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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臺灣高等教育輸出計畫要點
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擴大招收境外學生政策,推動
  有助於促進臺灣高等教育輸出之各項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為促進臺灣高等教育輸出,鼓勵國內大學、我國駐外機構或民
  間團體就下列重點發展方向,向本部提出全國或區域性之資源整合或
  服務平臺工作計畫:
  (一)推動海外菁英來臺攻讀學位或研習。
  (二)精進學校辦理境外學生接待家庭運作機制。
  (三)強化海外臺灣教育中心資源運用及績效評估。
  (四)臺灣高等教育海外宣傳、行銷及提升大學英文網頁品質。
  (五)高等教育輸出之校際經驗交流及資源分享。
  (六)國內大學招收境外學生之環境評估。
  (七)推動華語文教育或華語文教育產業相關活動。
  (八)其他有助於臺灣高等教育輸出及營造對境外學生友善環境之工作
    計畫或活動。

三、補助對象:
  (一)國內大學。
  (二)本部所屬駐外教育機構及其薦送之海外留臺校友會等相關團體。
  (三)國內從事國際教育(包括華語文教育)推動或高等教育評鑑相關
    業務之依法登記有案之人民團體、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基金會。

四、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補助原則:得由本部視申請計畫之前瞻性、複雜度及計畫效益,
    採全額補助或部分補助。
  (二)補助項目:
    1、人事費:得視計畫之必要性編列人事費,每案計畫人數依計
      畫實際需要編列,不得超過該案計畫核定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
    2、業務費。
    3、雜支。
  (三)受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者,其補助比率應
    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所定財力級次,依下列
    規定辦理:
    1、財力級次第一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
      五十。
    2、財力級次第二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
      六十。
    3、財力級次第三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
      七十。
    4、財力級次第四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
      八十。
    5、財力級次第五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
      九十。

五、申請作業:
  (一)申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一個月前檢附計畫書一式五份,備函向本
    部提出申請。
  (二)前款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緣起(必要性)、目標與預期效益、
    工作項目與執行方式、人力配置、預定進度與重要查核點及經費
    概算表。屬中程計畫(四年至五年)者,尚須提出未來年度計畫
    構想及分年經費需求。
  (三)申請單位為依法登記有案之人民團體、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基金
    會者,應提出政府核准立案證明文件及章程影本。
  (四)海外留臺校友會等相關團體之申請案,應報經轄區我國駐外機構
    加註意見後,轉本部辦理。

六、審查作業:本部得由業務相關單位或聘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依
  下列原則進行審查:
  (一)計畫必要性。
  (二)計畫實施內容及方式。
  (三)計畫經費項目及額度之合理性。
  (四)申請單位執行能力及自籌經費。同一申請案如向其他機關申請補
    助,並應敘明經費來源及補助額度供本部參考。
  (五)預期目標及實際達成效益。

七、經費執行注意事項:
  (一)經費預算編列、執行及結報作業,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經費如涉採購事宜,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海外留臺校友會等相關團體之經費請撥及核結,應報經轄區我國
    駐外機構轉本部辦理。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應依本部規定格式提報成果
    報告書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函送本部辦理核結。並應建置計畫專
    屬成果網站,隨時更新執行成果。
  (二)受補助單位應建立管考機制,依計畫確實執行,以達成本計畫之
    目標,其辦理成效將列為本部次一年度補助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