最低
     課業成績標準。
七、志工認輔制度: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結合本署學校運動志工實施計畫,或招募大學志工課
  輔團,建立認輔制度,支援學校辦理體育活動、運動賽會、課後照顧,或
  擔任運動團隊及課餘活動之運動指導等事項。
八、訪視及評鑑:
  (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協助所屬學校規劃及建立補課機制,並得辦理
     學生學力抽測,定期抽訪相關學校課程輔導計畫之執行情形。
  (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定期訪視及評鑑,訪視及評鑑重點項目應包括
     學校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之訓練時數、公假日數、球員休養期機制
     、運動傷害防護機制、課程安排及課業輔導機制、課業成績,瞭解
     所屬學校是否研訂並執行相關策略,掌握學校課程教學及訓練現況
     。
  (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定期追蹤輔導紀錄,並得納入校長年終成績考
     核及辦學績效參考指標。
九、考核方式: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於本注意事項之執行情形,納入教育部地方統合視導
  內容及體育班訪視指標,其視導結果將列為本署核定經費補助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