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教育部訂定之「高級
中等學校適性學習社區教育資源均質化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
,均衡城鄉教育落差,提升高級中等教育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本要點補助之對象為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以下
簡稱學校)。
三、申請程序
學校應依本方案計畫申請程序規定,擬具適性學習社區教育資源均質化
計畫(以下簡稱計畫)及經費概算表,向本署申請補助。
本署受理前項申請後,得邀集專家學者及學校校長、業界、家長與教師
團體之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通過,經本署報教育部核定計畫及補助經
費,並通知學校。
四、審查基準
前點第二項審查,應依本方案計畫書審查基準規定之指標,及計畫之合
理性、完整性、可行性、效益性與政策性及合作單位與合作校數等事項
為之。
五、經費編列原則
本要點所需經費之編列原則如下:
(一) 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編列經費;本補
助之用途項目,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之
規定,且項目名稱應與基準表一致為原則。
(二) 依本要點補助之學校屬直轄市、縣(市)主管者,應依「中央對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
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
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五十;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
之七十;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最高補助
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三) 經費編列,以新臺幣(以下同)千元為單位。
(四) 計畫書內所列之項目,已依其他計畫申請補助者,不得依本要點之
規定重複申請。
(五) 與計畫執行無關之一般性經常設備,不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六) 學校應考量現有設施、設備,避免重複購置。
(七) 本要點補助經費,以「學校」為單位撥款,不得轉撥至其他單位。
六、經費編列及補助基準
本要點補助項目為經常門及資本門經費者,應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
業手冊規定編列,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 經常門:
1、各項金額比率限制,以個別學校為單位計算,並依「教育部補助及
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編列;其得編列之項目為教師進修補助
費、設備維護費、材料費、租車費及一萬元以下之物品費等。
2、物品費之總經費,不得逾經常門補助費用百分之二十。
3、材料費,依參與計畫之學生人數計算,每人每次不得逾二百元;材
料費之總經費,不得逾經常門補助費用之百分之二十。
4、鐘點費,包括講座鐘點費及學校授課鐘點費;其總經費,不得逾經
常門補助費用百分之三十,但為辦理社區共同之國民中學學生職涯
試探或學術試探學校,其總經費不得逾經常門補助經費百分五十。
5、編寫教材屬教師備課工作一部分,不另支給稿費。惟因應新課綱研
發創新教材之校定必修課程,經校內課程發展委員會審定,並簽具
智慧財產授權書,讓學術機關、學校等公眾使用者,補助經費可參
酌「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編列基準表」項下之稿費科目支應標準
酌發編撰費,最高支應額度不得超過經常門總經費百分之三。
6、學校教師至國民中學授課,其鐘點費比照學校授課鐘點標準支給;
其在校外授課時數,仍應受原服務學校相關規定之限制。
7、學校推動本計畫,得薦送教師參加進修;其學分進修補助費,應依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之規定辦理。
8、租車費,每車每日不得逾一萬元。但不得支用於學校校車。
(二) 資本門:
1、縮減區域教學資源落差之視聽、資訊、資料庫、教學相關設備或設
施。
2、與教學相關之各項圖儀設備。
3、應購置耐用年限二年以上,且金額為一萬元以上之機械與設備(包
括電腦軟體設備費)及什項設備。
(三) 注意事項:
前二點補助經費之編列,應遵行下列規定:
1、個別學校資本門總經費,以不得逾總補助費用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但由本署指定辦理計畫之精進標竿學校資本門總經費,以不得逾總
補助費用百分之六十為原則。
2、本補助經費,不得支用於人事費、加班費及行政管理費。但由本署
指定辦理計畫之精進標竿學校,得編列專任助理一人之人事費。
3、本補助經費,不得支用於學生課業輔導及補救教學之授課鐘點費。
4、本補助經費,不得支用於學生之獎(助)學金、獎勵金。
5、本補助經費,不得支用於辦理教師校外觀摩參訪活動。
6、本補助經費,不得支用於校刊編輯與印刷費、演出費及招生紀念品
製作費。
7、學校租車或使用校車者,隨車人員不得支領交通費。
8、以本補助經費購置之設備,應加貼學校財產標籤,並註明「教育部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年度高級中等學校適性學習社區教育資源均
質化實施方案補助購置」字樣,納入學校財產管理。
9、前一年度計畫辦理經費執行率未達百分之七十之學校,不得依本要
點申請補助;未達百分之八十之學校,酌予刪減補助經費。
七、經費請領及結報
學校請領經費及結報,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 依教育部核定之補助額度及期限,辦理請領事宜。
(二) 補助經費專款專用,其請撥及結報,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三) 補助經費,依計畫學年度執行;上學期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
學期於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
(四) 計畫有變更必要者,國立學校報本署核定;其他直轄市、縣(市)
立學校,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本署核定,始得依變更後之
計畫辦理。
(五) 採購招標後如有結餘款項,以支用於與計畫相關之項目為限;其支
用於計畫新增項目者,應依前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