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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就學區劃定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17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劃定高級中等學校就學區,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應組成高級中等學校入學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其委員由
    本部就學者專家、教師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機關代表及高級中等學
    校與國民中學代表聘(派)兼之,審議及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劃定之就學區與共同就學區及規劃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方式等事項。 
三、本部應組成高級中等學校入學輔導小組(以下簡稱輔導小組),其委員由
    本部就學者專家、機關代表及高級中等學校與國民中學代表聘(派)兼之
    ,協助及調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劃定就學區與共同就學區及規劃
    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方式,並就可能產生之困難及問題提供諮詢。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組成高級中等學校
    入學推動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由首長或教育局長擔任召集人
    ;其委員由首長就家長、教師、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與各該主管機關
    代表及專家學者聘(派)兼之,其中國民中學代表人數,不得低於高級中
    等學校代表委員人數;其就學區跨直轄市、縣(市)者,由該就學區內直
    轄市、縣(市)共同組成工作小組,召集人由該就學區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協商擔任。 
  前項工作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依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事項。
  (二)考量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就學區內高級中等學校新生入學來源
          、區域共同生活圈、交通便利性、高級中等學校類型與分布,及其
          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因素,研擬就學區範圍。
  (三)就學區內國民中學所在地緊鄰其他就學區之鄉(鎮、市、區)者,
          協調各該就學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考量前款因素後,
          將國民中學緊鄰之其他直轄市、縣(市)之鄉(鎮、市、區)或其
          所屬就學區,規劃為該國民中學之共同就學區。
  (四)協助就學區內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對其行政人員、教師、學
          生及家長,宣導就學區及入學相關事宜。
  (五)協助就學區內之免試入學委員會及高級中等學校,依本部核定之就
          學區及共同就學區範圍,推動各項入學相關事宜。
五、各高級中等學校應依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成立學校招生委員會,由校長
    及行政人員、教師與家長等之代表組成,依本部核定之就學區及共同就學
    區範圍,辦理入學相關事宜。 
六、各就學區高級中等學校依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聯合成立之各就學區免試
    入學委員會,得將共同就學區之跨區需求提報工作小組討論。 
七、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就學區之劃定程序如下: 
  (一)工作小組依第四點第二項規定研擬就學區範圍之結果,應送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作為劃定就學區或共同就學區之參據。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辦理招生前一年之六月十日前,自
          行或聯合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劃定就學區,並由本
          辦法第六條第一款之主政機關報本部核定;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於劃定階段,得報本部由輔導小組協助及調處。
  (三)本部於完成前款就學區之核定前,得由審議小組邀集相關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國民中學與高級中等學校代表及專家學者共同
          協商。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部之核定,於招生前一年之七月
          二十日前公告就學區。
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參考下列各區範圍,劃定就學區: 
  (一)基北區(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
  (二)桃連區(桃園縣、連江縣)。
  (三)竹苗區(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
  (四)中投區(臺中市、南投縣)。
  (五)彰化區(彰化縣)。
  (六)雲林區(雲林縣)。
  (七)嘉義區(嘉義縣、嘉義市)。
  (八)臺南區(臺南市)。
  (九)高雄區(高雄市)。
  (十)屏東區(屏東縣)。
  (十一)臺東區(臺東縣)。
  (十二)花蓮區(花蓮縣)。
  (十三)宜蘭區(宜蘭縣)。
  (十四)澎湖區(澎湖縣)。
  (十五)金門區(金門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