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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校園安全維護暨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活動要點
民國 107 年 01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為強化校園安全維護、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並致力減少校園霸凌及人為災害等事件發生,促使實務工作有效落實,進而提升自我防衛安全意識、加強藥物濫用防制知能,並增進災害應處能力,以建構友善校園之目標。

二、補助對象: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學校。

(受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委託代管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各直轄市、縣(市)聯絡處經費之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經費代管學校)。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設立之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大專校院資源中心)。

(本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經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

三、補助範圍:補助對象各項防處措施、教材研發、教育訓練、文宣製作、活動宣導、相關績優表揚具引導及建立優良教育宣導典範模式之正面積極影響者(如校園安全維護及減少人為災害、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及防制校園霸凌等)。

四、補助原則:

(地方政府申請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並依地方政府之財力分級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其中第一級者,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五;第三級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經費代管學校及大專校院資源中心申請補助,經審核同意得全額補助。

(各級學校申請補助,以部分或酌予補助為原則,對地方政府所屬學校之補助,依第一款規定辦理;經審核同意後,每年度合計補助金額並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

(經政府立案人民團體申請補助,以辦理校園巡迴宣教及推廣地區活動為主,採部分或酌予補助為原則,每年度合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不得超過核定計畫金額百分之五十。

(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同一計畫已向本部其他單位申請並獲補助。

2、未經本部核准,有販售、廣告等營利行為及募款活動。

3、前一年度辦理績效不佳,或未依規定期限函報本部辦理核結。

4、其他經本部公告不予補助之情形。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申請作業:

1、地方政府、經費代管學校及大專校院資源中心依本部工作重點,以年度計畫方式提出申請,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函報本部審查;其他專案性質活動得個案函報本部申請補助。

2、各級學校及民間團體應於活動辦理一個月前,檢具公文、活動計畫書及經費預算表(民間團體並應檢附立案登記證書),向本部提出申請。每年申請補助以二次為限,且每年十月十五日以後不再受理申請。

3、地方政府所屬學校之申請案,其計畫申請書及相關文件應由地方政府審查後陳轉本部為原則;另本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以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審查後陳轉本部為原則。

(審查作業:各申請案受理截止後,由業務單位進行初審,決定各案之審核結果及補助額度,並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進行書面或會議審查,或邀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計畫內容。

六、經費請撥及結報:

(申請案經核定補助後,受補助對象應於指定期限內,備文檢附領據函報本部辦理經費請撥事宜,並依核定之計畫執行。

(請撥、變更計畫預算規模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受補助單位經費收支結算表,應列明所有補助單位及金額;活動成果報告應包括下列資料(封面加註單位全名、活動名稱、活動起訖時間及地點):

(成效及檢討(以文字具體陳述)。

(辦理活動佐證資料,如海報、傳單、公文、邀請卡、上課研習簽到簿、附日期之活動照片及參加人數等。

(本部原核定之活動計畫書。

八、其他:

(宣教活動實施對象以學生及社區青少年為主,學生法定代理人及一般民眾為輔。

(申請時應檢具公文、活動計畫書及本部經費申請表(人民團體另應檢附立案登記證書),向本部提出申請;另主辦單位如向參加人員酌收費用,應於計畫中載明收費額度及其在總經費中所占比率,並不得將本部列為指導單位。

(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視其性質及情節輕重,予以撤銷或廢止原核准之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經本部通知限期繳回補助款,屆期不繳回者,本部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1、申請資料有隱匿、虛偽或其他不實情事。

2、拒絕接受訪視、查核或評鑑。

3、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

4、補助經費有不當或不法使用,經查核屬實。

5、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補助範圍之細項調整或其他未盡事宜,另依本部相關函文及計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