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依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年度體育施
政計畫辦理。
二、目的:落實學校體育教學、活動辦理、強化學校運動團
隊訓練與改善體育教學及運動訓練環境。
三、申請單位:
(一) 教育部主管之各級學校。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三) 全國性運動組織:
1、以學校為會員或以學生為主之全國性體育運動組
織。
2、體育教育之相關學術團體。
四、補助項目:
(一) 體育課程教學:包括教師研習、教材開發及其他活化
與提升教學品質之計畫。
(二) 校際體育活動與運動競賽:包括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
(以下簡稱全大運)、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以下簡
稱全中運)、全國性各級學校校際運動聯賽(以下簡
稱聯賽)、全國性與區域性校際體育活動或運動競賽(
以下簡稱跨區域體育活動)。
(三) 體育學術交流:辦理全國性學校體育學術研討會或活
動。
(四) 體育運動團隊訓練:包括集訓及國內外移地訓練。
(五) 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器材設備。
五、申請資格:
(一) 體育課程教學:配合體育署施政重點辦理全國性體育學
術研討活動之學校、地方政府及全國性運動組織。
(二) 校際體育活動與運動競賽:
1、辦理全大運之學校或全國性運動組織。
2、辦理全中運之地方政府或全國性運動組織。
3、辦理聯賽與跨區域體育活動之學校、地方政府或運動組織。
4、支援體育署推動辦理各項體育活動之團體。
5、符合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族學生達總學生數三分之一、
原住民族重點學校或經體育署核定為培育優秀原住民青少
年運動人才之專案學校。
(三) 體育學術交流:配合體育署施政重點辦理全國性體育學術研討
活動之學校、地方政府及全國性運動組織。
(四) 體育運動團隊訓練:
1、配合體育署體育施政發展重點運動種類,並招收運動績優
生者。
2、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設立體育班,其運動成績曾獲全中
運及聯賽最優級組前八名,或符合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
輔導甄審、甄試指定盃賽前四名。
3、原住民族學校發展運動特色種類。
4、體育大學、體育中學選手或經遴選為優秀培訓選手之學校
假期集訓。
5、申請以訪問交流、邀請賽或友誼賽等於寒暑假期間辦理國
外移地訓練者,以曾獲全國性競賽前三名為原則。
(五) 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器材設備:
1、近二年參加全大運、全中運及聯賽最優級組前四名之學校。
2、近二年參加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或全國單項運
動協會指定之屬奧林匹克運動會及亞洲運動會運動種類之
各運動錦標賽前三名之學校。
3、經體育署核定為推展學校體育績優之學校。
4、支援體育署辦理各項體育活動之學校。
5、依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成立體育特殊教育班之學校。
6、符合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族學生達總學生數三分之一、
原住民族重點學校或經體育署核定為培育優秀原住民青少
年運動人才之專案學校。
7、學校體育場地設備明顯不足或損壞,對教學顯有不利影響
及其他有緊急需求之學校。
8、近二年參加國際賽會成績優良者之學校。
六、補助原則:
(一) 體育課程教學:依體育署施政重點,視參與人數、辦理期程及計畫
規模核定補助額度。
(二) 校際體育活動與運動競賽:最高補助金額以依下列規定為原則:
1、全大運:新臺幣四千萬元。
2、全中運:新臺幣七千萬元。
3、聯賽:每項運動種類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
4、全國性體育活動或運動競賽:新臺幣三百萬元。
5、區域性校際體育活動或運動競賽:新臺幣十萬元。
6、普及化運動複賽:依下列規定:
(1) 國小部分:參與學校二十校以下者新臺幣三萬元,每增
加十校增加補助新臺幣兩萬元,至多補助新臺幣二十五
萬元。
(2) 國中部分:參與學校二十校以下者新臺幣三萬元,每增
加五校增加補助新臺幣兩萬元,至多補助新臺幣二十五
萬元。
(3) 離島縣(市)視實際需求調整補助金額,至多補助新臺
幣六萬元。
(三) 體育學術交流:
1、全國性體育學術研討會或活動,按參加人數及辦理天數,依下
列規定酌予補助,其使用項目包括講座鐘點費、稿費、印刷費
、膳宿費、場地使用費、場地布置費、保險費。
(1) 辦理天數三天以下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為原
則。
(2) 辦理天數超過三天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為原
則。
2、辦理原住民族體育及適應體育研討會或活動者,優先並酌增補
助。
(四) 體育運動團隊訓練:
1、招收運動績優生者或體育班之學校,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為原則。
2、原住民族學校發展運動特色種類績效良好者,最高補助新臺幣
十萬元為原則。
3、學校運動代表隊集訓或國內移地訓練,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三萬
元為原則。
4、申請以訪問交流、邀請賽或友誼賽等於寒暑假期間辦理國外移
地訓練者,視年度經費預算依其訓練計畫、期程及人數酌予補
助。
5、體育大學、體育中學或經遴選為優秀培訓選手所屬學校於假期
集訓,視其訓練計畫、期程及人數,專案核定補助金額。
6、補助訓練項目:教練費、營養費、交通費、課業輔導費、器材
費、膳宿費、場地租借費。
(五) 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器材設備:
1、體育署得組成審查小組提供專業審查意見及建議補助額度,依
行政程序核定之。學校或地方政府應依審查小組意見自籌配合
款。
2、體育署得派員會同地方政府代表進行實地勘查,同時考量地方
政府可籌應配合經費,專案核定補助金額。
3、依前點第五款第七目申請者,修(整)建須逾使用年限,新建
應經體育署審查小組專案評估。
4、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案件,按地方政府財力級次,依下
列規定給予補助,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自籌:
(1) 財力級次第一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
分之五十。
(2) 財力級次第二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
分之六十。
(3) 財力級次第三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
分之七十。
(4) 財力級次第四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
