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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公務機密維護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5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建
    立公務機密處理準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各單位處理機密文書,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機密
    檔案管理辦法、文書處理手冊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機密文書區分為國家機密文書及一般公務機密文書。
    國家機密文書區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及機密三級。
    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列為密等級。


四、機密文書各項作業,包括收發、登記、擬辦、會商、繕校、打字、裝
    訂、用印、封發、傳遞、保管、移交、銷燬、分發、印刷、複製及解
    密等,由總務司會同政風處隨時瞭解各項文書保密遵守情形,適時導
    正,避免洩密情事發生。


五、電腦處理機密文書資訊安全,應落實實體隔離措施。
    前項實體隔離,指資料(檔案、資料庫)應置於實體隔離之網路或系
    統上,不得連接外部網際網路或有外接儲存裝置之連接埠。


六、機密性質之會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會議議事範圍涉及機密事項者,應事先核定機密等級,並由主席或
      指定人員在會議開始及終結時口頭宣布。
(二)會議會場應選擇環境單純或有隔音設備處所舉行,會議召開前,承
      辦單位應確實檢視會場陳設及週邊,防止竊聽情事發生。
(三)對參與人員資格應嚴予審查,會議資料應予編號,並由與會人員簽
      收,會後文件資料收回,會議機密未經許可,不得抄錄、攝影、錄
      音及以其他方式保存會議內容或對外傳輸現場影音。
(四)會議結束後,應派專人清理會場,對遺棄之文件或廢紙,應回收絞
      碎或作妥善之處理。


七、重大施政及其他易滋弊端事項,應列為保密事項或有洩密跡象者,政
    風處應協調業務主管單位以秘密方式舉行,會同訂定專案保密規定據
    以執行,並針對執行情形提出檢討及具體建議,專案機密維護之範圍
    如下:
(一)採購案件之底價及相關文件。
(二)維持各種考試之公平競爭措施。
(三)重要人事甄審及人事考績評議之過程。
(四)各種核定屬於國家機密以上會議之召開。
(五)重要之評選或遴選作業須保密之事項。
(六)其他應保密之重大施政措施。


八、電話及通信設施機密維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話通聯應避免談及公務上知悉及事關民眾權益之秘密事項,對於
      探詢或洽辦公務上屬秘密事項,應拒絕回答。
(二)電話機及電話線路應由總務司定期檢查,以防止洩漏機密,發現異
      常裝置物,應保持現場完整,除通知政風處外,並洽請有關機關派
      員處理。


九、影印機及電話傳真機機密維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單位影印機或傳真機,均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二)因公務需要影印機密文件資料,應先經單位主管核准。
(三)機密文件資料不得使用電話傳真機傳送,如機密性文件因時效性有
      使用電話傳真機傳送之必要,應先以電話確認接收單位與人員後再
      行傳送,傳送完畢應核對張數,傳送過程傳送人、接收人應全程在
      場,嚴禁使用自動傳送。
(四)總務司應定期清查本部影印機、電話傳真機有無裝置記憶晶片,前
      述事務機器報廢時,應將記憶晶片取出並銷燬後辦理報廢。


十、一般保密事項規定如下:
(一)公餘時間僱用非本部員工在本部修繕、布置或處理雜物時,主辦單
      位應派員在旁監督,以防重要文件流失。
(二)本部任何公文書,除經特許公開者外,應遵守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四
      條之規定,絕對保守機密,不得洩漏。
(三)接待國內、外來賓參訪,主辦單位應事先審查簡報或說明內容,避
      免提及機密事項,以防洩密。
(四)大陸人士參訪本部,應事先詳加審慮參訪地點及提供之資料,避免
      洩密,並知會政風處。
(五)非因公務需要,避免在辦公室內會客。
(六)具有政策性、重要性新聞稿,以本部名義發布時,應簽報部次長核
      定後,由發言人對外發布。
(七)下班或臨時離開辦公室時,應將公文收藏於辦公桌抽屜或公文櫃內
      並加鎖,電腦應設定螢幕保護密碼或關機。
(八)辦理機密文書人員發現或判斷可能受理或保管之機密文件已洩漏、
      遺失時,應即報告單位主管會同政風處查明處理,並採行必要之補
      救措施。


十一、部次長辦公室、會議室及貴賓室等場所,得視實際需要,由政風處
      簽陳同意後,規劃辦理反竊聽(錄)檢測。
      前項反竊聽(錄)檢測,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構)支援。


十二、公務機密維護宣導工作依業務特性及發生案例或員工實際需要,由
      政風處規劃辦理。
      前項宣導內容包括公務機密有關法令、專業知識、實務作法、現存
      工作缺失、洩密案件處置與檢討及洩密案例等項目。


十三、政風處應針對本部員工保密警覺程度、現有保密設備、本部環境特
      性及業務狀況等,擬訂檢查計畫,會同總務司、電算中心、駐警隊
      及相關單位實施公務機密維護之定期﹙原則每半年實施一次﹚、不
      定期檢查。
      前項計畫內容包括檢查目的、檢查項目、檢查時間、檢查人員編組
      、受檢單位與人員、檢查方法與程序及檢查結果處理等,並就檢查
      結果之優劣缺失及改進意見提出書面報告,移請缺失單位檢討改進
      。


十四、政風處發現違規洩密案件,應即瞭解詳細案情,屬本部之違規洩密
      案件,經查明簽奉部次長核可後,依其涉及責任,分別函(移)交
      相關單位或機關處理,並會同業務主管單位,研採補救及防範措施
      。
      非屬本部違規洩密案件,應即通知該管政風機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