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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國際體育運動交流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8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以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之運動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辦
    理國際體育運動交流補助,規劃以「逐年、趨向頂級」之動態理念,
    鎖定重點項目,循序漸進,以提升我國運動賽會競技水準、全球化程
    度及國際能見度,並促進民眾運動參與觀賞熱潮,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國際體育運動交流,其範圍如下:
(一)於我國主辦頂級、高競技水準之國際綜合性及單項性運動賽會。
(二)我國申辦頂級、高競技水準之國際性運動賽會。
(三)邀請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亞洲奧林匹克理
      事會及國際單項運動組織主席、秘書長等重要人士前來我國訪問交
      流。
(四)邀請世界級教練、選手或其他體育運動專業人員前來我國講授交流
      、競技比賽、參訪表演等體育運動交流活動。
(五)於我國主辦大型、特殊或重要之國際體育會議、活動等,邀請國際
      體育組織重要人士前來我國講授其等體育運動策略及經驗交流。
(六)其他經本會認定者。
      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國際體育運動交流補助事項表,如附件一。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頂級、高競技水準之國際賽事:以奧林匹克運動會競賽種類或經本
      會認定為我國體育政策重點推展運動種類為原則,具有一定之賽會
      等級及知名度,而於我國國內有相當規模之運動環境、運動人口或
      觀賞人口,賽事舉辦經費規模達一定水準,我國選手具有相當競爭
      力之賽事。
(二)申請單位:指依據本要點規定向本會提出申請者。
(三)受補助單位:指前款申請單位經本會依據本要點規定核定補助者。

四、申請單位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全國性民間體育團體。
(三)公私立大專校院。
(四)依法登記立案而具有辦理與體育運動相關項目之公司。但以配合國
      際體育運動交流辦理之公益活動為限。

五、申請方式如下:
(一)申請期間如下:
      1.前一年度八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前。
      2.各該年度開始至四月三十日前。
      3.未及於前二目規定期間提出申請或有特殊及急迫性者,申請單位
        應敘明理由,於活動辦理前報本會專案申請。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度申請者,不受前三目規定之限制。
(二)申請文件如下:
      1.申請表(如附件二)。
      2.申請補助計畫書。
      3.經費概算表。
      4.立案證書、「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最近一期完稅證明(未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
        納稅證明代之)及信用證明。
      5.其他經本會指定之證明文件。
    申請單位應於前項第一款各目規定申請期間備妥第二款各目規定申請
    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六、補助審核方式如下:
(一)本會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會,就計畫內容、具體可行
      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效益等綜合考量,審查申請計畫書及補
      助金額。
(二)前款規定審核結果,本會原則分別於各該年度一月十五日前及各該
      年度五月十五日前核定,並函知各該申請單位(含受補助單位)。
      但其相關補助金額有待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者,本會得視本基金或
      其他法定預算實際金額等各該情況酌減或撤銷補助。
(三)申請單位申請事項有配合政策性或臨時性業務需求者,得逕由本會
      依權責自行審查,以行政程序專案簽奉核定後辦理,而不受本要點
      有關申請期間、補助範圍及補助方式之限制。
(四)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度申請者,不受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限制。

七、撥款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請於核定後檢附收據,報本會申請撥付二分之一經費(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加附納入預算證明)。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附餘款收據、收支結
      算表(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該機關補助項目
      及金額)、成果報告表(如附件三)及成果報告書報本會申請撥付
      餘款及核銷。另為辦理年度終了決算事宜,除經本會核准者外,均
      應於各該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核銷。
(三)補助款核銷結案當時,而實際支用經費未達總預算經費者,本會補
      助經費應按補助比例核撥。
(四)接受本會部分經費補助者,應自行妥善保存各該原始憑證,以備審
      計機關抽查;接受本會全部經費補助者,應將原始憑證連同收支結
      算表一併報本會核轉審計機關審核。

八、執行及考核方式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按本會原核定補助方式、執行期間及其預定進度切實
      執行。其嗣後有情事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而致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
      實際需要者,應即另行提送變更方案報本會事前同意。
(二)本要點補助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明顯處,應載明本會為指
      導贊助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儀式及行程,應
      於活動開始前一個月內報本會。
(三)為掌握補助執行情形,本會得請求受補助單位到會說明執行進度。
(四)申請單位應於申請表上填列考核時間點,經本會審核通過後據以考
      核。受補助單位於核銷結案時,於成果報告中載明執行成果。其未
      達本會考核基準者,作為本會爾後年度辦理經費額度主要依據。
(五)為瞭解受補助單位辦理成效,本會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訪視,受補
      助單位及各該辦理單位應配合本會需要提供詳細資料及說明等,俾
      作為本會爾後年度辦理經費額度主要依據。
(六)其經本會核定之申請案件,應結案而未結報或結案進度延宕者,各
      該申請單位所提計畫,得暫不予補助。
(七)凡未依核定計畫執行、執行效益不佳或未配合督導訪視者,本會得
      視情況就各該單位依本要點所定之申請,不予補助一年至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