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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評審會運作要點
民國 107 年 01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一、  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審議研究人員之聘任、升等、評鑑及獎懲等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  院及各中心均應設置研究人員評審會,以下分別簡稱院研評會及中心研評會。

院研究人員之聘任、升等及評鑑採院及中心二級二審制,由各中心研評會審議通過後,再送院研評會審議

本院研究人員之獎懲由院研評會審議

三、  院研評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指定委員及票選委員組成:

(一)  指定委員:至多七人,由院長就本院副院長、主任秘書及副研究員以上人員遴聘。

(二)  票選委員:至多八人,其中六人由各研究中心編制內研究人員以不記名方式分別票選產生一位委員,其餘二人由本院編制內研究人員,就副研究員以上人員,以不記名票選方式產生。

(三)  召集人由院長指定院內委員擔任。

審議升等及新聘案件,必要時,院長得加聘院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

院研評會選舉產生之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院研評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ㄧ。

四、  中心研評會由委員五人組成,副研究員等級以上者至少四人,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中心研評會委員,其中二人由院長指派院內研究員或外聘院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

中心研評會委員除當然委員與指定委員外,其餘由單位編制內研究人員以不記名方式互選產生。

於辦理副研究員升等研究員事項時,如中心研評會委員中,研究員等級以上未達五人者,得由院長加聘院內研究員或外聘學者專家擔任委員。

中心研評會委員於每年一月底前由各中心依行政程序簽奉院長核准後辦理。

單位所屬研究人員未超過三人者,則由院長指定其他中心代為辦理本要點所訂定事項。

五、  院研評會與中心研評會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公推其中一人擔任主席。

六、  院研評會與中心研評會委員於遴聘、升等案之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等親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二)  學位論文指導關係。

(三)  送審人代表著作之合著人或共同研究人。

有前項情形之一而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經本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七、  院研評會與中心研評會對審查之案件,應經出席委員充分討論,再進行表決。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八、  院研評會與中心研評會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但解聘、停聘、不續聘之決議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出席委員迴避時,計入出席人數,不納入計票。

九、  低階人員不得審查高階人員之遴聘、升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