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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我國參加國際大型運動賽會組團參賽原則
民國 88 年 04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利我國參加各種國際大型運動
  賽會組團、培訓作業,特依各種國際大型運動賽會之特性,分別訂定
  參賽目標、組團原則、參賽標準、培訓標準、經費補助標準,作為相
  關單位作業之參據。

二、本原則所稱國際大型運動賽會包括:
(一)奧林匹克運動會(含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會);
(二)亞洲運動會(含冬季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會);
(三)世界大學運動會(含冬季世界大學運動會,以下簡稱世大運);
(四)世界運動會(以下簡稱世運會);
(五)世界青少年運動會(以下簡稱世青運);
(六)東亞運動會(以下簡稱東亞運);
(七)亞洲體育節及其他經本會核定參加之國際大型運動賽會。

三、奧運會及亞運會為國內外均極重視之運動賽會,為我國爭取錦標之最
  重要賽會,應以奪標為參賽目標,採精英組團為參賽原則。

四、世大運、世青運參賽選手尚具賡續發展之空間,以準備參加奧亞運傑
  出運動人才培養為參賽目標,以選擇特定(重點發展)運動項目組團
  為參賽原則。

五、東亞運為亞洲區域性運動賽會,以為準備參加奧亞運選手培訓階段性
  成果檢驗為參賽目標,以選擇中、長程培訓計畫中已達成階段目標且
  成績優異之項目組團為參賽原則。

六、世運會之競賽項目雖選自非奧運會競賽項目,惟泰皆風行世界者,其
  參賽資格向由各相關國際單項運動總會所明確訂定,以維護該類運動
  項目運動選手之國際發展空間為參賽目標,對取得參賽資格者予以鼓
  勵組團為參賽原則。

七、亞洲體育節為類似世運會之區域性運動賽會,富於國際聯誼及外交宣
  傳效益,以拓展國際活動空間、提昇國家形象為參賽目標,以輔導有
  參與意願之社團代表共同組團為參加原則。

八、其他運動賽會如世界壯年運動會、阿拉夫拉運動會、或其他首次(至
  少應於六個月以前報由本會核定)參加之國際大型運動賽會,另依賽
  會性質由本會個案評估後訂定組團參賽原則。

九、各種國際大型運動賽會,基於性質、參賽目標之不同,其組團原則自
  然不同,爰其參賽標準與選(培)訓標準亦隨之不同,其培訓經費之
  補助當據以分別,訂定不同之標準。

十、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與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等單位受本會委
  託執行本原則相關之選(培)訓計畫時,應依本原則所訂各該運動賽
  會之培訓標準、參賽標準及經費補助標準辦理;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與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等單位受本會委託執行本原則相關之組
  團參賽計畫時,應依本原則所訂各該運動賽會參賽目標暨組團原則辦
  理。

十一、另為增加國際競賽經驗,以循序漸進、有效提昇運動競爭實力,各
   單項運動協會得援例依相關辦法申請補助參加各種各類國際單項運
   動競賽。

十二、我國參加國際大型運動賽會參賽目標、組團原則、參賽標準、培訓
   標準,及經費補助標準如附表。

十三、本原則經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