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學校師生文藝創作,強調臺灣主體認
識,加強社會關懷面,彰顯愛國愛鄉愛土之精神,以培養文藝創作風
氣,提昇文化生活素養,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單位
(一)主辦:本部及國家文化總會
(二)承辦: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三、參選資格
(一)教師組: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公私立各級學校兼任及退休教師並領有
教師證書或立案學校之聘書。
(二)學生組: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內外各級學校在學學生(含碩士班、
博士班研究生)。
四、徵選組別與項目
(一)教師組
1.戲劇劇本
(1)現代戲劇劇本及兒童戲劇劇本以原創為限,並以適合舞台演出
為基準。
(2)傳統戲劇劇本應注意句子之合轍押韻、角色身分及曲白分明,
並於創作理念中註明劇本為改編或自創。
(3)應附場景及人物說明。
(4)應附三百字以內劇情大綱。
(5)劇本長度以演出時間六十至九十分鐘為宜。
(6)前二小目採隔年輪替徵賽,奇數年徵賽現代及兒童戲劇劇本,
偶數年徵賽傳統戲曲劇本。
2.短篇小說
(1)一萬字以內。
(2)應徵作品以每人一篇為限。
3.散文
(1)五千字以內。
(2)應徵作品以每人一篇為限。
4.詩詞
(1)新詩:一首或若干首,合計總行數不得超過六十行。
(2)古典詩詞:以詩集型態結集,並署明總詩集名稱。每人應繳交
三十首,可為五言絕句、七言絕句、律詩、古體詩、六言、雜
言、樂府、詞或曲(小令、散套)等體裁,但各體裁應符合格
律要求。其中五言絕句、七言絕句、律詩、古體詩等體裁合計
不得少於二十首。
(3)前二小目採隔年輪替徵賽,奇數年徵賽新詩,偶數年徵賽古典
詩詞。
5.音樂作曲
(1)室內樂曲、合唱或重唱曲、獨奏或獨唱曲均可。
(2)室內樂曲:中西樂器不拘,編制、演出時間長度不限。
(3)合唱或重唱曲:聲部、演出長度不限,且有無伴奏均可。
(4)獨奏或獨唱曲:獨奏樂器或獨唱聲區不限,且有無伴奏均可。
(5)音樂作曲應以電腦軟體繕打五線譜,並附錄音 CD。
6.童話
(1)五千至六千字。
(2)可引導兒童創造力、想像力之創作作品。
(二)學生組
1.戲劇劇本
(1)現代戲劇劇本及兒童戲劇劇本以原創為限,並以適合舞台演出
為基準。
(2)傳統戲劇劇本應注意句子之合轍押韻、角色身分及曲白分明,
並於創作理念中註明劇本為改編或自創。
(3)應附場景及人物說明。
(4)應附三百字以內劇情大綱。
(5)劇本長度以演出時間三十至六十分鐘為宜。
(6)前二小目採隔年輪替徵賽,奇數年徵賽現代及兒童戲劇劇本,
偶數年徵賽傳統戲曲劇本。
2.短篇小說
(1)一萬字以內。
(2)應徵作品以每人一篇為限。
3.散文
(1)五千字以內。
(2)應徵作品以每人一篇為限。
4.詩詞
(1)新詩:一首或若干首,合計總行數不得超過六十行。
(2)古典詩詞:以詩集型態結集,並署明總詩集名稱。每人需繳交
十五首,可為五言絕句、七言絕句、律詩、古體詩、六言、雜
言、樂府、詞或曲(小令、散套)等體裁,但各體裁應符合格
律要求。
(3)前二小目採隔年輪替徵賽,奇數年徵賽新詩,偶數年徵賽古典
詩詞。
5.音樂作曲
(1)室內樂曲、合唱或重唱曲、獨奏或獨唱曲均可。
(2)室內樂曲:中西樂器不拘,編制、演出時間長度不限。
(3)合唱或重唱曲:聲部、演出長度不限,且有無伴奏均可。
(4)獨奏或獨唱曲:獨奏樂器或獨唱聲區不限,且有無伴奏均可。
(5)音樂作曲應以電腦軟體繕打五線譜,並附錄音 CD。
五、獎勵
(一)各組各項錄取特優一名、優選二名、佳作三名。
1.教師組戲劇劇本項特優每名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優選每名獎金
