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推行電話禮貌,提升駐外機構
整體形象及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部駐外機構所屬人員。
三、駐外機構轉接人員應注意事項:
(一)電話來電鈴響四聲或十秒內,應立即接聽並提供來電者所
需服務相關資訊。
(二)接話時,應語調謙和、態度熱誠,並清晰報明單位及問候
語。
(三)接話時,先接受來電者簡單陳述並予過濾,確認洽辦單位
或對象。
(四)結束時,應道再見或其他禮貌性結束語。
(五)轉接業務單位電話時,應注意事項及服務態度:
1、應告知將轉接電話之分機號碼、業務單位或業務承辦
人員。
2、轉接電話時,應以中文或外語等禮貌用語說「幫您轉
接,請稍候」。
3、忙線中時,應以中文或外語向來電者委婉說明,「對
不起,※先生(小姐)正在電話中,請稍候再撥」;
或洽轉其他代理人。
四、駐外機構接聽電話應注意事項:
(一)應於電話來電鈴響四聲或十秒內應答,接話時,應語調謙
和、態度熱誠。
(二)電話無人接聽時,電話系統自動轉接業務單位其他同仁(
該分機承辦人第一職務代理人),若仍無人接聽時,電話
筒自動轉回總機人員服務或提供其他撥接服務。
(三)接話時,應以中文或外語清晰報明單位名稱或自己姓名(
氏),說「您好」、「早安」等問候語。
(四)結束時,應有禮貌性用語(例如「謝謝」、「再見」、「
不客氣」等中文或外語),並讓來電者先掛電話。
(五)應答內容:
1、承辦單位(或承辦人)接聽時,應詳盡解說(能具體
、明確答復,或對所詢疑義之相關作業程序及主管法
規能說明清楚)。
2、若非承辦單位(或承辦人)代接電話,應仔細聆聽了
解來電者洽詢業務內容或問題,給予詳盡回答,提供
所需之資訊。
五、考核方式:
(一)駐外機構所屬人員接聽電話方面之禮貌,攸關本部形象,
請駐外機構主管負責督導考核,隨時轉請所屬人員注意改
進。
(二)受測機構及人員之電話禮貌考核,依時差為三個時段,依
輪值表,由本部大單位(二十人以上)與文教處專員級以
上人員組成抽測小組,每半年進行一次全部外館之測試,
每次抽測一人次。
(三)抽測結果填載「教育部定期電話禮貌測試紀錄表」,每月
抽測之紀錄表應於一星期內送至本部文教處,由本部文教
處簽請部長核閱後,以密函通知受測單位主管督促其同仁
參考改進,並由本部文教處副處長於每月副主管業務會報
報告辦理情形。
六、考核獎懲:抽測過程中,發現有具體優劣情形者,應予填寫「
具體事蹟欄」專案簽請獎懲,列入該人員平時考核及單位年終
考績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