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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發展基金辦理運動服務產業貸款信用保證實施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8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以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之運動發展基金提供運動服務產業貸款信用保證,以利業者取得營運週轉及資本支出資金,改善其財務結構,提升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 運動服務產業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資金來源,由金融機構提供資金辦理。

            本會與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合作設立相對信用保證基金,為擔保品不足且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業者提供信用保證。

三、 本貸款申貸人應為符合行政院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依法設立之運動服務業者。但申貸人及其負責人及該負責人經營之其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其申請:

() 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之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悉其退票尚未清償註記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標準。

() 經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信過程知悉其有債務本金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未繳付而延滯期間達三個月以上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未繳納,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等情形之一者。但申貸人逾欠債務或申貸人之負責人卡債已清償者,不在此限。

四、 本貸款額度,依申貸人事業計畫所需資金九成上限範圍內貸放,申請貸款總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

五、 本貸款用途,以經營運動服務業之必要營運週轉金或購買設備資本支出為限。

六、 本貸款本息按月平均攤還,貸款期限最長為五年。但符合本會認定為運動人才者,其貸款期限得延長為十年。

七、 申貸人經依本要點規定同意核貸者,為貸款人。本貸款應同時徵提貸款人之負責人為連帶保證人,並得加徵其他具有資力之保證人。

八、 貸款人得依信保基金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保證成數最高九成。保證手續費以固定年費率百分之零點五計算。但經本會認定貸款人之負責人為運動人才者,得由本會全額補助其保證手續費。

九、 承貸金融機構除開辦費、必要之徵信查詢規費及代信保基金收取信用保證手續費外,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額外作業費用。

十、 申貸人應檢附下列書表(如附件一)向信保基金提出申請:

() 申請表(如附件二)一份。

() 負責人及保證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

() 事業計畫書一份。

() 切結書(如附件三)一份。

() 從事相關運動服務產業或運動項目證明影本一份。

()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企業及負責人信用報告各一份。

() 最近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財務報表及期中財務報表各一份。

十一、 本貸款由本會委託信保基金設置審查小組,就申請人資格、財務結構、營業情況及產業前景等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信保基金發給通知書。但本要點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申貸人應於收受通知書次日起三個月內,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逾期未辦理者,依信保基金相關規定申請展期。

                金融機構於核貸前而知悉有第三點規定應駁回其申請情事者,金融機構應通知信保基金予以廢止通知書。

十二、 審查小組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綜合計畫處處長擔任;其餘委員由信保基金、會計師、運動產業同業公會或業者代表及體育運動學者專家各一人,金融實務專業人士及本會各二人擔任。

                 審查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三、 審查小組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另得視受理案件需要,召開不定期會議,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派員列席。

十四、 本貸款審查,應有審查小組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核發通知書。

十五、 審查小組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不得參與審查: 

() 本人或其配偶擔任申貸人之任何職位或解任未滿一年。

() 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貸人之負責人、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關係。

() 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貸人之負責人、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股東有共同經營事業或分享利益之關係者。

                 審查小組委員對審查過程獲悉之資訊,應予保密。

十六、 金融機構應妥為保存本貸款相關資料,以備本會或信保基金查核。

十七、 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以提撥金額二十倍為其上限。但逾期保證餘額加計代償餘額達提撥金額額度者,本要點規定業務應即不予核貸。

十八、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會主管其他法規及各該承貸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附件一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發展基金辦理運動服務產業貸款信用保證實施作業要點

                   應備文件表

次序

文件名稱

內容

補助申請表

乙份﹝格式如附件二﹞。

申請人資料

() 獨資:

1、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 稅籍登記證明文件。

() 合夥:

1、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 稅籍登記證明文件。

3、 合夥契約。

() 公司:

1、 公司設立登記表。

2、 公司變更登記表。

3、 稅籍登記證明文件。

4、 股份有限公司加附股東名冊。

負責人資料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 運動人才之證明文件,但非屬下列人員者,得免付。

1、 體育校院畢業生:畢業證書。

2、 教練: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核發之A級教練證,或全國單項協會核發之B級教練證。

3、 裁判: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核發之A級裁判證。

4、 曾擔任國家代表隊參加國際正式公開賽或錦標賽,或參加全國綜合性運動會之選手者(其為綜合性運動會未舉辦之種類者,則以全國性錦標賽最高級組比賽為準),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 選手當選證書。

() 比賽成績證明。

() 全國體育行政主管機關公假函。

() 單項協會出具之比賽證明。

5、 具有本會核發「體育專業證照」人員:

() 國民體能指導員證。

() 登山嚮導員證。

() 運動傷害防護員證。

() 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

事業計畫書

內容包含如下:

()  計畫內容概述:包括貸款計畫項目、計畫構想說明、應用範圍、風險及對策等。

()  償還計畫說明:包括計畫完成後之效益(含營運量分析、財務預估分析等)。

切結書

1份,格式如附件三。

從事運動服務產業證明文件

從事相關運動服務產業或運動項目證明影本乙份。

信用報告

申請人及其負責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各乙份。

財務報表

最近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財務報表及期中財務報表各乙份。

其他經本會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附件二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發展基金辦理運動服務產業貸款信用保證申請表

 

附件三

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公司行號】

立切結書人:【前開公司行號負責人】

前開立切結書人為申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發展基金辦理運動服務產業貸款信用保證實施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定補助,經詳閱本要點規定,切結完全同意遵守下列事項:

一、 具結人完全符合本要點規定。

二、 本貸款計畫由立切結書人公司及其負責人﹝亦屬另一立切結書人﹞提出申請。

三、 貸款期間應實際經營運動服務事業。

四、 本貸款不得作為清償其他債務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用途。

五、 貸款申請書及事業計畫書填報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均屬事實,其經查證有不實情形者,未獲貸款前,同意撤銷其申請資格,不予貸放;獲貸款後,同意廢止原許可貸款,且具結人立即歸還全部貸款本息。

六、 貸款期間應保持本貸款計畫確實完整會計紀錄、憑證或相關交易資料,以供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金融機構隨時派員查閱,具結人不得拒絕。

     此致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立切結書人:【公司行號】                          (蓋章)

統一編號:

住址:

 

立切結書人:【前開公司行號負責人】                   (簽名蓋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中華民國○○○年○○月○○日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