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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儲蓄帳戶補助要點
民國 107 年 12 月 06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行政院核定之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
  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設置青年儲蓄帳戶,補助青年就學、就業
  及創業準備金(以下簡稱準備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自一百零五學年度起,本方案試辦期間,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
    高級中等學校應屆畢業生(以下簡稱青年)。
  (二)本部推薦,經勞動部依本方案之青年就業領航計畫(以下簡稱領
    航計畫),媒合就業之實際在職青年。
    前項第二款領航計畫所定就業期間,分為二十四個月期或三十六
  個月期;青年應選擇其中一類。

三、青年自受僱且參加就業保險之日起,由本部按季於每年一月、四月、
  七月及十月,依下列規定撥款前一季準備金至協辦金融機構所設之青
  年儲蓄帳戶:
  (一)每滿一個月,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
  (二)未滿一個月者,按在職日占按每月之比率乘以五千元計算;計算
    結果有小數點者,無條件進位。
    前項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包括例假日及休假日。
    第一項補助,青年選擇領航計畫二十四個月期者,至多補助十二
  萬元;三十六個月期者,至多補助十八萬元。

四、青年儲蓄帳戶由本部於協辦之金融機構,開立綜合存款儲金總戶;並
  由協辦之金融機構對青年在總戶之下,實施分戶管理。

五、青年應自第三點第一項所定參加就業保險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內,至本
  部指定網站確認基本資料;逾期未確認者,於本部通知確認完竣前,
  暫緩撥付準備金:
  (一)青年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通訊地址及聯絡電
    話。
  (二)雇主名稱、地址、聯絡電話、服務部門與職場導師姓名、職稱及
    聯絡電話。
  (三)青年受僱參加就業保險之投保日期。
  (四)青年離職或轉職日期。

六、青年應於受僱後,每二星期至本部指定網站,填報體驗學習雙週誌;
  未填報者,於依本部通知補填完竣前,當季補助暫緩撥付。

七、青年因故離職且有意願轉職者,應依勞動部相關規定辦理通知及媒合
  就業,未依規定辦理,或無轉職意願而退出領航計畫者,經勞動部通
  知本部後,本部終止其補助。
    前項轉職期間,以二個月為限;每年轉職一次為限。但青年離職
  原因經勞動部認定屬非自願離職等不可歸責於青年之事由者,其每年
  轉職,不以一次為限。

八、青年變更第二點第二項領航計畫就業期間者,應至本部指定網站向本
  部提出申請,經本部會同勞動部審查通過後,得於變更後之期間繼續
  領取準備金。

九、青年於領航計畫所定就業期間期滿及中途退出計畫後,應檢附計畫期
  滿提領申請書或退出提領申請書、雇主所發服務證明書(應載明職務
  、工作內容及服務起訖時間),經本部及勞動部審查通過後,彙整列
  冊送協辦金融機構,以一次提領為原則,匯入個人指定帳戶;青年有
  第七點離職、轉職或前點變更就業期間之情形者,其提領方式,亦同
  。
    青年應於檢附前項核准補助證明時,至本部指定網站,填報個人
  指定帳戶之銀行代碼、分行代號及帳號。

十、青年因故未於領航計畫所定就業期間期滿及中途退出計畫後三年內,
  向本部申請領取準備金者,本部依程序通知後,得先解繳國庫,俟青
  年申請,再循預算程序辦理支付。
    青年因死亡而不能領取準備金者,本部應通知繼承人領取;逾三
  年未領取,得先解繳國庫,俟繼承人申請,再循預算程序辦理支付。

十一、青年得向本部以書面聲明放棄請領準備金。

十二、青年於執行領航計畫期間,不得重複領取本部其他為促進就業之相
   關補助或獎勵金。

十三、青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核准補助者,撤銷或廢止原
   補助處分;已發給補助款者,並以書面限期命其返還:
   (一)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或資料。
   (二)第一年就業期間就讀具有正式學籍之學位(包括進修學制),
     經查證屬實。
   (三)依領航計畫及其相關法令規定,不予補助。
     前項第二款所定第一年就業期間,以青年參加就業保險之投保
   日期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