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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申請改隸國立大學校院附屬學校處理原則
民國 94 年 07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高中職
    校)申請改隸國立大學校院附屬學校,特訂定本原則。


二、高中職校申請改隸國立大學校院附屬學校應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七條規
    定辦理。


三、本部審查高中職校申請改隸國立大學校院附屬學校案,除應符合相關
    法令規定外,其評估項目如下:
(一)改隸目的:應有助於高中職校與擬附屬之大學校院進行教學實施、
      教學改進、教育實習、教育研究、學校發展及組織再造,並提昇學
      校競爭力。
(二)教育實習:擬附屬之國立大學校院應設有高中職校所設科別之相關
      院系所。
(三)地理環境:高中職校與擬附屬之國立大學校院間距離以鄰近為原則
      ,且擬附屬之國立大學校院目前應無附屬之高中職校,以確保高中
      職校師生利用國立大學校院資源之方便性及必要性。
(四)資源互享:高中職校與擬附屬之國立大學校院應明列出提供雙方學
      校具體之互惠資源。
(五)學校類型:改隸之高中職校應與原學校教學資源類型相符(如高中
      改隸為附屬高中、高職改隸為附屬高職等)。
(六)經費編列:改隸後之高中職校年度預算,應由擬附屬之國立大學校
      院相關預算支應,本部中部辦公室不再編列。
(七)校長任用:改隸後之高中職校校長,應由附屬之國立大學校院校長
      就符合資格者聘兼之。
(八)建立共識:高中職校與擬附屬之國立大學校院應依下列事項與相關
      人員作好溝通協調工作,以達成共識:
      1.充分溝通並廣泛徵詢教職員工、家長會、校友會及社區人士意見
        。
      2.大學法人化時,附屬之高中職校應同時隨之法人化。
      3.改隸國立大學校院申請案之認定,應以該學年度校務會議通過之
        相關決議為主要依據。
      4.高中職校校長任期屆滿前一年或退休前二年,宜暫緩提出改隸案
        。


四、改隸案屬重大事項,應經高中職校與擬附屬之國立大學校院校務會議
    通過,並應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人員四
    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決議之。(需檢附會議紀錄)


五、本部辦理高中職校申請改隸國立大學校院附屬學校作業流程如下(附
    流程圖):
(一)高中職校經校務會議決議同意後,應研擬「國立○○高中職校申請
      改隸為國立大學校院附屬學校計畫」,計畫內容應含括本原則所列
      各項資料,報本部中部辦公室核辦。
(二)本部中部辦公室應依本原則,並就相關規定及高中職校教育政策等
      進行初審。
(三)初審通過後,本部另組成十一人至十五人之審議小組進行實地勘查
      ,並擇期召開審議小組會議,其成員如下:
      1.召集人一人,由本部中部辦公室主任擔任。
      2.學者專家(應含課程專家)及高中職校校長代表數人。
      3.本部主管業務司、人事處、會計處代表各一人。 
      4.本部中部辦公室相關業務科代表各一人。
(四)審議通過並簽奉核定後,國立大學校院將擬附屬之高中職校納入該
      校組織規程報本部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