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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承辦之地方政府遴選要點
民國 96 年 05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本要點依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     各直轄市或縣()政府(以下簡稱承辦之地方政府)應於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以下簡稱全中運)舉辦前二年之ㄧ月三十一日前,依本要點規定,檢附二十份申辦計畫書,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提出申辦。

三、     申辦計畫書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
)預定舉辦日期。
(
)預定舉辦之競賽種類、科目及項目。
(
)承辦之地方政府簡介。
(
)預定之競賽場地、練習場地、藝文活動場地、展演場地、
   
新聞中心之規劃。
(
)預定之裁判村、選手村、膳食、交通之規劃。
(
)預定籌備之工作進度。
(
)預定全中運執行委員會之組織及人力資源規劃。
(
)各類活動所需之軟硬體設施及規劃內容(含運動競賽、藝   
   
文、表演、展覽等活動之場地及規劃)
(
)經費之籌編及財務計畫(含人力資源、社會資源籌募方案及
   
財務計畫等)
(
)辦理大型賽會之經驗。
(
十一)經議會通過同意承辦全中運之正式公函;如有使用其他
    
直轄市、縣()場館,應提出該直轄市、縣()政府之同
    
意書。

四、     評選方式及程序規定如下:
(
)申辦單位於第二點所定期限內向本部提出申辦計畫書。
(
)申辦計畫書之審查。
(
)成立遴選小組進行實地會勘及訪視。
(
)遴選小組以下列方式 遴選承辦單位:
   1.
有三以上申辦單位者:
     (1)
遴選小組委員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承辦單位。
     (2)
投票結果,得票最高之申辦單位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得票數者,以其為承辦單位。
     (3)
第一輪投票各申辦單位均未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得票
      
數時,應擇最高票數前二名之申辦單位,進行第二輪投
      
票。
     (4)
第二輪投票時,以最高票之申辦單位為承辦單位。
   2.
有二以上申辦單位者:以最高票之申辦單位為承辦單位。
   3.
僅有一申辦單位者:以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得票數為限始
    
為承辦單位。
   4.
無申辦單位或申辦單位條件不符時,得由本部以北、中、
   
南、東分布方式,協調直轄市、縣()政府承辦。

五、     經遴選為全中運之承辦地方政府,應依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規定辦理各項籌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