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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辦公用電腦設備配置及申辦使用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臺電字第1010219240號 函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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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有效管理及運用同仁辦公室使用電腦相關
  設備、加強資訊推廣應用,以提升工作品質與行政效率,並避免電腦
  相關設備使用浪費,特訂定本原則。

二、共通性配置原則:
 (一)桌上型電腦:本部正式職員、約聘僱、技工友、警衛、借調人員、
   替代役、工讀生、派遣、委外駐點人員,於本部各辦公處所進行本
   部行政電腦化業務,因業務需要,得申請配置桌上型電腦一部。
 (二)行動載具:
  1.本部科(組)長級以上人員,得申請配置行動載具一部。
  2.本部部長室得申請配置行動載具五部。
  3.本部次長室及主任秘書辦公室,得申請配置行動載具二部。
  4.本部各單位得申請筆記型電腦供單位內部使用,例如出差同仁使用
   、召開會議使用等,依實際需求提出申請,以不超過三部為限。
 (三)共用印表機:本部共用印表機,以辦公室空間三十坪配置一部為原
   則。

三、特殊業務配置原則:因特殊業務需求,須增置桌上型電腦、行動載具
  、印表機等電腦相關設備時,應詳細填寫用途說明,經單位主管同意
  後,由資訊及科技教育司進行需求分析,評估確有需要後,配置特殊
  業務用途電腦相關設備。申請使用時間至多二年,並於到期後繳回資
  訊及科技教育司統籌調配。

四、申辦作業:
 (一)資訊及科技教育司每年統籌辦理本部同仁辦公用電腦相關設備汰換
   作業。
 (二)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本部同仁如須增置電腦相關設備,應於「行政
   資訊入口網」之「資訊服務系統」項下「電子表單」「表單申請作
   業」內填寫「公用電腦設備申請單」,經各單位主管線上簽核同意
   後,由資訊及科技教育司進行需求分析,評估確有需要後,進行調
   配或採購電腦相關設備。

五、電腦設備使用說明:
 (一)行動載具屬特定對象配置,本部同仁因離職、退休(職)或其他事由
   ,經單位主管同意得移轉合適(依共通性配置原則行動載具項)保
   管同仁,並知會資訊及科技教育司辦理資安查核作業。如無合適保
   管同仁,應將行動載具繳回資訊及科技教育司統籌調配。
 (二)本部各單位因同仁離職、退休(職)或其他事由,產生閒置電腦相關
   設備時,應先辦理財產移轉並繳回資訊及科技教育司統籌調配。
 (三)彩色雷射印表機列印成本昂貴,已配置彩色雷射印表機單位應樽節
   使用,非彩色列印或草稿列印,請勿使用彩色雷射印表機。
 (四)申請使用光碟燒錄機應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嚴禁燒錄來路不
   明及未授權軟體或檔案,如提供其他同仁或共同使用,設備保管人
   應記錄使用人員,及燒錄資料主題。
 (五)本部二一六會議室及科技大樓一二零一會議室提供平板電腦作為無
   紙化會議使用。同仁如有將平板電腦借出使用之需求,請向會議室
   管理人員提出申請。

六、有關電腦設備財產保管登錄,依秘書處財產管理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