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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單位協助檢警緝毒溯源通報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維護校園純淨及安全,強化環境預防功
    能,保障學生學習環境,採取主動提供藥物濫用情資方式,賦予學
    校及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以下簡稱校外會)積極通報責任,透過
    提供檢警情資,溯源追查並阻斷藥頭侵入校園,同時加強情資通報
    者身分保護,使學生及家長安心,訂定本要點。
 
二、作業流程說明(流程圖如附件一):
(一) 學校:
 1、各級學校自行清查(尿液檢驗陽性及自我坦承)發現藥物濫用學
     生,透過春暉小組了解毒品來源之相關情資,以密件函送校外會。
 2、大專校院所獲之毒品來源情資逕送本部辦理,另應依購買地點及
     時段,提供予簽訂「維護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之警政單位,更
     新熱點區域。
 3、 通報格式如附件二,各校得依實際運作情形,作適當之調整。
(二) 各直轄市、縣(市)校外會為各直轄市、縣(市)緝毒通報二級
     聯繫單一窗口,於接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通報之情資後,應辦理
     下列作業:
 1、將學生購買毒品之地點及時段,列為校外聯巡重點。
 2、將學校所送情資,以密件函轉相關機關追查上源藥頭。
 
三、情資處理注意事項:
(一) 「情資提供」事宜應透過春暉小組成案會議或適當時機讓學生及
      未成年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知悉,並告知下列事項,以維個案權益:
 1、目的係為避免藥頭持續販毒殘害學生,爰需藉由個案之舉報,協
     助檢警追溯上源藥頭。
 2、學生所供述之販毒者資訊係作為犯罪偵查之開端,據以展開後續
     偵查作為;日後對供出毒品來源之學生,原則不以證人身分傳訊
     作證指認販毒者。
 3、若有使學生製作筆錄或使其擔任秘密證人時,應建請偵查機關依
     證人保護法規定,以代號掩飾其真實姓名及身分訊問,以保密其
     身分。
(二) 考量保護情資提供者,毒品來源通報資料表函文檢警時(函文檢
     警參考稿如附件三),一律以代號表示其身分,另情資提供者之
     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相關資料(附件
     二之一),應另行以密封套封裝,以避免資料外洩。
(三) 學校應請警察機關注意下列事項:
 1、為展開後續偵查行動及向上追溯藥頭,如需對學生進行偵訊並製
     作筆錄,於偵訊過程中,除依法強制採驗外,請勿要求學生接受
     毒品尿液篩檢(警察機關倘未能提出尿液採驗法源,學生得拒絕
     之);教育單位亦不提供個案尿液檢體之檢驗報告予檢警。
 2、未成年學生宜由法定代理人陪同偵訊。
 
四、成果彙整: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彙整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執行
    成效期程,各直轄市、縣(市)校外會請於每單月一日前,將前二
    月成果彙整表(附件四)以電子郵件傳送本部。
 
五、督考機制:
(一) 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校外會承辦人員因情資之提供致檢警
     查獲販賣轉讓毒品犯罪者,從優獎勵:軍職人員獎勵由本部發布
     ,其他人員獎勵由本部建議獎勵額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及學校依權責自行酌處。
(二) 各直轄市、縣(市)執行情形列入地方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視導
    「預防宣導組」指標考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