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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發展基金辦理績優運動產業專題研究獎勵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研究成果優良之運動產業
    專題研究,鼓勵教師及學生致力相關領域學術或產學合作及從事發表
    專業學術論文,藉以提升運動產業學術研究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人:指依據本要點規定向本會提出申請者。
(二)受獎人:指前款申請人經本會依據本要點規定核定獎勵者。

三、本要點所稱運動產業專題研究計畫,其研究範疇如下:
(一)產業推動政策。
(二)產業基礎資料調查及其分析。
(三)產業趨勢或個案分析。
(四)運動參與研究。
(五)運動賽事經營管理。
(六)職業運動經營管理。
(七)運動場館經營管理。
(八)運動博奕事業經營管理。
(九)運動專業證照人員執行業務方式及經營管理。
(十)運動經紀制度建構及其發展。
(十一)其他經本會認定者。

四、本要點申請人資格為公私立大專校院及公立研究機構及全國性學術團
    體之教師、學生、研究人員或專任人員且於申請專題研究計畫為各該
    作者之人員。

五、申請人有從事第三點規定專題研究工作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照
    本要點規定予以獎勵:
(一)對於加強運動服務產業有效推動而研提具體推動方案且具有預期效
      益。
(二)對於當前運動服務產業環境提出具體有效興革意見或探討現存運動
      服務產業發展問題提出可行解決方案研究且確具預期效益。
(三)針對政府運動服務產業施政重要議題,進行有深度研究且研提具體
      建議及作法。
(四)其他與運動服務產業相關議題研究且具有預期效益。
(五)研究成果經運動服務產業界實際應用並著有績效者。

六、本要點申請期間如下:
(一)各該年度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前。但中華民國一百年度申請者
      ,自本要點生效日起二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未及於前項規定期間提出申請或有特殊及急迫性者,申請單位應敘
      明理由,報本會專案申請。

七、本要點申請方式如下:
(一)申請人應經由申請單位於前點規定期間,依申請應備文件表(如附
      件一至附件四)規定,檢附公文及相關文件向本會申請,申請人資
      格不符本要點規定或檢附文件不齊全經本會限期補正仍未補正者,
      不予受理。
(二)二人以上共同完成研究成果或著作者,應由全體參與人員共同提出
      申請。

八、本要點獎勵審核方式如下:
(一)評分項目及權數,如附件五。
(二)曾於政府刊物、其他學術期刊、學術研討會公開發表或研究結論或
      建議獲得運動產業實務參採者,由評審委員審酌加計總分。

九、本要點分組及其獎勵方式,如附件六及附件七。
    評審及獎勵,以每年舉辦一次為原則,研究報告未達獎勵基準者,獎
    勵得從缺。

十、本要點審查方式如下:
(一)本會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會,就評分項目綜合考量,
      依申請文件及佐證資料進行審查。
(二)研究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其已發獎金者,應予撤銷
      或廢止,追回獎金:
      1.屬政府機關委託研究計畫。
      2.曾獲得其他機關(構)獎助或獎勵者。
      3.違反著作權法、專利法及其他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者。

十一、本要點執行之其他規定:
  (一)受獎人應授權本會依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重製受獎人依本要
        點受獎之研究報告,作為本會內部參考資料;另本會亦得編輯出
        版或編製光碟。
  (二)受獎人依本要點受獎之研究報告,本會得視業務需要安排成果發
        表,受獎人應配合出席並發表研究成果。
  (三)受獎人依本要點受獎之而有出版或再版者,應加印「本著作獲行
        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產業專題研究專案獎勵」字樣,並贈本會十
        冊。
  (四)研究計畫構想、執行或成果呈現階段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
        依規定處理。
  (五)依本要點所送之申請資料,無論獲得本會獎勵與否,均不退還。
  (六)各該受補助單位有實施學校校務基金運用情形者,其依本要點規
        定取得補助皆不得納為各該校務基金收入範圍或其他方式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