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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輔導建立區域運動人才培育體系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6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學校競技運動發展政策,鼓勵
    地方政府發展特色運動項目,及落實基層運動選手系統化培訓體制,
    以強化運動選手培訓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方式:
(一)各地方政府得配合地方發展特色,就本部指定之重點運動項目,至
      多擇定二項,提出區域性人才培育體系建置計畫向本部申請補助。
(二)前款重點運動項目,由本部邀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及學者專家研商
      指定,並得逐年調整。


三、補助對象:各地方政府。


四、申請計畫應依運動項目分案撰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地方政府發展特色運動項目之優劣勢分析。
(二)各級學校(國小、國中、高中)區域中心培訓基地之配置,及協助
      輔導工作之大專校院;其包括體育班及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設置情形
      。
(三)輔導網之建置(包括課輔、科研、醫學及營養)。
(四)選手升學進路分析,包括升學方式(免基測入學、甄選、單獨招生
      等)。
(五)選手生活輔導及課業輔導計畫。
(六)中長程培訓計畫(含預期效益)。
(七)場館設備條件。
(八)地方政府近三年相關預算與年度培訓相關預算。
(九)近三年運動成績。
(十)單位行政組織、指導人員資料及執掌分配。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時間:於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間內,將計畫書及經費概算(格式
      如附件)函送本部提出申請。
(二)申請單位:各地方政府。
(三)由本部成立審查小組,就計畫書進行審查,依審查成績排序核定年
      度補助對象。
(四)計畫書內容及配分:
      1.區域中心培訓基地之建置:配分比率為百分之三十。
      2.輔導網之建置(包括課輔、科研及醫療):配分比率為百分之十
        。
      3.中長程培訓計畫:配分比率為百分之二十。
      4.區域中心(包括食、宿、生活輔導員)、場館設備條件:配分比
        率為百分之十。
      5.地方政府近三年相關預算:配分比率為百分之十。
      6.近三年運動成績:配分比率為百分之二十。


六、經本部核定之重點項目區域運動人才培育體系,本部予以考量補助其
    訓練計畫經費,補助項目如下:
(一)經常門:教練費、課業輔導費、選手營養費、國內外移地訓練費、
      參賽經費、消耗性器材費及科研輔導費等項目,其中消耗性器材費
      用,每件單價補助不得超過新台幣(以下同)一萬元。每案每一年
      度最高以補助三百萬元為原則。
(二)資本門:本部得視當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補助輔導網、區域中心培
      訓基地整建運動場地及購置器材設備。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各項經費應依申請補助項目使用,各項經費請撥、
    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
    辦理。


八、預期效益:發展地方政府重點運動種類及項目,整合國小、國中、高
    中,發展區域運動人才培訓體系,激發運動潛能,提升技術水準。


九、督導與訪視:本部為瞭解地方政府建置重點項目區域運動人才培育體
    系之辦理績效,應辦理實地訪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