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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
民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查各級學校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三規定申報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
    約定合作行為之有關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級學校擬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所簽訂
    之書面約定書(以下簡稱書面約定書),應於進行簽約二個月前,向
    本部提出申報。但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各級學校,應經由所
    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向本部提出。


三、各級學校依前點規定申報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報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以正體字呈現之聯盟或書面約定書草案;其以外文呈現者,應附中
      譯文。
(三)簽訂書面約定書之大陸學校簡介(以正體字繕印,專科以上學校並
      應說明該大陸學校之學術與研究特色、師資、入學資格、入學方式
      及修業期限等相關學制情形)。


四、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書面約定書,應以學校全銜簽署;國立
    學校不得將「國立」二字刪去。


五、各級學校擬邀請大陸地區學校學生來臺研修,應考量學校設備、師資
    、生活輔導機制等條件。


六、大陸地區學校學生來臺研修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
    可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申請延長研修期間者,應於每年六月十五
    日或十二月十五日前,將下學期來臺研修計畫表(包括研修計畫項目
    摘要、生活輔導機制、辦理疾病意外事故保險、協助安排宿舍、與相
    關機關團體間之緊急聯絡網;格式如附件二)報本部審查。
    本部核准前項延長研修期間之大陸地區學生總人數每年以一千人為限
    。
    第一項研修活動結束後,學校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將學校整體實
    施成果(包括本學年實施成效、優缺點)報本部備查。


七、申報文件有需補正事項者,本部應通知申報學校於接獲通知後十五日
    內補正。


八、本部應於受理完整申報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收件戳日期為準)完
    成審查。
    本部審查時,得委託相關專業人士或召集相關單位及學者專家審議之
    。
    本部未於第一項規定期限內答覆不予同意者,視為同意。


九、申報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不予同意:
(一)申報文件不符合第三點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二)申報之文件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
(三)聯盟或書面約定書內容違反有關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
(四)聯盟或書面約定書內容違反現行政策。
(五)聯盟或書面約定書內容違反交流對等互惠原則。
(六)聯盟或書面約定書內容有涉及機密科技,或影響社會治安或國家安
      全之虞。


十、申報案件經本部通知不予同意後,申報學校得就不同意部分修正後再
    提出申報;其經本部審查同意後有變更者,亦應再行提出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