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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發展基金辦理運動選手輔導照顧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8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立運動選手生涯輔導照顧制
    度,讓優秀運動選手無後顧之憂情況下接受嚴格競技訓練,以提升選
    手專項競技實力,進而整體提高我國國際競技運動實力,特訂定本要
    點。

二、補助對象如下:
(一)本會核定各該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以下簡
      稱基訓站)優秀運動選手及體育高級中學優秀運動選手。
(二)發展特色運動之大專校院優秀運動選手。

三、辦理機構如下: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二)發展特色運動之大專校院及體育高級中學。
(三)本會遴選之適當機構。

四、執行內容分為學雜費(含學分費)補助、生活照顧補助、課業輔導、
    生涯諮商及相關就業輔導等四類,其資格條件、補助額度及補助基準
    (如附件一)。

五、本會為審核各該補助案,得設立專案小組審議相關事宜;其成員依據
    各申請案性質,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

六、由辦理機構提具計畫申請書(如附件二),於受理申請期間內報本會
    申請經費補助。各該辦理機構應組成輔導小組,依據本要點輔導措施
    ,分別擬具輔導計畫,內容應含輔導對象、遴選基準、輔導實施方式
    、輔導時間地點、督導評核方式及預期績效等。

七、經費核撥程序:
(一)辦理機構於本會核定補助經費公文送達後二週內,報補助金額領據
      向本會請領經費。
(二)辦理機構為地方政府者,應將補助款納入其預(決)算辦理。

八、經費核銷程序:
(一)辦理機構應於各該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備文、檢附報告書(如附
      件三)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如附件四及附件五),報本會辦理核銷
      。其補助款納入預(決)算者,原始憑證留存於辦理機構,以備審
      計機關抽查。
(二)其有必要者,應配合併同檢附相關原始憑證報本會核備;其補助款
      未納入預(決)算者,應檢具原始憑證併同收支結算表報本會。

九、本要點補助限制如下:
(一)受補助對象違反運動精神、有其他不良事蹟或未配合執行國家體育
      運動政策而經查證屬實者,即撤銷或廢止其補助。
(二)受補助對象不遵守關於運動選手紀律規定(含違反世界運動禁藥管
      制組織(World Anti-Doping Agency,即 WADA) 相關規定)或不
      遵守參與國際(含兩岸)體育活動交流等相關規定者,撤銷或廢止
      其補助。

十、申請資料有虛偽浮報情事者,本會得視其情節,撤銷或廢止其補助,
    並以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已領取經費。其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
    政執行。另在學期間休學、退學、轉學、輟學或不再接受專長項目訓
    練之學生,應即報本會核備,已領取補助不予追繳。但應自喪失學籍
    或停止訓練日起,停支生活照顧補助,執行期間辦理機構有隱匿情事
    未報者,停止補助一年。

十一、為瞭解辦理機構執行績效,本會得視需要派員訪視,辦理機構應配
      合本會訪視工作提供相關資料及說明,以供本會查察。

十二、本要點視各該年度運動發展基金預算編列及收入情形,經本會專案
      小組決議後,得以酌予調整補助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