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國家體育場之管理、維護及有
關體育活動籌辦業務,特設國家體育場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四級
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第 2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體育場之營運管理及相關運動行銷之推動。
二、國際賽會與全國性競技運動賽會之協調及執行。
三、國家體育場運動場地器材與場館機電設施之保養維護及營繕管理。
四、其他有關國家體育場管理事項。
第 3 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
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
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 4 條
本處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5 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