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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作業規定
民國 101 年 03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辦  法:
 
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執行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各級學校校園災害管理要點及校
  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等規定,即時協助各級學校處理
  校園安全事件,迅速應變處理突發重大災害,有效維護學生安全
  ,減少損害,確保校園安寧,特設本部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通報
  處理中心(以下簡稱「本部校安中心」),並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部校安中心任務如下:

  (一)建立各級學校【含國中、小學、幼兒(稚)園】與教育行
     政單位重大校園安全事件之通報系統,即時提供適切之支
     援及協助。

  (二)彙整各學制校安事件通報類別統計,提供本部各相關業務
     單位參考運用,以擬訂周延之預防策略。

  (三)依校安事件狀況與學生危難情形,協調各地救難單位及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支援,減少損害程度,並視需要啟動
     緊急應變小組並召開會議,統籌行政資源力量,遂行災害
     防救工作。

  (四)蒐集或研究各項校園安全事件之預防處理作為,提供各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之參考。

  (五)督導各級校安中心之值勤狀況,建立全國教官服務全國學
     生之網絡中心。

  (六)接受學生、家長、民眾之諮詢及反映,並依事件類別轉請
     權責單位處理。

  (七)接受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與行政院國土安全部門之指揮、
     協調及管制。

  (八)接受校園安全相關之臨時任務賦予。

三、編組及職掌:

  (一)依任務區分為指揮督導、支援協調及作業管制等三組,負
     責重大校園事件之通報處理及緊急應變指揮。指揮督導組
     由本部部、次長編組組成,負責重大校安事件之指揮督導
     ;支援協調組由本部各司處長編組組成,負責協調處理各
     業管學校校園安全事件;作業管制組由本部軍訓處成員編
     組組成,負責中心之輪值、業務執行及協助重大校安事件
     之處理工作(編組職掌表如附件一)。

  (二)為因應校安重大事件之應變處理,本部得視需要另設災害
     防救緊急應變小組處理之,由部長擔任召集人、次長擔任
     副召集人,並由各相關單位主管擔任小組成員。

四、校安狀況區分如下(校安狀況劃分表如附件二):

  (一)平日狀況:指無重大校安事件通報之時期。

  (二)一般性校安狀況:

     1.學生於校內、外發生單一之意外傷亡(含自殺)等事件
      時。

     2.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風災二級開設時(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風災開設作業規定,如附件三)。

  (三)集體性重大校安狀況:

     1.學生發生山難、海難、集體性重大車禍、大規模傳染性
      疾病、中毒及火災等事件時。

     2.學校發生集體性校園暴力傷害、嚴重抗爭等事件時。

     3.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風災一級開設時(或震災、水災、旱
      災等災害發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

  (四)全國性重大災害狀況:

     1.全國性天然災害,例如颱風、強震造成學生嚴重傷亡或
      校園毀損等情況時。

     2.集體性重大校安狀況有擴大之虞時。

     3.國軍戰備狀況提昇至應急戰備階段時。

五、指揮管制規定如下:

  (一)平日與一般性校安狀況時期:由作業管制組輪值人員負責
     各級校園狀況之指揮、管制事宜,接獲校安狀況時,迅即
     研判真偽與危害程度,並妥為指導、疏處及通報。

  (二)集體性重大校安狀況時期:由作業管制組組長視狀況指派
     專人實施重點值勤,負責蒐整校安資訊,提供指揮督導組
     與本部派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代表,以利掌握最新校安
     狀況,並指導各級教育行政單位,遂行校安事件之疏處及
     災害防救事宜。

  (三)全國性重大災害狀況時期:由指揮督導組召集人召開緊急
     應變小組會議,統籌指揮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學校,遂
     行災害(難)之搶救及緊急防處作為,作業管制組指定專人
     於校安中心輪值,負責協調、聯絡及通報事宜。

六、值勤作業規定如下:為發揮指揮、管制、協調、督導之功能,本
  部校安中心實施二十四小時之值勤,以期掌握機先,爭取時效,
  有效維護學生安全及校園安寧,規定如下:

  (一)值勤職責:

     1.校安事件之通報及處理作業。

     2.統籌協調各級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緊急災害(難)
      之防救事宜。

