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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1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永續循環校園探索及示範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教
  育與宣導組行動計畫及環境教育法,並配合本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以下簡稱十二年國教),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依據國際永續發展之脈動建構全國循環型永續校園,以實踐、累
    積、反饋有效對應臺灣環境變遷議題,並有效結合專業之生態、
    資源、能源、健康、防災以及環境教育之參與者,採陪伴、示範
    、滾動式成長之模式,推動校園整體之軟硬體永續發展及教育。
  (二)根基於過去永續校園推動成果進行精進深化與示範,面對全球永
    續發展挑戰及配合十二年國教推動,以「擴展校園自我在地探索
    」、「建立中央示範推動與地方因地制宜推動之合作機制」、「
    建構創新主題技術對應示範性循環校園」及「呼應聯合國SDGs指
    標之永續校園評量」為目標,達成擴大校園環境探索認知、逐步
    完善中央與地方合作永續校園推動,及面對氣候變遷、災害調適
    對應、環境認知、循環經濟等,建置示範模式教育場域目標。

三、補助對象:各級公私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不包括幼兒園)。

四、補助類別及項目:
  (一)校園自主永續探索計畫(以下簡稱探索計畫):
    1、補助項目以經常門執行校園永續探索與試辦或實驗為主,內
      容以符合本計畫目標為原則。
    2、學校透過不同對象對校內環境資源評估與課程發展等軟硬體
      進行認知、探索、整合、對策及執行。學校應建構回應永續
      發展目標之校園整體規劃構想及對應十二年國教課程綱要之
      學校本位課程修正規劃。
    3、探索計畫應盤點學校軟硬體資源,以利充分發揮在地與校園
      特色(地域、文化、歷史及生態……等),並發展相呼應之
      校本課程,設計教學模組與發展校園藍圖為重點。計畫內容
      應詳述校園永續發展切入點、校園既有基礎現狀以及未來盤
      查規劃、校園永續與環境教育建構工作執行內容與實行項目
      、預期探索成果及成效。
  (二)示範性永續循環校園改造計畫(以下簡稱示範計畫):
    1、補助項目以校園硬體改造與軟體整合為主,計畫申請依據本
      部每年公告永續校園示範議題為目標。
    2、硬體改造項目包括節能減碳資源循環、環境生態永續循環、
      健康效率學習空間、防救災與避難空間或其他符合永續發展
      之項目,執行以「建構創新主題技術對應示範性循環校園」
      及「呼應聯合國SDGs指標之永續校園評量」為本計畫之主要
      審核與執行依據。
    3、示範計畫應以因地制宜之環境相關議題為主題,充分發揮地
      區與校園特色,並已具有或發展系統化對應之校本課程,訂
      定改造執行技術示範重點。計畫內容應詳述永續校園既有成
      果、校園基礎調查內容(包括校園與周邊社區之綠色地圖、
      天然災害風險地圖、風向地圖、校舍建築問題點盤點成果與
      圖說)、預期操作示範性主題、改造應用技術、學校推動小
      組名單、改造預算表、預期成果及成效。
    4、示範計畫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共
      同推動及自籌部分款項,地方政府主管學校申請應事先取得
      各該主管機關同意,地方政府應配合本部相關事項參與相關
      活動。

