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獨立學院申請改名大學審核作業,特
訂定本規定。
二、獨立學院提出申請改名大學,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校地、校舍、設備、師資、設校經費:應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
校分部專科部高職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
之規定。
(二)設校基金:新臺幣十四億元,於核准改名大學後,籌足存入銀行專
戶。
(三)其他相關事項:應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
三、申請改名及審核程序:
(一)本部受理獨立學院申請改名,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各項基本條
件審核資料計算基準日為每年七月三十一日。
(二)獨立學院符合申請改名大學基本條件者,應提具改名計畫書,經校
務會議審議,私立學校並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檢附改名計畫書
、會議紀錄,連同符合前點各款條件之基本資料及相關表件,於每
年九月三十日前向本部提出申請。
(三)本部審查各獨立學院改名計畫書,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依本辦法之規定組成專科以上學校設立變更及停辦審議會。
2.由本部相關單位及專科以上學校設立變更及停辦審議會委員先就
各校所提資料進行初審,初審通過之學校,本部辦理實地訪視。
3.由部長主持召開專科以上學校設立變更及停辦審議會進行複審,
依本部政策、初審及實地訪視意見,決定是否同意改名或先行籌
備半年至一年。
4.經本部核准改名大學者應辦理法人變更登記,本部得於改名後定
期追蹤學校所提計畫及核准改名要求條件執行情形。
四、前點第二款之改名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現況說明及未來三年之規劃:
1.校地:現有校地、未來三年擬購校地及單位學生校地面積。
2.校舍:現有校舍建築樓地板面積、學生宿舍樓地板面積、學生宿
舍床位數、未來擬增建校舍建築樓地板面積及現有單位學生樓地
板面積。
3.圖儀設備:包括教學、輔助與實驗(實習)設備及圖書。
4.師資:專任教師數及生師比。
5.院系所:包括開授課程。
6.學生數。
7.教學研究及研究成果。
8.推廣服務。
9.辦學成效:辦學成效良好,並有具體績效證明,系(科、組)、
所、學位學程經本部評鑑成績符合本部基準之規定。
10. 其他:
(1)學校招生、學籍、人事、會計、財務、課程、行政電腦化等校
務行政運作正常,並已建立健全制度,且未經本部列有重大行
政疏失。
(2)符合本部政策目標及相關規定。
(3)私立者,其董事會之法人登記及變更事項運作正常,並已建立
健全制度。
(二)改名大學之規劃(改名之緣起、改名大學後院系所組織架構之調整
及預期效益之評估)。
(三)學校自我評估符合改名大學已具備之各項條件。
五、獨立學院改名大學申請審查作業流程、自我檢核表及現況資料表(如
附件)。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