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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2:1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辦公用電腦設備配置與申辦使用原則
民國 95 年 06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有效管理及運用同仁辦公室使用電腦相關設備、加強資訊推廣應用
    ,以提昇工作品質與行政效率,並避免電腦相關設備使用浪費,特訂
    定本原則。


二、共通性配置原則: 
(一)桌上型電腦:本部正式職員、約聘僱、技工友、警衛、借調人員、
      替代役、工讀生、派遣、委外駐點人員,於本部各辦公處所進行本
      部行政電腦化業務,因業務需要,得申請配置桌上型電腦乙部。
(二)筆記型電腦: 
      1.本部科(組)長級(含)以上人員,可申請配置筆記型電腦乙部
        。
      2.本部主任秘書(含)以上辦公室,可申請配置筆記型電腦乙部。
(三)共用印表機:本部共用印表機,以辦公室空間 30 坪配置乙部為原
      則。


三、特殊業務配置原則: 
    因特殊業務需求,須增置桌上型電腦、筆記型電腦、印表機、掃描器
    、光碟燒錄機等電腦相關設備時,應詳細填寫用途說明,經單位主管
    同意,由電算中心進行需求分析,評估確有需要後,配置特殊業務用
    途電腦相關設備。


四、申辦作業: 
(一)電算中心每年統籌辦理電腦相關設備汰換作業(不含新增作業)。
(二)本部同仁如須增置電腦相關設備,應填寫「教育部同仁辦公用電腦
      相關設備申請單(附件 1)」並詳細填寫用途說明,經各單位主管
      同意後,由電算中心進行需求分析,評估確有需要,進行調配或採
      購電腦相關設備。
(三)申請使用行動碟,請填寫「物品請購單」,依本部「物品請購單」
      流程向總務司申請辦理。


五、電腦設備使用說明: 
(一)因筆記型電腦屬特定對象配置,故本部同仁離、退職或其他事由,
      辦理筆記型電腦財產保管人員異動時,應移轉合適(依共通性配置
      原則筆記型電腦項)保管同仁,並知會電算中心,如無合適保管同
      仁,應將筆記型電腦繳回電算中心統籌調配。
(二)本部各單位因同仁離、調職或其他事由,產生閒置電腦相關設備時
      ,應先辦理財產移轉並繳回電算中心統籌調配。
(三)彩色雷射印表機列印成本昂貴,已配置彩色雷射印表機單位應樽節
      使用,非彩色列印或草稿列印,請勿使用彩色雷射印表機。
(四)申請使用光碟燒錄機應遵守「智慧財產權」,嚴禁燒錄來路不明及
      未授權軟體或檔案,如提供其他同仁或共同使用,設備保管人應紀
      錄使用人員、及燒錄資料主題。
(五)行動碟儲存容量大且攜帶方便,但因體積小容易遺失,使用時應進
      行資料加密,以免造成資料外洩,資料加密請參考「教育部行動碟
      資料加密使用說明」(附件 2)。


六、有關電腦設備財產保管登錄,依總務司財產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原則奉核可後實施。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