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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指導員設置要點
民國 102 年 07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
  教育局(處)(以下簡稱教育局(處))置本土語言指導員,加強推動公
  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本土語言之教學、推廣及研究,特訂定
  本要點。

二、教育局(處)應置本土語言指導員,轄區內學校校數於一百校以下者,置
  一人;一百零一校以上至二百校者,至多置二人;二百零一校以上至三百
  校者,至多置三人;三百零一校以上至三百五十校者,至多置四人;三百
  五十一校以上者,至多置五人。但本土語言指導員輔導成效不彰者,本署
  得酌減該直轄市、縣(市)本土指導員之補助名額。

  前項本土語言指導員置二人以上者,應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三、本土語言指導員之遴選、聘任及培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土語言指導員之遴選,應兼顧地區特性及語言類別之均衡性。

  (二)一百零六學年度起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者始具聘任資格;一百零六
    學年度以前本土語言指導員之遴選,由教育局(處)自所屬學校具備
    下列條件之一之現任合格教師擇優聘任之,並頒發聘書:

    1、本土語言教學年資三年以上。

    2、直轄市、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本土語言組服務三年以上。

    3、取得閩南語、客家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資格,且具備本土
      語言教學、研究等具體績效人員,經本署審查通過。

    4、取得一百零二年以前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資格或一百零三年以後
      通過原住民族語高級以上考試,具備本土語言教學、研究等具體
      績效人員,且經本署審查通過。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一百零六學年度以前未有符合前款第一、二、四目條
件之原住民族語合格教師者,得遴選具備本土語言教學、研究等具體績效人員
,經本署審查通過後聘任之。

  (三)本土語言指導員之聘任,以商借方式處理,聘期以每學年一聘為原則
    ,教育局(處)得視各本土語言指導員之表現情形續聘之,每次續聘
    之聘期為一學年。本土語言指導員每週返校擔任本土語言教學節數,
    以二節為原則。

  (四)本土語言指導員之培訓計畫,由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
    語文學習領域本土語言組)會同國家教育研究院規劃設計;培訓由國
    家教育研究院辦理,以二週為原則,每學年定期培訓一次,以寒暑假
    為優先,並視需要不定期召開研討會或舉辦研習會,所需經費由本署
    與國家教育研究院共同負擔。

四、本土語言指導員之工作目標及工作項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工作目標:

    1、協助教育局(處)落實執行本土語言政策,以達成政策目標。

    2、指導學校本土語言課程發展及教材教法研究,以增進教師本土語
      言教學效能。

    3、強化學校本土語言教學輔導,以提高學生本土語言學習品質。

  (二)工作項目由教育局(處)參酌下列重點訂定之:

    1、協助直轄市、縣(市)本土語言推動委員會之運作,推動直轄市
      、縣(市)本土語言課程發展、實施及評鑑。

    2、配合直轄市、縣(市)本土語言輔導組織之運作,協助培訓輔導
      員。

    3、宣導本土語言相關政策,輔導學校落實辦理。

    4、進行本土語言課程發展及教材教法研究。

    5、輔導學校辦理教學演示,分享教學經驗,提昇教學效能。

    6、結合直轄市、縣(市)本土語言輔導組織建置本土語言教學資源
      網站,提供教師教學資源、經驗分享、教學諮詢及意見交流之平
      台。

五、本土語言指導員之輔導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每學年開學前,依本署本土語言教育政策、直轄市、縣(市)年度
    推動重點及學校輔導需求,結合直轄市、縣(市)本土語言輔導組織
    ,訂定工作計畫。

  (二)依計畫進行輔導,其方式如下:

    1、團體輔導︰專題演講、分區研討、教學演示、成長團體、通訊輔
      導、參觀活動、實作研習及教學研究心得分享等。

    2、個別輔導︰教學視導、教學觀察與會談、教學診斷與演示、諮詢
      輔導及問題座談等。

    3、專案研究︰本土語言指導員除本身進行教育相關研究外,並輔導
      學校教師進行教學研究。

  (三)採部分時間方式進駐校園,與學校協商排定時間到校輔導,每週以十
    二小時為原則,每學期至少應有三十六次實施到校輔導或上網諮詢,
    每次到校輔導或上網諮詢後,應填報紀錄表。

  (四)到校輔導時,應以相互研究、交換意見、分享心得及共同參與等多種
    方式進行,以適宜之輔導態度建立良好人際關係,俾增進輔導效果,
    並於輔導時推展學習型組織之概念,以引導省思,加速教育改革之進
    行。

  (五)針對學校本土語言教學之困難與問題,應結合直轄市、縣(市)本土
    語言輔導組織主動蒐集資料及從事研究,提出解決方案,並得洽請中
    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語文學習領域本土語言組)參與輔
    導,介紹教學新知,改進教學方法,以期理論與實際相互配合。

  (六)協助或接受輔導之學校績效優良者,得提報教育局(處)建請獎勵,
    如有缺失,亦得報請輔導改善。

  (七)於每學年度結束時,結合直轄市、縣(市)本土語言輔導組織提出工
    作成果報告(包括前言、輔導狀況、面臨困境、解決策略、結語及附
    錄-紀錄表),由教育局(處)彙齊成果函報本署備查。

六、相關經費之編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土語言指導員辦理業務所需經費,由教育局(處)按實際需要編列
    經費支應。

  (二)本土語言指導員減授課務,所需代理代課鐘點費,由本署專款補助。

  (三)聘任之本土語言指導員未符合遴選資格者,本署不予補助。

七、本土語言指導員之獎勵,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土語言指導員工作績效優良者,由教育局(處)於年度結束時,函
    請商借學校從優給予獎勵;具特殊貢獻者,於年度中亦得辦理獎勵。

  (二)教育局(處)辦理各校校長、主任甄選時,本土語言指導員之年資,
    得比照主任、組長年資,採計資歷績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