     3.督(指)導各級督考單位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校安中心
      之值勤。

     4.維護本部校安中心作業管制室各項設施(備)之安全。

     5.協助本部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掌握各級學校災
      損情形、登山(戶外)活動情形及停課情形等情資。

     6.接受本部臨時交辦事項。

  (二)值勤區分及值勤方式:本部校安中心值勤區分為一般值勤
     及重點值勤,其值勤方式如下:

     1.平日狀況時期:本部校安中心實施一般值勤。

     2.一般性校安狀況時期:

      (1)本部校安中心:除原值勤人員實施輪值外,並由
         作業管制組組長視狀況指派人員實施重點值勤。

      (2)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實施二級進駐,專責
         人員由本部未兼業務主管之參事、督學擔任輪值
         ,必要時,相關單位主管應隨同進駐;幕僚人員
         由軍訓處指派科長擔任輪值,必要時,得指定上
         校教官或資深中校代理。

     3.集體性重大校安狀況時期:

      (1)本部校安中心:除原值勤人員實施輪值外,並由
         作業管制組組長視狀況指派人員實施重點值勤。

      (2)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實施一級進駐,專責
         人員由本部未兼業務主管之參事、督學擔任輪值
         ,必要時,相關單位主管應隨同進駐;幕僚人員
         由軍訓處指派科長擔任輪值,必要時,得指定上
         校教官或資深中校代理;遇重大災情時,由專責
         人員代表部次長直接指揮協調部內業管司處(高
         教司、技職司、國教司及中部辦公室)主管另指
         派科長以上層級人員視災情嚴重程度之需要輪值
         或同時擔任進駐幕僚。

     4.全國性重大災害狀況時期:

      (1)本部校安中心:除原值勤人員實施輪值外,由作
         業管制組組長指派人員實施重點值勤。

      (2)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實施一級進駐,專責
         人員由本部未兼業務主管之參事、督學擔任輪值
         ,相關單位主管應隨同進駐;幕僚人員由軍訓處
         指派科長擔任輪值,必要時,得指定上校教官或
         資深中校代理;遇重大災情時,由專責人員代表
         部次長直接指揮協調部內業管司處(高教司、技
         職司、國教司及中部辦公室)主管另指派科長以
         上層級人員視災情嚴重程度之需要輪值或同時進
         駐擔任幕僚。

  (三)值勤規定:本部校安中心值勤規定區分為一般值勤規定及
     重點值勤規定,其作業內容如附件四。

七、校安事件通報之處理:

  (一)本部校安中心值勤人員接獲甲級事件通報電話時,應先確
     認消息之真偽,並依校安通表報格式將通報內容記錄於校
     安中心值勤紀錄簿(校安通報表格式如附件五)。

  (二)本部校安中心值勤人員接獲各級學校、單位及館所回報無
     法以網路實施通報時,應要求以電話傳真通報表方式完成
     通報。

  (三)本部校安中心值勤人員接獲各級學校、單位及館所之協助
     救災通報時,應即協助聯絡相關救難單位支援,中央災害
     應變中心開設時,通知本部進駐人員,向有關單位提出救
     災申請。

八、通信連絡:本部校安中心各項通信連絡應確保暢通,遇電訊中斷
  時,應以行動電話取代,行動電話仍無法通聯,應以人力或其他
  方式遂行通報處理作業。各項通信連絡表及使用,規定如下:

  (一)教育部校安事件通報網絡表如附件六。

  (二)全國教官服務全國學生網絡電話表如附件七。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電話如附件八。

  (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電話如附件九。

  (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電話如附件十。

  (六)各救援機構電話表如附件十一。

  (七)本部軍訓處同仁電話如附件十二。

  (八)0800反霸凌專線暨免付費電話接聽規定如附件十三。

  (九)傳真機使用操作說明如附件十四。(五)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警察局電話如附件十。

  (十)各救援機構電話表如附件十一。

  (十一)本部軍訓處同仁電話如附件十二。

  (十二)0800反霸凌專線暨免付費電話接聽規定如附件十三。

  (十三)傳真機使用操作說明如附件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