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中華民國青
年(依本署各公告指定專案或計畫所規定之青年年齡)參與國
際事務及交流,提供多元國際事務研習培訓、國際參與及交流
機會,並促進青年國際視野及競爭力,特定本要點。
二、獎勵及補助對象:
(一)獎勵對象:參與本署推動國際參與及交流所公告指定相關
計畫或專案之依法設立民間團體、大專校院及個人。
(二)補助對象:以前款規定之民間團體及大專校院為原則。
三、獎勵及補助內涵
(一)獎勵內涵:參與本署公告指定專案或競賽,依相關規定酌
予獎勵。
(二)補助內涵:辦理各項青年國際參與及交流補助計畫。
四、獎勵及補助原則:
(一)獎勵原則:參與本署公告指定專案或競賽,經本署評審,
酌予獎勵,獎勵金依規定辦理所得扣繳。
(二)補助原則:
1、以部分補助為原則,獲補助者須自行籌措計畫總經費
百分之二十,未達者,得依原核定補助比例減少核撥
補助款。
2、針對弱勢青年(含中低收入戶青年)及原住民青年,
得衡酌實際狀況優予補助,以兼顧資源分配之平衡性
,惟除具特殊原因經報本署同意外,不得變更為全額
補助,且不得以變更為全額補助為由要求增列經費。
(1)以弱勢家庭身分申請者,須提供身分證字號並檢
附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
(2)以原住民身分申請者,須檢附具有原住民身分之
戶籍謄本影本。
3、本署因政策規劃或特殊需求,得調整本要點補助額度。
五、申請時間及程序:依本署指定之相關項目及專案活動公告受理
期間開放符合資格者,檢附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促進青年國際參
與及交流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附表1)及相關文件寄(送
)達本署「10055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4樓教育部青年發展
署(國際及體驗學習組)」。
六、審查原則:申請獎補助案件者,由本署根據申請單位所備之書
面資料,依本署指定之相關項目及專案活動公告審查原則辦理
,進行審查。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七、獎勵及補助作業:
(一)獎勵作業:各項獎補助支出,若涉及所得稅扣繳等事宜,
由各受補助單位自行處理。
(二)補助作業:
1、有關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
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2、獲補助者,應於辦理結束後1個月內,依相關專案或
計畫規定檢附成果報告(含電子檔)相關資料,送本
署辦理核銷結案。若自籌款項未達計畫總經費百分之
20以上者,得酌減補助額度,並經本署綜合評核後,
列為爾後補助之重要參據;逾期未請款結案者,註銷
其補助。
3、獲補助者應依本署相關專案或計畫規定,檢附成果報
告、領據(請註明單位統一編號)、教育部青年發展
署促進青年國際參與及交流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如
附表2)、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印本等資料。
4、受補助單位為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者,應將計畫支
出原始憑證專冊裝訂,自行妥善保存及管理,本署並
得視實際需要,通知調閱查驗或派員抽查;受補助單
位為民間團體或個人者,應將符合本署核定計畫預算
項目之支出原始憑證,於辦理結報時一併檢附,送本
署審核,其餘支出原始憑證自行保存,以備相關單位
查核。
5、獲補助者,應確實投保旅遊平安險等相關保險,於提
報成果報告時檢據核銷。未辦理保險者,依人數每位
酌予扣減補助經費5%。
(三)逾期未請款結案者,註銷獎勵或補助資格。
(四)如有其他獎勵及補助作業方式,由本署另行公告辦理。
八、督導及查核:
(一)本署將視需要不定期查核獲補助單位經費運用情形及計畫
執行成效,並邀請獲補助者參與成果發表或相關推廣活動。
(二)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如有變更原計畫
內容、取消活動等情形,應於活動前檢附「教育部青年發
展署補助計畫經費調整對照表」(如附表3)函報本署辦理
,並徵得本署書面同意始得變更。
(三)獲補助單位如有執行不力、未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計畫
執行延宕未能積極辦理及經費未確依補助用途支用等情形
,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四)獲補助單位於活動期間不得從事與原計畫內容不相關活動
,違反者除追繳補助款項,嗣後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
補助申請案件。
(五)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六)同一活動計畫,如已獲本署其他專案經費補助,不得再依
本要點重複提出申請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本署查證屬實
,取消其補助資格,原補助經費應繳回撤案,且二年內不
得再向本署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七)獲補助單位自籌款編列或申請補助資料如有隱匿不實或造
假情事,違反者除追繳補助款項,二年內不得再依本要點
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八)獲補助單位執行本署核定之計畫內容,如有不法,涉及刑
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九)若計畫執行涉及公益勸募行為,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
定辦理。
九、注意事項:
(一)獲獎勵及補助者需協助宣傳本署iYouth青年國際圓夢平臺
(http://iyouth.youthhub.tw)相關事宜(含加入會員)
,並將活動成果報告上傳。
(二)本署有權將核准之獎勵或補助成果,轉作本署推動相關業
務之運用參考。
十、附則:
(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