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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藝術才能班活動實施要點
民國 108 年 01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藝術教育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推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藝術才能班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本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辦理方式:
  (一)補助辦理形式如下,並優先補助偏遠、師資或資源不足地區:
    1、教師進修研習。
    2、充實教學設備,並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空間設備
      及經費基準第二點規定之設備為限。
    3、教師參與藝術教育國際交流或觀摩。
    4、推展課程與教學及展演活動。
  (二)補助外聘兼任教師鐘點費,限於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
    空間設備及經費基準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由家長支付者,並
    以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為限。
  (三)補助經費編列基準: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
    辦理。

四、補助原則:
  (一)本要點之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除前點第一款第二目外,每校
    每案最高核定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應依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三)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比率:本部對財力級次為第一級
    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對財力級次為第二級者
    ,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對財力級次為第三級者
    ,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對財力級次為第四級者,
    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五;對財力級次為第五級者,
    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四)本部主管之學校由本部全額補助。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其主管學校所提報之計畫辦理初
      審,並擬具直轄市、縣(市)整體之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向本部提出申請。
    2、本部主管之學校,擬具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逕向本部提出申
      請。
  (二)審查作業:
    1、本部受理前款申請後,得組成審查小組,就計畫書及經費概
      算表進行審查,並得視需要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校
      代表到場說明計畫內容。
    2、計畫內容不符規定、資料不全經通知補件未補件或逾期申請
      者,不予受理。
    3、所送申請資料(包括附件),不予退還。
    4、計畫書經本部審查認有修正必要者,本部應通知直轄市、縣
      (市)政府或學校限期修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視為審查
      結果未通過。
    5、計畫書經本部審查結果為通過者,由本部核定補助經費。

六、補助項目及基準: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
  定按實際需求核給;其未規定之項目,得覈實編列申請。

七、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經費動支程序:申請案經核定補助後,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或學校應於文到十五日內,備文檢附領據函報本部辦理補
    助經費請撥事宜,並依核定之計畫執行。
  (二)經費請撥、支用、結餘款及結報,應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校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二個
    月內,提報本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等,說明整體經
    費與補助經費支用情形及執行效益等,作為本部未來年度補助之
    參據。
  (二)本部於補助期間得依需要組成訪視小組或委由相關機構前往訪視
    ,並通知受訪視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校檢送詳細計畫執
    行資料供本部參考,其訪視結果得作為本部未來年度補助之參據
    。
  (三)執行本要點之承辦績優人員,得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獎勵
    。

九、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補助經費應依本部核定計畫確實執行,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計
    畫如有延期、變更或調整,應於事前備文報本部核准後始得執行
    。
  (二)依本要點補助產生之講義、教材、軟體或相關成果資料等著作,
    本部得要求於公開、印製或出版前送本部審查,受補助之直轄市
    、縣(市)政府或學校不得拒絕。上開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人
    應授權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構),得無償以各種方式利用該著
    作,並提供各級學校師生教學及學習使用,且應承諾對本部不行
    使著作人格權;各該著作如有第三人完成之部分,本部授權受補
    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校代理本部與第三人簽訂上述授
    權本部利用著作之相關契約,並使其承諾對本部不行使著作人格
    權。
  (三)受本要點補助辦理採購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校,符合政
    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用該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