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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體育類高級中學及體育班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04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規劃方案,落實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目的:
(一)配合國家重點競技運動發展政策,培育優秀運動人才。
(二)擴大體育類高級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設有體育班者之選才機制,得
      免參加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與訂定招收運動成績優良及具潛
      能學生之錄取條件。


三、適用對象:
    體育類高級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 
    前項所稱體育類高級中學,指採行體育及運動訓練為核心課程,提供
    運動成績優良或具發展潛力之學生繼續發展潛能之高級中學;所稱高
    級中等學校體育班,指高級中等學校依據或參照本部主管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體育班設置要點規定,以提供運動成績優良或具發展潛力之學
    生繼續發展潛能之專班。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及程序:
      各校配合多元入學招生期程,就體育班所核定之運動種類,自訂錄
      取條件及名額,納入招生簡章,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本部
      核定後辦理。
(二)審查作業: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各校所提招生簡章進行審查,其審查方式及
      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1.依各招生委員會訂定之錄取條件審查。
      2.各招生委員會應定有錄取標準審查之機制,以維護招生品質。
      3.各招生委員會應視實際需要辦理試務人員工作講習。
      4.各校如有招生不足,得依本要點辦理第二次招生作業。


五、學生輔導:
    各校於新生入學後,應檢測學生學業能力,訂定學科及競技能力指標
    ,並設計適性課程,加強提供符合學生需求之適性化課業、生活及生
    涯輔導等事項。


六、輔導考核:
(一)由本部成立專案輔導考核小組,輔導各招生委員會及招生學校落實
      執行體育選才機制。
(二)各申辦學校執行成效良好者,列入本部經費補助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