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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數位建設計畫經費要點
民國 107 年 09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前瞻基礎建設計畫
  -數位建設計畫之「建置校園智慧網路計畫」、「強化數位教學暨學
  習資訊應用環境計畫」及「高中職學術連網全面優化頻寬提升計畫」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全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國立
  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特教學校)。

三、申請補助之程序及審查作業,規定如下:
 (一)申請期間:依本署函告或公告之時程。
 (二)申請程序:學校、特教學校應盤點現有校園網路環境及架構、一般
   教室設備、科技領域教室設備,將盤點結果及建置需求,納入申請
   計畫書,並檢附經費申請表;教育部主管之學校、特教學校,逕向
   本署提出,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向直轄市、縣(市
   )政府提出,由各該政府彙整列冊報本署。
 (三)審查方式及程序:本署為審查前款之申請,得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審
   查小組為之;經審查通過者,由本署核定計畫書及補助金額後,通
   知教育部主管之學校、特教學校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並由各
   該政府轉知其主管之學校。
 (四)審查基準:前款審查,應就行政運作、經費運用、課程與教學、教
   學設備及其他相關因素為之。

四、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建置校園智慧網路計畫:
  1、以學校、特教學校班級數及計畫書內容,作為補助依據;每校以
    核定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及補助一年為原則。
  2、本署得視學校、特教學校規模,增額補助。
  3、核定補助經費,以用於購置與計畫書所定目標相關之視聽、資訊
    、軟體、什項設備及教學相關設施設備,單價一萬元以上且耐用
    年限二年以上者為限。
 (二)強化數位教學暨學習資訊應用環境計畫:
  1、教室資訊設備:
   (1)一般教室資訊設備:以學校班級數作為補助依據;每間教室以
     核定補助八萬元為原則。
   (2)資訊科技教室及生活科技教室資訊設備:就現行課程綱要一般
     科目資訊科技、生活科技設備基準與一百零八學年度施行之十
     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科技領域設備基
     準相較,補足資訊科技教室及生活科技教室應增補之軟硬體設
     備:
     A、資訊科技教室設備:普通型學校,每間教室核定補助十六
       萬元;技術型學校、綜合型學校,每間教室核定補助八萬
       元。
     B、生活科技教室設備:學校每間教室核定補助十萬元。
   (3)特教學校每校核定補助一百萬元,用以購置一般教室、資訊科
     技教室及生活科技教室設備。
   (4)學校、特教學校經整體考量教學需求及環境現況後,如已滿足
     一般教室、資訊科技教室及生活科技教室之基本設備需求,得
     於設算全校「一般教室資訊設備」及「資訊科技教室及生活科
     技教室資訊設備」可受補助總經費額度內,優先購置科技領域
     教室設備或新興科技設備。
   (5)學校、特教學校應於設算全校「一般教室資訊設備」及「資訊
     科技教室及生活科技教室資訊設備」可受補助之總經費額度內
     ,編列至少百分之十經常門經費,並結合所建置之數位環境,
     提出教與學等應用層面之配合計畫。
  2、新興科技設備及相關推動:
   (1)由本署依普及中等以下學校新興科技之認知子計畫,徵選區域
     推廣中心及促進學校,補助其所需購置新興科技設備資本門經
     費及相關推動經常門經費。
   (2)有關區域推廣中心及促進學校之徵選方式,由本署另行公告。
  3、本款第1目之(5)「教與學等應用層面之配合計畫經常門經費」
    及第2目之(1)「相關推動經常門經費」,除依教育部補助及委
    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之規定外,並得編列物品費、材料費、租
    車費、設備維護費、競賽獎金及一萬元以下之軟體設計費與軟體
    授權費;其規定如下:
    A、物品費:購置計畫推動所須之物品費用。
    B、材料費:以計畫書所載之學生人數及活動次數為補助之依據
      ;每人每次二百元。
    C、租車費:每車每日最高一萬二千元。
    D、鐘點費:以不超過經常門補助經費額度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E、雜支:以不超過經常門補助經費額度百分之十為原則。
    F、設備維護費:維護所購新興科技設備之費用。
    G、競賽獎金:辦理推動普及新興科技競賽所需獎金費用。
    H、教材編撰費、人事費、加班費:限區域推廣中心及促進學校
      編列,依實際需求予以補助。
 (三)高中職學術連網全面優化頻寬提升計畫:
  1、以學校、特教學校班級數及計畫書內容,作為補助依據;每校以
    核定補助一百萬元及補助一年為原則,說明如下:
   (1)對外提升頻寬所需設備之資本門經費:以核定補助七十萬元為
     原則。
   (2)連外電路建置與租用費用及其他為完成提升對外頻寬所需物品
     之經常門經費:以核定補助三十萬元為限。
  2、本署得視學校規模,增額補助。

五、本要點補助經費之補助比率,教育部主管之學校、特教學校,就核定
  補助之金額,全額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依各該
  政府財力級次,就核定補助之金額,給予下列不同之補助比率:
 (一)建置校園智慧網路計畫、強化數位教學暨學習資訊應用環境計畫之
   一般教室、資訊科技教室、生活科技教室資訊設備,及高中職學術
   連網全面優化頻寬提升計畫: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六十;
   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
   ;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五;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
   九十。
 (二)強化數位教學暨學習資訊應用環境計畫之新興科技設備及相關推動
   :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二;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
   之八十四;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六;第四級者,最高補
   助百分之八十八;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六、本要點補助經費之請領、核撥及結報:
 (一)請領:
  1、教育部主管之學校、特教學校,逕掣據向本署請款。
  2、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統由各該政府掣據送本署請
    款。
 (二)核撥:
  1、教育部主管之學校、特教學校,逕由本署核撥。
  2、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由本署先核撥各該政府,復
    由各該政府提撥相對配合並納入預算後轉撥。
 (三)結報:
  1、計畫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教育部主管之學校、特教學校,應檢
    具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逕報本署辦理核結;直轄市、縣
    (市)政府主管之學校,報經各該政府核轉本署。
  2、學校、特教學校應依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六條規定,執行本
    要點之補助經費,並應依預算執行程序辦理;未執行部分,應依
    預算法規定解繳國庫,不得移用。執行本補助經費之結餘款,教
    育部主管之學校、特教學校,依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規定,全
    數繳回本署;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依本署補助
    之比率繳回。

七、本要點補助之經費,應專款應用,並依核定計畫書內容執行;計畫書
  內容有變更之必要者,應報經本署核定後,始得依變更後之計畫書內
  容辦理。

八、成效考核:
 (一)學校、特教學校應就行政運作、經費運用、課程與教學、教學設備
   、辦理成效及其他相關事項,建立管理考核機制,並彙整其考核成
   效,納入成果報告。
 (二)本署得視需要,赴學校、特教學校訪視,了解計畫執行情形,並作
   為次一年度補助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