新臺幣十萬元;佳作每名獎金新臺幣七萬元;短篇小說特優每名
獎金新臺幣十萬元、優選每名獎金新台幣八萬元、佳作每名獎金
新臺幣六萬元;散文、詩詞、音樂作曲、童話項特優每名獎金新
臺幣九萬元、優選每名獎金新臺幣七萬元、佳作每名獎金新臺幣
五萬元。
2.學生組戲劇劇本特優每名獎金新臺幣八萬元、優選每名獎金新臺
幣六萬元、佳作每名獎金新臺幣四萬元;短篇小說項特優每名獎
金新臺幣七萬元、優選每名獎金新臺幣五萬元、佳作每名獎金新
臺幣三萬元;散文、詩詞、音樂作曲項特優每名獎金新臺幣五萬
元、優選每名獎金新臺幣三萬元、佳作每名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上述各錄取者並致贈獎牌一面。
(二)前款錄取名額得從缺一部或全部。各組各項之特優、優選從缺或不
足額時,得視作品水準增加錄取佳作若干名。
(三)二人以上共同創作,獲獎之作品,其獎金自行分配,並致贈創作者
每人獎牌一面,由其中一人代表領獎。
六、參選規定
(一)受理期間
由承辦單位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公告受理期間。
(二)報名及投稿
1.參選者應先於承辦單位徵選網站線上報名,報名網站由承辦單位
建置後公告之。
2.線上報名完成後,於截止時間前,將作品及作者資料表等文件送
達承辦單位,除親自或委託他人送達外,一律以掛號郵寄送達,
並在信封上註明「教育部文藝創作獎」字樣及參加項目;未註明
或以普通郵件寄送者,參選者應自負遺失責任。
3.如經承辦單位公告得採線上投稿者,其方式依承辦單位網站公告
之規定辦理。
(三)參選限制
1.每一參選者就同一徵選項目內僅得參加一件,與他人共同創作者
亦同。
2.曾獲本獎特優者,二年內不得參加同一項目。但戲劇劇本及音樂
作曲項,不在此限。
3.參選作品應未在任何一地以任何媒體形式發表,在其他單位已獲
其他獎項者,不得重複參選,凡經發現,取消參選資格;如有抄
襲、臨摹他人作品或有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者,自負法律責任,
並取消參選資格,已發給之獎金、獎牌,應交回承辦單位或由該
單位追繳。
(四)著作權授權規定
為擴大藝術教育推廣功效,得獎作品之作者,應依本部授權同意書
格式,永久無償授權本部及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有權利用獲獎作品
,並不對本部及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行使著作人格權。
(五)注意事項
1.作品稿件不得署名或註記任何符號。
2.參選者所送作品格式有疑義時,由評審委員合議認定之。
3.未附參選資格證明文件、未簽署著作權人授權同意書或違反第四
款參選限制者,應不予受理。資料不齊或其他不符本要點及報名
規定之事項者,得不予受理。
4.繳交之資料,概不退還,參選者應自行留存底稿或備份。
七、評審
由主辦單位聘請評審委員評審,評審要點另定之。
八、輔導推廣
(一)獲獎作品,由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製作電子書,置放於該館網站普
及推廣。
(二)獲獎作品中,各組戲劇劇本項及音樂作曲項得由本部及國立臺灣藝
術教育館安排演出,並得推薦供各相關團體使用;各組文學類得推
薦至有關報社或雜誌社發表。
(三)教師組童話項之得獎作品,由本部另訂要點推廣。
九、頒獎事項
得獎人名單由本部及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發布新聞、刊登國立臺灣藝
術教育館網站及刊物,並另函通知得獎人參加頒獎典禮及作品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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