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有效管理及運用同仁辦公室使用電腦相關
設備、加強資訊推廣應用,以提升工作品質與行政效率,並避免電腦
相關設備使用浪費,特訂定本原則。
二、共通性配置原則:
(一)桌上型電腦:本部正式職員、約聘僱、技工友、警衛、借調人員、
替代役、工讀生、派遣、委外駐點人員,於本部各辦公處所進行本
部行政電腦化業務,因業務需要,得申請配置桌上型電腦一部。
(二)行動載具:
1.本部科(組)長級以上人員,得申請配置行動載具一部。
2.本部部長室得申請配置行動載具五部。
3.本部次長室及主任秘書辦公室,得申請配置行動載具二部。
4.本部各單位得申請筆記型電腦供單位內部使用,例如出差同仁使用
、召開會議使用等,依實際需求提出申請,以不超過三部為限。
(三)共用印表機:本部共用印表機,以辦公室空間三十坪配置一部為原
則。
三、特殊業務配置原則:因特殊業務需求,須增置桌上型電腦、行動載具
、印表機等電腦相關設備時,應詳細填寫用途說明,經單位主管同意
後,由資訊及科技教育司進行需求分析,評估確有需要後,配置特殊
業務用途電腦相關設備。申請使用時間至多二年,並於到期後繳回資
訊及科技教育司統籌調配。
四、申辦作業:
(一)資訊及科技教育司每年統籌辦理本部同仁辦公用電腦相關設備汰換
作業。
(二)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本部同仁如須增置電腦相關設備,應於「行政
資訊入口網」之「資訊服務系統」項下「電子表單」「表單申請作
業」內填寫「公用電腦設備申請單」,經各單位主管線上簽核同意
後,由資訊及科技教育司進行需求分析,評估確有需要後,進行調
配或採購電腦相關設備。
五、電腦設備使用說明:
(一)行動載具屬特定對象配置,本部同仁因離職、退休(職)或其他事由
,經單位主管同意得移轉合適(依共通性配置原則行動載具項)保
管同仁,並知會資訊及科技教育司辦理資安查核作業。如無合適保
管同仁,應將行動載具繳回資訊及科技教育司統籌調配。
(二)本部各單位因同仁離職、退休(職)或其他事由,產生閒置電腦相關
設備時,應先辦理財產移轉並繳回資訊及科技教育司統籌調配。
(三)彩色雷射印表機列印成本昂貴,已配置彩色雷射印表機單位應樽節
使用,非彩色列印或草稿列印,請勿使用彩色雷射印表機。
(四)申請使用光碟燒錄機應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嚴禁燒錄來路不
明及未授權軟體或檔案,如提供其他同仁或共同使用,設備保管人
應記錄使用人員,及燒錄資料主題。
(五)本部二一六會議室及科技大樓一二零一會議室提供平板電腦作為無
紙化會議使用。同仁如有將平板電腦借出使用之需求,請向會議室
管理人員提出申請。
六、有關電腦設備財產保管登錄,依秘書處財產管理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