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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遴選及獎勵要點
民國 100 年 04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表彰通識教育教師典範,鼓勵優秀教師投
    入通識教育,以提昇教師教學績效及提高教學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公私立大專校院通識教育教師。


三、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二年辦理一次。


四、遴選機制
(一)候選資格
      各大專校院推薦通識教育教師一或二人參加本獎項之遴選。
(二)遴選方式
      1.由本部遴選專家學者十一人至十三人,組成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
        師遴選評選小組(以下簡稱評選小組)。
      2.由評選小組委員審議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實施計畫(含推薦原則
        及遴選作業須知),並經本部核定。
      3.各大專校院依前開推薦原則推薦通識教育教師參加本獎項之遴選
        。
      4.評審小組委員迴避之義務,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遴選結果於媒體公布之。


五、獎勵名額
(一)遴選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至多四名,本部得參酌大專校院各類型
            學校之數量分布情況,考量得獎教師人數配置。

(二)本部得視當年度經費狀況及施政重點調整各年度全國傑出通識教育
            教師獎給獎名額,並經評選小組議決且過半數委員之同意後,得從
            缺。



六、經核定獲頒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之教師,由本部公開表揚,頒給
    獎狀、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七、曾獲得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者,不得重複被推薦。
    前項教師得受邀參加頒獎典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