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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勵各級學校聘任專任運動教練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9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各級學校落實聘任優秀
    專任運動教練,提升各級學校運動競技水準,增進運動
    競技實力,儲備我國優秀運動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本要點之獎勵,以各級學校發展之奧林匹克運動會及亞
    洲運動會正式比賽運動種類項目為原則,並以聘任下列
    人員為限:
   (一)新聘專任運動教練: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
         任管理辦法規定聘任為專任運動教練者。
   (二)約聘運動教練改聘為專任運動教練:所稱約聘運
         動教練指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行政院體
         育委員會支薪之約聘運動教練。


四、各級學校聘任專任運動教練,由本部提供獎勵金,鼓勵
    增聘專任運動教練;獎勵金按各級學校聘任員額,依下
    列規定核給:
   (一)新聘專任運動教練,每一員額按其薪資之百分之
         五十計算。
   (二)約聘運動教練改聘為專任運動教練,每一員額按
         其薪資之百分之四十計算。
    前項各款專任運動教練每一員額之薪資,依其所具教練
    證之等級,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職務等級表規定起
    敘之最低薪級計算。
    本部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比例調整第一項獎勵金金
    額,期間以三年為限。
    聘有專任運動教練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區域
    運動人才培訓體系建置計畫者,本部酌予獎勵。


五、各級學校申請本要點之獎勵,應於本部規定期限前,填
 具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並檢附計畫書及經費預算表
 等資料,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送由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初核後,彙送本部審查,本部主管
 之學校,送由本部初核。

 

    前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初核方式,由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定之。



六、本部得組成審查小組,辦理申請獎勵計畫之審查。


七、本獎勵經費使用原則:

  () 本獎勵經費以支用於下列項目為原則:

1、參賽旅運費。

2、移地訓練費。

3、訓練營養補助費。

4、課業輔導費。

5、競賽裝備費。

6、訓練器材費(包括運動傷害防護用品費)。

 () 各項經費應依申請補助項目用於聘有專任運動教練
      之學校,各項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與結報,應依
      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本部得視年度預算核定經費補助項目(包括經常門
     及資本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