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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推動青年職涯輔導及發展獎補助要點
民國 108 年 01 月 15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青年建構職涯藍圖
  ,做好職涯規劃及發展,結合大專校院及民間團體資源,重視青年職
  涯發展與輔導工作,提升職涯輔導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及補助對象:
(一)主管機關核可設立之民間團體。
(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各大專校院。
(四)個人。

三、獎勵及補助範圍:
(一)協助職涯輔導相關人員提升知能部分,如職涯輔導技巧、了解產業趨
  勢與就業環境、資源結合運用,及其他有助提升職涯輔導知能之相關
  規劃。
(二)協助青年職涯發展部分,如自我探索、職場能力及態度的培養、職場
  體驗、求職技巧、開設職涯輔導課程或將職涯輔導融入系所課程,及
  其他有助職涯發展之相關規劃。

四、獎勵及補助原則:
(一)獎勵原則:參與本署公告指定之專案計畫或活動,由本署依相關規定
  酌予獎勵,且獎勵金依規定辦理所得扣繳。
(二)補助原則:參與本署公告指定之專案計畫或活動,由本署酌予經費補
  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惟涉及創新規劃或其他因素,經本署核定後
  ,得全額補助。另直轄市政府參與,補助比率最高不得超過90%。
(三)自籌款未達規定者,則依原核定補助比例減少核撥補助款。
(四)針對弱勢青年(含低、中低收入戶青年)、原住民青年、新住民青年
  (外籍及大陸配偶或其子女)等特定對象,得衡酌實際狀況優予補助
  ,以兼顧資源分配之平衡性。

五、申請時間及程序:依本署公告指定之專案計畫或活動內容,於受理申
  請期間開放符合資格者,檢附相關文件至本署申請。

六、審查及補助作業:
(一)申請補助案件由本署就申請者所備之資料,依據本署指定之專案計畫
  或活動公告辦理審查。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二)補助經費以分期撥付為原則,核定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期限,備文掣
  據並檢附相關資料送至本署或指定單位,請撥第一期款及其以後期別
  款項者,應依本署專案計畫或相關規定,於指定期限前檢附領據(請
  註明單位統一編號)及文件,送本署辦理經費核撥。
(三)受補助單位應依本署專案計畫或相關規定,於指定期限前檢附成果報
  告、領據(請註明單位統一編號)、經費收支結算表、指定匯款帳戶
  存摺封面影本等資料,送本署辦理核銷結案,逾期未請款結案者,註
  銷其補助。
(四)受補助單位為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者,應將計畫支出原始憑證專冊
  裝訂,自行妥善保存及管理,本署並得視實際需要,通知調閱查驗或
  派員抽查;受補助單位為民間團體或個人者,應將符合本署核定計畫
  預算項目之支出原始憑證,於辦理結報時一併檢附,送本署審核,其
  餘支出原始憑證須自行保存及管理,以備相關單位查核。
(五)受補助單位如計畫實際支用經費小於核定計畫金額,應按本署核定補
  助金額占核定計畫金額之比率繳回補助剩餘款,並經本署綜合評核後
  ,列為爾後補助之重要參據。
(六)受補助單位因業務實際執行需要,須變更計畫預算規模或調整經費支
  用項目者,應函送經費調整對照表,報本署辦理變更。未辦理變更且
  實際支用規模未達核定預算者,本署將依比例酌減補助額度。
(七)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核撥、結報等,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如有其他審查及補助作業方式,由
  本署另行公告辦理。

七、督導及查核:
(一)本署得視需要不定時查核受補助單位經費運用情形及計畫執行成效,
  受補助單位須配合並依限提報相關資料。
(二)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如有變更原計畫內容、取消
  活動等情形,應於事前依各專案計畫或相關規定通知本署,並徵得本
  署同意始得變更,並據以變更及執行。於活動期間不得從事與原計畫
  內容不相關活動,違反者除追繳補助款項,嗣後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
  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三)執行不力者查有未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計畫執行延宕未能積極辦理
  、經費未確實依補助用途支用等,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
  年。
(四)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同一活動計畫,如已獲本署其他專案經費補助,不得再依本要點重複
  提出申請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本署查證屬實,取消其補助資格,原
  補助經費應繳回撤案,且二年內不得再向本署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
(六)受補助單位自籌款編列或申請補助資料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違
  反者除追繳補助款項,二年內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
(七)受補助單位執行本署核定之計畫內容,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八、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各項文宣資料、網站及場地布置,應於適當位置標明「教
  育部青年發展署補助」字樣。
(二)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署需要,參與成果發表或分享,擴大經驗交流。
(三)本署有權將核准補助之成果,轉作本署推動相關業務之運用參考。
(四)若計畫執行涉及公益勸募行為,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九、附則:
(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其餘部分依本署公告之專案計畫或活動辦理。
(二)本要點經發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