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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培育頂級運動教練人才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育國內運動教練菁英人才,
    提升運動訓練品質,以厚植我國競技運動實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機構如下:
(一)本會輔導奧亞運運動競賽種類之全國性運動團體。
(二)全國性體育運動總會。
(三)設有體育學系(所)、競技運動系(所)、教練所或運動科學相關
      研究所之大專校院。
(四)由本會遴選委託之學術機構或體育團體。

三、培育對象以符合下列規定之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及亞洲
    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以下合稱奧亞運)運動競賽種類(項目)
    之教練,且持有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核發效期內之 A  級或 B  級教
    練證者(以下簡稱培育對象):
(一)曾任我國奧運、亞運、東亞運動會、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青
      年運動會、世界及亞洲單項正式錦標賽或其他經本會認可運動賽會
      之國家代表隊教練。
(二)最近三年內曾指導選手獲得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限
      最優級組)、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教育部主辦之運動聯賽(限最
      優級組)前六名之教練。
(三)經本會遴選並經專案小組審核通過之奧亞運運動種類(項目)具訓
      練績效或發展潛力之教練。

四、培育方式分為「聘請世界級優秀人才任教」、「遴派教練出國研習」
    及「舉辦國內教練訓練」三類(如附件一至附件三),執行內容如下
    :
(一)聘請世界級優秀人才任教:
      1.由專案小組視發展需要遴選奧亞運重點運動種類(項目),補助
        辦理機構聘請世界級優秀人才,針對培育對象進行與運動訓練相
        關指導或教學工作。
      2.世界級優秀人才:
     (1)曾擔任教練指導選手參加國際競賽取得奧運會前三名、各該洲
          級正式運動會前二名、世界盃(或同等級正式錦標賽)前二名
          或各該洲級單項總會主辦正式盃賽(或同等級正式錦標賽)第
          一名者。
     (2)具有特殊專項技能指導能力或其他運動指導成就而經本會專案
          小組審核通過者。
     (3)具有國際運動組織講師資格證書,並經各該國際運動組織推薦
          者。
      3.補助科目:教學指導費(含生活及膳宿費用)、機票費、保險費
        、翻譯人員工作費。
      4.受聘人員聘期最高以六個月為原則。其屬教學績效良好,或有其
        他特殊情事有延長聘期之必要者,得於聘期屆滿二個月前繕具申
        請書(格式如附件四)向本會提出,並經本會專案小組審核後延
        長聘期,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二)遴派教練出國研習:
      1.由專案小組視發展需要遴選奧亞運重點運動種類(項目),補助
        辦理機構選送本要點所規定培育對象出國接受為期二週以上研習
        訓練。
      2.補助科目:機票費、教練指導費及訓練機構教育費、住宿費、生
        活費及保險費等。
(三)舉辦國內教練訓練:
      1.由專案小組視發展需要遴選奧亞運重點運動種類(項目),補助
        辦理機構辦理奧亞運重點運動種類(項目)教練訓練課程。
      2.補助科目:訓練場地租賃費、訓練器材租用費、講師費、口譯費
        、消耗性器材、保險費、講師交通費、講師及學員膳宿費等。
      3.訓練對象:以第二點所定培育對象為原則,另為提高活動效益,
        最近三年內曾指導選手獲得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
        限最優級組)、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教育部主辦之運動聯賽(
        限最優級組)前八名之教練,亦得參加訓練課程。

五、申請方式:由辦理機構提具計畫申請書(格式分別如附件四至附件六
    ),於申請受理期間內報本會申請。

六、本會為審核各該辦理案件,得設立專案小組審議相關事宜,其成員由
    本會主任委員指派副主任委員一人擔任召集人,並置委員七人至十一
    人,由本會主任秘書、競技運動處處長及相關學者專家組成。

七、辦理機構於接獲本會核定補助經費金額公文後二週內,以公函檢送補
    助金額領據報本會請領補助經費。

八、為辦理年度終了決算事宜,辦理機構除經本會核准外均應於各該年度
    十二月十日前,備文並檢附執行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八)及經費
    收支結算表,報本會辦理核銷。原始憑證留存原辦理機構,以備審計
    機關抽查;其有接受本會全部經費補助者,應將原始憑證連同收支結
    算表一併報本會核轉審計機關審核。

九、依本要點辦理遴派教練出國研習之辦理機構及培育對象應負下列履行
    研習義務之責任:
(一)培育對象:
      1.應於研習終了並返國後製作出國研習成果報告,送辦理機構併入
        執行成果報告書,轉報本會備查,報告之著作財產權應歸屬本會
        。
      2.培育對象應配合辦理機構所擬定之回饋機制執行計畫,協助國內
        教練提升職能。
(二)辦理機構:
      1.於培育對象返國後一個月內,擬定詳細回饋計畫(附件七)報本
        會備查。
      2.於回饋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繕作回饋計畫執行成果報告(
        格式如附件九)報本會備查,回饋計畫執行成果並列入後續申請
        案件補助依據。

十、督導及訪視:為瞭解辦理機構辦理績效,本會得視需要派員訪視,辦
    理機構應配合本會訪視工作提供相關資料及說明,以供本會查察。

十一、本要點視各該年度運動發展基金預算編列及收入情形,經本會專案
      小組決議後,得酌予調整補助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