分之八十。
(5) 財力級次第五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
分之九十。
5、購置體育器材設備案件,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
百分之九十,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自籌。
七、申請作業:
(一) 申請時間:
1、體育課程教學、校際體育活動與運動競賽、體育學術交流、體
育運動團隊訓練,申請單位應於活動前一個月將計畫報核為原
則。
2、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器材設備:
(1) 地方政府所屬學校:將次一年度計畫、規定成績及預算
表送至地方政府彙辦及初審符合資格者,自每年十月一
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地方政府依本補助原則表格填
列彙送體育署審查。
(2) 教育部主管之各級學校:自每年十月一日起至十一月三
十日止,將次一年度計畫、規定成績及預算表送至體育
署。
(3) 依第五點第五款第7目申請補助者,不受本目之(1)及
(2)申請時間限制。
(二) 申請程序:
1、地方政府所屬學校,由地方政府初審並排列優先順序後送體育
署審查,學校申請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器材
設備計畫金額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者,地方政府應辦理實地勘
查。
2、教育部主管之各級學校,逕向體育署提出申請。
3、地方政府舉辦跨區域體育活動者,由地方政府向體育署提出申
請。
4、全國性運動組織,逕向體育署提出申請。
(三) 申請文件:申請單位應填列計畫書、「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推動學校
體育運動發展經費申請表」(附表一)及「教育部體育署補助計畫
項目經費申請表」(附表二),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始得受
理:
1、申請體育課程教學、校際體育活動與運動競賽、體育學術交
流、體育運動團隊訓練者:
(1) 計畫書:包括計畫內容、預期績效、預算明細表。
(2) 申請體育運動團隊訓練者,並應檢附符合補助規定之運
動成績證明文件與獎狀影本。
2、申請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器材設備者:
(1) 計畫書: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器材設
備申請計畫書(附件)。
(2) 符合第五點第五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八目之運動成績
證明文件與獎狀影本。
(3) 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現況調查表(附表三)(申
請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檢附)。
(4) 學校申請教育部體育署補助「跑道設施」使用材質自評
表(附表四)(申請跑道設施檢附)。
(5) 學校申請教育部體育署補助「風雨球場」申請補助自評
表(附表五)(申請風雨球場檢附)。
(6) 地方政府申請跑道或風雨球場者,應檢附所屬各級學校
現有該類設施現況分析。
八、審核作業:
(一) 體育署得聘請體育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等組成審查小組,就書
面資料審查,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二) 年度所匡列項目經費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及審查。
(三) 未符合本原則規定者,不予補助。
(四) 已有相關補助規定之項目(例如體育班、體適能),不再重複補
助。
九、請撥及核銷:
(一) 受補助單位接獲核定補助通知後,檢附收據請領補助款,各項經費
應依核定補助項目由學校專款專用。
(二) 各項經費支用及核銷結報依下列辦理:
1、地方政府及教育部主管之各級學校:檢附成果報告(附表
六),並依教育部補助經費核撥結報相關規定辦理。
2、全國性運動組織: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收支結算表,
及支用體育署補助經費之原始支用憑證併同成果報告送體育署
辦理核結。
(三) 本經費補助比率,涉及對地方政府之補助者,應依教育部與所屬機
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
理。
(四) 受補助單位辦理核銷時程,體育署得作為年度補助經費之參據。
十、補助成效考核:
(一) 為瞭解受補助單位執行情形,體育署得不定時抽訪,其結果作為年
度補助經費之參考依據。
(二) 受補助單位經訪視查有待改善事項,未依規定完成改善前,體育署
得暫緩撥付其後各期經費補助。其不能改善者,本署得廢止其後各
期經費補助。
(三) 辦理活動成效不彰或不實者,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原則之經費補
助。
十一、附則
(一) 體育署得優予補助下列事項:
1、花東、離島及偏鄉地區學校申請計畫。
2、因應運動團隊安置輔導。
3、基於政策性需要或配合體育署體育施政重點之計畫、活動、
訓練,得專案予以核定補助。
(二) 申請出國比賽者,依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辦理。已依
該辦法獲補助之學校,同一年度不得申請補助國外移地訓練。
(三) 申請單位同一年度辦理相同性質計畫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四) 經費項目之編列及支用,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及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辦理,如涉及採
購事務則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 受補助單位應注意下列事項:
1、計畫核定後,如有變動者應於事前報體育署核定。
2、更改活動日期、地點者,應事前通知體育署。
3、受補助單位之補助經費,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扣繳申報。
4、受補助單位執行本補助經費辦理採購事項,應本公平、公正、
公開原則;其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情形者,應依政府採
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5、受補助單位就同一案件而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
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其向各該機關(構)申請補助項目及金
額。
6、受補助購置體育器材設備者,應編製財產卡,並將「教育部體
育署補助購置」字樣張貼於器材設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