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以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之運動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辦
理國際體育運動交流補助,規劃以「逐年趨向頂級」動態理念,鎖定
重點項目,循序漸進,以提升我國運動賽會競技水準、全球化程度及
國際能見度,並促進民眾運動參與觀賞熱潮,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國際體育運動交流範圍如下:
(一)於我國主辦頂級、高競技水準之國際綜合性及單項性運動賽會。
(二)我國申辦頂級、高競技水準之國際性運動賽會。
(三)邀請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亞洲奧林匹克理
事會及國際單項運動組織主席、秘書長等重要人士前來我國訪問交
流。
(四)邀請世界級教練、選手或其他體育運動專業人員前來我國講授交流
、競技比賽、參訪表演等體育運動交流活動。
(五)於我國主辦大型、特殊或重要之國際體育會議、活動等,邀請國際
體育組織重要人士前來我國講授其等體育運動策略及經驗交流。
(六)其他經本會認定者。
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國際體育運動交流補助事項及項目表,如附件一。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頂級、高競技水準之國際賽事:以奧林匹克運動會競賽種類或經本
會認定為我國體育政策重點推展運動種類為原則,具有一定賽會等
級及知名度,而於我國國內有相當規模之運動環境、運動人口或觀
賞人口,賽事舉辦經費規模達一定水準,我國選手具有相當競爭力
之賽事。
(二)申請單位:指依據本要點規定向本會提出申請者。
(三)受補助單位:指前款申請單位經本會依據本要點規定核定補助者。
四、申請單位如下:
(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二)全國性民間體育團體。
(三)公私立大專校院。
(四)依法登記立案而具有辦理與體育運動相關項目之公司。但以配合國
際體育運動交流辦理之公益活動為限。
五、申請方式如下:
(一)申請期間如下:
1.申請計畫開始前三個月。
2.未及於前目規定期間提出申請,或有特殊及急迫性者,申請單位
應敘明理由,於活動辦理前報本會專案申請。
(二)申請文件如下:
1.申請表(如附件二)。
2.申請補助計畫書。
3.經費概算表。
4.立案證書、「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其未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
納稅證明代之)及信用證明。
5.其他經本會指定之證明文件。
申請單位應於前項第一款各目規定申請期間備妥第二款各目規定申請
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六、補助審核方式如下:
(一)本會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會,就計畫內容、具體可行
性、活動規模、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效益等綜合考量,審查申請
計畫書及補助金額,各該補助態樣補助比例上限如附件一,但經本
會政策考量提高補助比例者,從其核准。
(二)前款規定審核結果,本會於受理申請二個月內函知各該申請單
位(含受補助單位)。
(三)申請單位申請事項有配合政策性或臨時性業務需求者,得逕由本會
依權責自行審查,以行政程序專案簽奉核定後辦理,而不受本要點
有關申請期間、補助範圍及補助方式等限制。
七、撥款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於核定後檢附收據,報本會申請撥付二分之一經費。其
屬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者,應加附納入預算證明。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執行完成後二個月內,檢附餘款收據、收支結
算表(其有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該機關補助項
目及金額)、成果報告表(如附件三)及成果報告書報本會申請撥
付餘款及核銷。另為辦理年度終了決算事宜,均應於各該年度十二
月三十一日前辦理核銷。但其經本會事前核准者,從其核准。
(三)依本要點核定補助款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前款所列各該收支結
算表應有經會計師簽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立大專校院等
政府單位除外)。其無會計師簽證而未能完成核銷程序者,本會撤
銷或廢止各該計畫補助,並追繳前已撥付款項。
(四)受補助單位應按本要點附件一所定補助項目辦理核銷,但經本會事
前核准者,從其核准。
(五)補助款核銷結案當時,而實際支用經費未達總預算經費者,本會補
助經費應按補助比例核撥。
(六)接受本會部分經費補助者,應自行妥善保存各該原始憑證,以備審
計機關抽查;接受本會全部經費補助者,應將原始憑證連同收支結
算表一併報本會核轉審計機關審核。
八、執行及考核方式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按本會原核定補助方式、執行期間及其預定進度切實
執行。其嗣後有情事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而致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
實際需要者,應即另行提送變更方案報本會事前同意。
(二)本要點補助於我國主辦頂級、高競技水準之國際綜合性及單項性運
動賽會者,相關文宣及媒體宣傳資料(包括邀請函)明顯處,應載
明本會為指導單位,且於廣告宣傳及現場布置上,有本會名稱及會
徽,並於活動開始前一個月將主視覺設計報本會備查後實施。相關
宣傳、記者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儀式及行程,應於活動開始前二週
報本會。
(三)未依前款所列期限辦理者,按逾期日數扣款,每日依該計畫核定補
助款千分之五計算;未依前款所列事項放置本會名稱及會徽者,按
該計畫核定補助款百分之五十扣款。
(四)為掌握補助執行情形,本會得請受補助單位到會說明執行進度。
(五)申請單位應於申請表上填列考核時間點,經本會審核通過後據以考
核。受補助單位於核銷結案時,於成果報告中載明執行成果。其未
達本會考核基準者,作為本會爾後年度辦理經費額度主要依據。
(六)為瞭解受補助單位辦理成效,本會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訪視,受補
助單位及各該辦理單位應配合本會需要提供詳細資料及說明等,俾
作為本會爾後年度辦理經費額度主要依據。
(七)其經本會核定之申請案件有未結報或結案進度延宕者,各該申請單
位所提計畫,得暫不予補助。
(八)凡未依核定計畫執行、執行效益不佳或未配合督導訪視者,本會得
視情況就各該單位依本要點所定之申請,不予補助一年至三年。
九、本要點申請單位之負責人及其他輔助使用人員,均應同意本會依據個
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各該個人資料。
十、本會得視本基金於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之實際金額等各該情況酌減或
撤銷補助。
其有前項情形者,本會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
款規定於補助核定函加註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