五、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補助原則:
    1、本要點補助分探索計畫、示範計畫(分二階段執行)等二種
      選項,經審查通過者,核撥該選項經費。
      (1)通過探索計畫申請者,核撥業務費(經常門)。
      (2)通過示範計畫申請者,第一階段核撥業務費(包括先期
        規劃經費);經第一階段規劃成果審查通過者,擇優補
        助第二階段業務費及投資設備費(資本門),補助執行
        當年度核定之示範計畫。
      (3)於核撥第二階段經費前,本部仍得要求修正第一階段規
        劃成果,於審查通過後,撥付經費;其不能繼續執行或
        經三次審查未通過者,收回已撥款項之百分之五十,並
        停止第二階段之補助。
    2、已接受其他機關補助之項目,不得重複申請。獲補助後經查
      證曾接受其他機關重複補助者,學校應繳回該項補助經費,
      並停止受理其下一年度之申請。
    3、近五年內已獲補助示範計畫者,僅能申請探索計畫。
  (二)經費申請及補助額度:
    1、探索計畫:每校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十五萬元經常門經費(包
      括校園盤查費)。
    2、示範計畫:第一階段每校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十萬元經常門經
      費(包括先期規劃費);第二階段每校補助至多為六百萬元
      資本門經費,經常門補助上限為資本門經費百分之十,資本
      門及經常門合計總額不得超過六百萬元。但採雇工購料者不
      在此限。
    3、本要點採部分補助,補助比率上限為核定經費之百分之九十
      ;對地方政府主管學校之補助,依中央對地方政府補助辦法
      及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
      則規定,應依地方政府之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第一
      級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七;第二級補助核
      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第三級補助核定經費比率
      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四;第四級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
      百分之八十七;第五級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
      十。
  (三)經費編列原則:
    1、經費編列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
      辦理,地方政府主管學校經費編列應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並
      同意。
    2、示範計畫設計監造費用請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
      計費辦法」編列,學校應依各該主管機關相關發包程序及行
      政規範執行相關事項。
  (四)名額限制:本部得視年度經費及申請狀況調整補助名額及核定經
    費,申請未獲補助者皆列為備取;如有獲補助學校放棄或取消資
    格時,本部得決定由備取學校遞補,或補助其他學校。
  (五)受補助學校應配合措施:
    1、學校應成立永續校園推動委員會(或校內相關組織),由校
      長擔任召集人,組成成員應包括總務主任(長)、教務(導
      )主任(長)、教師及家長。
    2、獲補助之學校與其委託設計團隊應參與本部舉辦之各項教育
      訓練活動。
    3、應配合補助項目,落實永續環境教育於課程、活動或校園生
      活中,記錄計畫執行過程(前、中、後),結合教學社區舉
      辦永續發展教育活動,評估實施後之成效,據以撰寫期末報
      告(格式另行公告),本部擇優進行成果推廣及刊登至相關
      平臺與成果發表會,並享有刊登權,並依據「創用CC授權條
      款」,同意本部有權使用成果中之文字、照片、圖面及其他
      相關資料,以為公開宣傳之用。
    4、受補助學校於計畫執行中,應每月於本部永續校園資訊網填
      報進度。
    5、示範計畫執行過程中以達零廢棄為目標,所有廢棄物以在校
      內自行處理為原則。地表回填土應不使用具污染物、毒性物
      質之工程廢棄土或土壤,校園原有表土應保留或再回填。
    6、針對學校之申請計畫,本部永續校園專家技術小組應就其所
      提計畫書未完善處進行建議,學校應依所提建議修正計畫書
      後,本部方得核撥經費。
    7、獲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委託專案團隊進行計畫輔導、查核執
      行進度及成效,並參加本部辦理相關說明活動。

六、申請作業:
  (一)申請期間:於年度開始前公告之。
  (二)申請文件:
    1、各項計畫申請,學校應依規定填寫計畫書(申請方式另以公
      文公告)。
    2、學校申請示範計畫應提出示範計畫相關專業團隊(相關領域
      專家學者、環境技師或建築師……等)協助研擬之計畫書,
      第一階段執行完成時,應提出(1)校園整體規劃藍圖與各改
      造項目細部設計圖說(2)經費明細表(3)歷次委員意見回覆
      說明表,方可執行第二階段。
  (三)申請時應注意之事項:
    1、示範計畫應符合當地環境條件,採自然施工法,以降低校方
      後續維護費用為目標,並能搭配學校風格及達成節能減碳、
      環境美化功效。
    2、本補助僅提供該年度計畫經費,不包括後續維護費用。
    3、逾期或未依當年度規定申請者,不予受理。
    4、申請示範計畫補助,應依申請議題及各補助項目規定檢附具
      體成果。

