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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學校適性學習社區教育資源均質化實施方案經費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1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高字第1120019585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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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教育部訂定之「高級中等學校適性學習社區教育資源均質化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均衡城鄉教育落差,提升高級中等教育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之對象為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但已獲得「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經費補助要點」規定之補助者,不包括在內。

三、學校應依本方案捌、二規定,擬具適性學習社區教育資源均質化計畫(以下簡稱計畫)及經費概算表,向本署申請補助。

    本署受理前項申請後,得邀集專家學者及學校校長、業界、家長與教師團體之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通過,經本署報教育部核定計畫及補助經費,並通知學校。

四、前點第二項審查,應依本方案捌、一規定之指標,及計畫之合理性、完整性、可行性、效益性與政策性及合作單位與合作校數等事項為之。

五、本要點所需經費之編列原則如下:

(一)經費編列之項目、單位、基準及注意事項,應依本要點附件及「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與其基準表之規定。

(二)依本要點補助之學校屬直轄市、縣(市)主管者,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五十;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三)經費編列,以新臺幣(以下同)千元為單位。

(四)計畫書內所列之項目,已依其他計畫申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五)與計畫執行無關之一般性經常設備,不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六)本要點補助經費,以「學校」為單位撥款,並不得轉撥至其他單位。

六、本要點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如下:

(一)經常門:

1、各項金額比率限制,以個別學校為單位計算。

2、人事費,以本署指定辦理計畫之精進標竿學校為限,編列專任助理一人。

(二)資本門:

1、包括縮減區域教學資源落差之視聽、資訊、資料庫、教學相關設備(含圖儀設備)。

2、應購置耐用年限二年以上,且金額為一萬元以上之機械及設備(包括電腦硬體設備費)、什項設備及電腦軟體。

    前項第二款資本門經費,不包括下列費用:

(一)與計畫無關或難以評估關聯性、成效之設備。

(二)環境空間之修繕、維護管理及其他相關經費。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人事費,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編列;其餘經常門及資本門經費,應依本要點附件、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及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規定編列。

七、前二點補助經費之編列,除依附件之規定辦理外,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由本署指定辦理計畫之精進標竿學校,其資本門總經費,以不得逾該學校獲核定總經費百分之六十為原則;其餘個別學校,其資本門總經費,以不得逾該學校獲核定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二)本補助經費,不得支用於加班費及行政管理費。

(三)本補助經費,不得支用於學生之獎助學金、學生入學獎學金。

(四)公立學校各期經常門或資本門各別核定經費之執行率,未達該期經常門或資本門核定經費百分之八十五者,該期經常門或資本門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本署;私立學校如有結餘款,應按原補助比率繳回。

(五)前一年度計畫辦理經費執行率未達百分之七十之學校,不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未達百分之八十之學校,酌予刪減補助經費。

八、學校請領經費及結報,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依教育部核定之補助額度及期限,辦理請領事宜。

(二)補助經費專款專用,其請撥及結報,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三)補助經費,依計畫學年度執行;第一期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第二期於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並應於各期經費執行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辦理核結;其中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應由各該主管機關核轉本署辦理核結。

(四)計畫有變更必要者,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計畫調整。但資本門經費之調整,教育部主管之學校,逕報本署核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報各該政府轉本署核定,始得依變更後之計畫辦理。

(五)採購招標後如有結餘款項,以支用於與計畫相關之項目為限;其支用於計畫新增項目者,應依前款規定辦理。

九、本署得於學校執行計畫期間內,至學校進行本補助經費執行之督導考核。

十、學校執行本補助經費有違反計畫、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署得廢止本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或作為下學年度核定本補助之參考;已撥款者,本署應以書面處分通知學校限期返還補助款之全部或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