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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10:2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評鑑要點
民國 107 年 08 月 06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落實本院任務目標、提昇研究人
  員研究與服務之品質,促進專業成長,特訂定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
  員評鑑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院研究人員之評鑑事項,由本院研究人員評審會(以下簡稱院研評
  會)及中心研究人員評審會(以下簡稱中心研評會)辦理之。
三、本要點所稱之研究人員,係指本院編制表所列職稱為研究員、副研究
  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等人員(以下簡稱研究人員)。
四、研究人員於本院服務每三年須接受評鑑。於評鑑週期內升等通過者,
  視為通過一次評鑑,評鑑時程自升等生效日重新起算三年。新聘研究
  人員依新聘研究人員評鑑要點接受評鑑通過後,重新起算服務滿三年
  時,始依本要點規定接受評鑑。
    前項評鑑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算。
    一百零五年至一百零七年之評鑑,於一百零八年一月辦理,適用
  本要點第五之一點、第八之一點及第八之二點規定。
    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重新起算評鑑週期,一百零七年至一百
  零九年之評鑑於一百零九年十月辦理。一百零七年之評鑑資料可重複
  列計。
五、研究人員評鑑作業程序如下:
  (一)研究人員應於辦理週期第三年度十月底前填寫研究人員評鑑考
     核表併同佐證資料送交單位彙齊後提中心研評會初評。
  (二)單位應於十一月底前將中心研評會初評結果,依行政程序簽核
     後,送交人事室。
  (三)人事室將各單位初評結果提送院研評會複評,複評結果應由院
     長核定之。研究人員評鑑未通過者,本院應將院研評會之具體
     意見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五之一、依第四點第三項辦理之評鑑,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研究人員應於辦理評鑑當年度一月底前填寫研究人員評鑑考核
     表併同佐證資料送交單位彙齊後提中心研評會初評。
  (二)單位應於二月底前將中心研評會初評結果,依行政程序簽核後
     ,送交人事室。
  (三)人事室將各單位初評結果提送院研評會複評,複評結果應由院
     長核定之。並於四月底前完成評鑑。研究人員評鑑未通過者,
     本院應將院研評會之具體意見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六、研究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中心研評會及院研評會確認者,終身
  免接受評鑑: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曾獲頒國家講座或教育部學術獎者。
  (三)曾獲國際著名學術獎或在學術上有卓越貢獻者。
  (四)曾獲頒科技部(原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三次以上者。
  (五)曾擔任國內外大學講座教授者。
七、研究人員經奉核准留職停薪滿半年以上或生產及請准延長病假者,得
  申請延後辦理評鑑,每次以二年為限。
    前項申請延後評鑑者,評鑑項目採計期間,研究計畫及學術表現
  得延長採計至簽准延後評鑑年度,行政服務於評鑑週期內均無不通過
  之情事。
八、研究人員評鑑項目為研究計畫、行政服務及學術表現,各評鑑項目均
  應符合下列通過標準:
  (一)研究計畫(經本院研究計畫複審程序通過之研究計畫):研究
     員及副研究員應達六十分(一百零七年至一百零九年評鑑,副
     研究員應達五十分,其中擔任計畫主持人至少達三十分);助
     理研究員應達五十分(一百零七年至一百零九年評鑑,應達三
     十五分,其中擔任計畫主持人至少達二十分)。計分方式如下
     :
     1.擔任計畫主持人:每案計十分。
     2.擔任共同主持人:該計畫一位共同主持人者計五分、二位共
      同主持人者各計三分、三位共同主持人者各計二分。
     3.前二目之計分得經院長核定後酌增;另擔任主管或經院長核
      定減免情形人員,每年核予十分。
