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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檔案資訊閱覽須知
民國 96 年 01 月 02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
    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之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本要點所稱檔案資訊,指本會秘書室文書科收存已辦理完竣之檔案。
    非屬前項檔案資訊者,應先洽請業務承辦單位送存本會秘書室文書科
    後,再行依本須知辦理閱覽。


二、閱覽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憑核准閱覽行政資訊或卷宗之證明文
    件及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向業務承辦人員辦理閱覽事宜。


三、申請人應由業務承辦人員引導至本會檔案閱覽室或其他指定地點閱覽
    並受其指導及監督。


四、申請人閱覽行政資訊或卷宗資料時,應注意並配合下列事項:
(一)不得有飲食、吸煙或嚼檳榔及破壞週邊環境整潔等情事。
(二)對於行政資訊或卷宗資料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其
      他污損行為。
(三)行政資訊或卷宗資料之裝訂,不得拆散。
(四)不得有其他損壞卷宗資料之行為。
(五)行政資訊或卷宗內資料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六)不得將檔案攜出本會指定申請人閱覽之場所。
(七)不得有其他違反閱覽秩序之行為。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業務承辦人員得當場即時制止其閱覽,並
    通知相關政風人員或警衛人員協助,並依法論處。


五、申請人有複製檔案資訊之必要者,以自行使用影印機影印為原則。前
    項影印機之使用,業務承辦人員應陪同並指導操作;其因使用操作不
    當而導致機器故障毀損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申請人於行政資訊或卷宗資料閱畢後,應將資料原件交還業務承辦人
    員點收;經點收無誤後,業務承辦人員應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


七、複製檔案,其收費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之
    附表: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件)規定辦理。


八、業務承辦人員應引導申請人至本會出納繳交全部規費,出納人員應開
    立收據交給申請人。


九、本須知未規定者,適用政府資料公開法、檔案法、行政程序法,行政
    執行法及其他法令辦理。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