七、審查方式及原則:
  (一)審查方式:申請計畫書之內容與格式符合規定者,由本部專案團
    隊進行初審,通過者後續再由本部召集各領域專家學者進行複審
    ,擇優補助。
  (二)基本評選原則:
    1、必要條件:
      (1)學校與地方、社區具備互動性。
      (2)針對申請項目者,學校提出配合之課程方案,且明確可
        行、成果與教學目標結合性高者,並符合本計畫目的精
        神。
      (3)申請探索計畫補助,應檢附計畫構想、實行說明及探索
        方向。
      (4)示範計畫執行學校應具備示範計畫相關專業團隊(相關
        領域專家學者、環境技師或建築師……等)協助進行規
        劃設計。
      (5)申請示範計畫補助之申請項目應作循環型整合考量,如
        申請中水系統,應配合節水計畫、省水器材。申請節電
        系統,應配合省能計畫。申請親合性綠籬及多層次生態
        綠化等項目,應配合堆肥計畫。申請計畫項目皆應有對
        應之維護管理及推廣計畫,相關參考資料,得參考本部
        永續校園資訊網中之示範案例說明。
    2、加分條件:
      (1)已有永續校園或環境教育推動成效。
      (2)明確呼應聯合國永續發展指標項目者。
      (3)具有推動地方產業與促進就業之功效。
      (4)永續相關議題(綠色、環保、生態、省能、省資源)已
        有初步推動成效者。
      (5)評估推動成效高者(成果效益、環境教育、社區互動)
        ,以能影響範圍愈大及具備廣泛地方或社區教育功能者
        ,學校應作相關說明。
      (6)申請示範計畫補助者,該計畫對於具有突破性技術創新
        、符合因地制宜主題課題之明確解決作為、可建立循環
        型永續校園操作模式者。
  (三)分項評選原則:
    1、申請探索計畫補助者:
      (1)硬體面:明確規劃校園環境基礎資料調查以及校園問題
        盤點:
        a、規劃校園環境基礎資料調查。
        b、規劃校園環境空間問題盤點。
        c、規劃探討a及b之調查與盤點相互關係模式。
      (2)軟體面:探討學校本位課程連結SDGs及十二年國教:
        a、規劃探討學校本位課程回應SDGs之目標及可能作法
          。
        b、規劃學校人員永續發展培訓計畫。
      (3)軟硬體橫向連結系統面:檢具系統性軟硬體整合概念圖
        :
        a、規劃硬體面校園環境基礎資料調查以及問題盤點需
          要與學校本位課程(部定課程或校訂課程)進行連
          結方式說明。
        b、以十二年國教中環境教育議題五大構面為基底,發
          展延伸出回應SDGs之循環型永續校園課題,包括(
          a)地域環境資源與課題(b)生態、生產與生活(
          c)校園建築空間與環境(d)在地文化與智慧(e)
          能源與智慧化,透過上述課題連結軟體課程與硬體
          環境。
    2、申請示範計畫補助者:
      (1)符合國家永續發展示範課題:
        a、人口聚集區優先課題(都會區)。
        b、氣候變遷對應與防災調適課題(城鄉區)。
        c、自我永續循環課題(山地區、離島區)。
      (2)可針對下列主題進行系統性示範者:
        a、能源循環最佳化主題:包括節約能源措施與作為、
          再生能源應用、智慧電力系統與調控、因地制宜最
          佳化調控模式等。
        b、資源循環主題:包括資源及材料回收再利用、再生
          材之透水鋪面應用、雨水再生水利用、洗滌用中水
          再利用、自然淨化水循環處理、再、省水器材等。
        c、基地永續對應主題:包括校園微氣候調適、鋪面降
          溫處理、校園通風路徑創造與確保、地表土壤改良
          、親和性圍籬、多層次生態綠化、環境防災對應調
          適(兼防災調節儲存池)等。
        d、生態循環主題:包括校園植被循環與土壤循環、落
          葉與廚餘堆肥、食農教育場域(可結合社區農業為
          佳)、確保校園與社區之生物鏈。
        e、健康建築主題:包括採用健康建材與自然素材、室
          內環境改善(採用可更換易維修保養者為佳)、教
          室節能降溫與微氣候控制課題。
        f、其他:各校得發揮創意,提出符合循環型永續校園
          精神與SDGs項目。

八、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本計畫補助款應專款專用,於核定經費時,列出各校之補助金額
    ,為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由地方政府統一請款;其餘高級中等
    以上學校由各校備領據向本部請款,並應妥為管理會計帳冊。
  (二)經費編列、請撥、支用、結餘款及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
    畫經費列基準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等規定辦理
    。
  (三)本計畫以核定公文經費核定表之計劃執行期程為主,並於執行完
    畢後二個月內檢附收支結算表報本部辦理計畫核結。

九、補助成效考核:
  (一)成果審查,必要時得由本部訪視委員至現場訪視。
  (二)計畫執行成果經審查執行成效不佳、不依相關法令辦理及未於指
    定期限內繳交規定相關資料者,收回核定執行經費之百分之二十
    ,且於未來三年內不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但因特殊原因無法如
    期完成者,應來函說明原因並敘明預計完成之日期,經本部同意
    後,始得延期。
  (三)受補助學校於計畫執行期間,應至本部指定控管網站填報相關成
    果及上傳教案等資料,並參與成果發表會。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