  (二)行政服務:每年均應通過本院研究人員行政服務績效考評暨年
     資加薪要點之考評。
  (三)學術表現(應達以下規定之一):
     1.期刊論文、專書章節、科技部計畫共同累計至少三案/篇。
      期刊論文、專書章節須經審查通過,科技部計畫須為計畫主
      持人。
     2.至少一本審查通過之專書。
    前項期刊論文、專書或專書章節除符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
  審定辦法」第二十一條外,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均須擔任第一作者或通
  訊作者,助理研究員至少其中二篇須擔任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期刊論文須發表於各中心訂定之核心期刊。研究人員發表之專書
  及專書章節,所屬單位得簽請辦理外審。
    研究人員發表專書章節或期刊論文之服務機構名稱,均須以本院
  為第一順位。
    研究助理得申請僅接受行政服務項目之評鑑。
八之一、依第四點第三項辦理之評鑑,其評鑑項目為研究及行政服務,均
    應符合下列通過標準:
  (一)研究:研究人員學術表現(含論著、作品等相關資料),應符
     合下列規定之一:
     1.專書:研究人員三年內應發表具審查機制之專書(得二人以
      內合著)一本。
     2.期刊論文或專書單篇:研究人員三年內應發表於具審查機制
      之期刊論文或專書單篇(含研討會會後論文集)等共二篇。
     3.工具與專利:研究人員三年內有實體出版、推廣的工具、課
      程教學系統研發或專利審查核准等共二件。工具包含測驗(
      如性向測驗)、量表、或某一電腦評量、教學系統等。
     4.其他相當之學術表現或研發貢獻,經中心研評會及院研評會
      審議通過者。
  (二)行政服務:研究人員每年均應通過本院研究人員行政服務績效
     考評暨年資加薪要點之考評。
    前項期刊論文須發表於各中心訂定之核心期刊,各中心並得就所
  屬研究人員發表之專書及專書單篇(含研討會會後論文集)論文,另
  依程序簽請辦理外審。
    研究人員發表專書單篇或期刊論文之服務機構名稱,均須以本院
  為第一順位,其作者序至少一篇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研究中心
  以外單位之研究人員,其發表之專書單篇或期刊論文的作者序得為第
  二作者。
    研究助理得申請僅接受行政服務項目之評鑑。
八之二、依第四點第三項辦理之評鑑,經申請並許可免辦理簽到退之研究
    人員(不含兼任主管者),其評鑑項目為研究及行政服務,均應
    符合下列通過標準:
  (一)研究:研究人員學術表現(含論著、作品等相關資料),應符
     合下列規定之一:
     1.專書:研究人員三年內應發表具審查機制之專書(得二人以
      內合著)二本。
     2.期刊論文或專書單篇:研究人員三年內應發表於具審查機制
      之期刊論文或專書單篇(含研討會會後論文集)等共四篇。
     3.工具與專利:研究人員三年內有實體出版、推廣的工具、課
      程教學系統研發或專利審查核准等共四件。工具包含測驗(
      如性向測驗)、量表、或某一電腦評量、教學系統等。
     4.其他相當之學術表現或研發貢獻,經中心研評會及院研評會
      審議通過者。
  (二)行政服務:研究人員每年均應通過本院研究人員行政服務績效
     考評暨年資加薪要點之考評。
    前項期刊論文須發表於各中心訂定之核心期刊,各中心並得就所
  屬研究人員發表之專書及專書單篇(含研討會會後論文集)論文,另
  依程序簽請辦理外審。
    研究人員發表專書單篇或期刊論文之服務機構名稱,均須以本院
  為第一順位,其作者序至少二篇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九、研究人員評鑑未通過者,除主持由本院執行之科技部計畫外,不得在
  外兼職、兼課。
    前項評鑑未通過者,應於收到書面通知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
  經簽奉核定,並於核定日起一年內申請再評。若屆期未提出改善計畫
  或未申請再評者,視同再評未通過。
    前項第一次再評未通過者,應於收到書面通知一個月內提出改善
  計畫,經簽奉核定,並於核定日起一年內申請第二次再評。若屆期未
  提出改善計畫或未申請第二次再評者,視同第二次再評未通過。
    第二次再評仍未通過者,經中心研評會及院研評會審議確認後,
  予以解聘或不續聘。
    評鑑未通過者,再評資料之採計期間,為申請再評日起往前推算
  三年。再評未通過者,其第二次再評資料之採計期間,為申請第二次
  再評日起往前推算三年。
十、研究人員對評鑑結果如有不服者,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