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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15:4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家庭教育活動實施要點
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結合公私部門資源共同規劃辦理家庭教育推廣活動、諮詢輔導、專業培訓或研討及宣導等,以增進國民家庭關係、家庭功能與合宜之性別角色觀念,提升家庭教育專業,宣導家庭教育服務及理念,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本部所屬機構。

() 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

() 立案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團體(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三、補助原則、項目及基準:

() 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1、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款,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依縣市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財力級次為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為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為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為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五;為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2、對本部所屬機構及國內公私立大學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但配合本部政策特殊需要所策辦之活動,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3、對民間團體之補助,以補助比率最高不超過百分之五十、每年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每年度至多補助二案為原則。民間團體聘有家庭教育專業人員執行家庭教育推廣計畫方案者,得優予補助。

4、對於設置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學校、機關(構)、法人或團體之家庭教育計畫申請,得優予補助。

() 補助經費項目及基準:

1、依當年度編列之預算核定分配經費,並以業務費為主,各項工作經費編列基準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核結要點)規定,按實際需求核給:

()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部所屬機構:

     申請補助之經費項目,如為核結要點未規定者,得核實編列申請。

    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本部指定政策之計畫,得編列資本門。

() 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以補助講師鐘點費、材料費、講義資料費、場地布置費(包括舞臺)、器材租借費、臨時托育費(依工作費標準支給)為原則。

2、民間團體同一計畫向本部及其他機關團體重複申請者,應依核結要點規定辦理。

 

四、補助計畫項目及實施原則:

() 補助計畫項目:

1、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年度推展家庭教育實施計畫所需之經費,其執行事項範圍如下:

() 推展親職教育、子職教育、性別教育、婚姻教育(包括婚前教育)、失親教育、倫理教育、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多元文化教育及其他家庭教育事項(包括家庭/約會暴力防治教育與宣導、家庭教育共學等)。

() 輔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家庭教育工作。

() 家庭教育諮詢專線服務質量提升計畫。

() 家庭教育中心志工人力召募及運用計畫。

() 家庭教育服務及理念宣導。

() 家庭教育中心空間及服務設備設施改善。

2、民間團體:推展親職教育、子職教育、性別教育、婚姻教育(包括婚前教育)、失親教育、倫理教育、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多元文化教育及其他家庭教育事項(包括家庭/約會暴力防治教育與宣導、家庭教育共學等)及家庭教育理念宣導。

3、本部所屬機構:推展家庭教育及家庭教育共學計畫。

4、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研發家庭教育之教材、教法及推廣家庭教育活動。

() 實施原則:各項家庭教育計畫應依據計畫目標人口及其婚姻家庭特性、社會資源及發展特色規劃之:

1、得以不同群體(包括一般家庭、新住民家庭、原住民族家庭、身心障礙者家庭、隔代教養家庭、單親家庭、中低收入戶家庭或其他特殊情境之需求)為家庭教育之實施對象。

2、親職教育之實施對象應依據子女不同發展階段(嬰幼兒期、學齡期及青少年期等)之父母或實際照顧者學習需求規劃之,並於計畫中納入兒童權利公約精神及性別平等觀念,確保兒童在家庭中之身心健全發展,傳達教養子女為雙親共同責任之理念,破除性別刻板化之教養方式。

3、婚姻教育之提供應包括不同婚姻狀態(未婚、已婚、離婚、再婚及喪偶)及不同婚姻階段(包括新婚夫妻、新手父母及中老年/空巢期)之學習需求規劃之。

4、課程活動實施應考量區域分布之均衡及城鄉差異,並研訂鼓勵男性/父親參與家庭教育課程活動之策略,倡導平等分擔家庭照顧及家務工作,以落實性別平等觀念。

5、宜考量推展管道之合宜性,以講座、成長團體、讀書會、親子共學活動等多元型態進行。

 

五、申請、審查作業及審查原則:

() 申請作業:

1、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家庭教育計畫(包括家庭教育共學),應依本部規定期限,整合所主管學校資源,完成轄內必要之初審後,研擬年度家庭教育工作計畫(格式本部另定之)及經費申請表,向本部申請,一年以申請一次為原則(經、資門申請分計),本部不受理個別學校申請計畫。

2、民間團體、本部所屬機構及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

() 申請期程:本部所屬機構及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應依本部函文通知之申請期程辦理;民間團體依下列規定辦理,但為配合本部重要政策需要或年度重點工作等應即辦理之活動,或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每年一月至四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月一日至三十日受理申請。

   每年五月至八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二月一日至二十八日受理申請。

   每年九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六月一日至三十日受理申請。

() 申請程序:應檢具本部規定之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限內(以郵戳為憑),以正式公文向本部申請。

() 申請文件:檢附計畫申請表、計畫經費項目申請表、行程表及實施計畫各一式四份,民間團體應另附立案證明影本一份。

() 申請資料不全、未依限補件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 審查作業:

1、於前款所定申請期間截止後,本部得邀請專家學者以審查會議或書面審查方式為之,並得視需求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

2、前目審查採會議方式進行時,審查會議委員之組成,在資歷相當之情形下,應優先遴聘性別少數者擔任,且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審查原則:

1、依申請單位所提計畫內容,就活動目的及必要性、成果效益與經費編列之合理性、活動企劃之目標、方法、經費、價值、優缺點等進行審查。

2、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 已獲本部其他補助。

() 申請計畫內容不符本要點規定、內涵欠詳實。

() 前一年度或前次本部補助計畫,未依計畫內容、補助經費項目執行,或執行成效不彰。

() 休閒聯誼旅遊性質之活動、例行性之會務、宗教民俗慶典活動及各類競(比)賽。

 

六、經費核撥結報:經費請撥、支用、流用、勻支、規模變更、結報、計畫產生收入及結餘款繳回、計畫憑證之保存管理及銷毀等,除本要點已有規定者外,依核結要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 直轄市、縣(市)政府:

1、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要點受理補助計畫,應依本部規定成果報送表件格式,按月提報執行進度、整體經費與補助款支用情形及執行效益等,供本部進行成效考核。

2、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變更計畫未報經本部同意者,除督導改進外,另酌減下年度補助經費。

3、應確實精算執行能力及覈實申請經費,於年度結束時,計畫經費未達百分之九十以上,或有未執行項目者,應依核結要點規定辦理,並於次一年度扣減賸餘款相對數額之補助經費。

() 受補助機關團體應提報活動成果送本部審查,本部得邀請學者專家、會計單位,對受補助單位實地訪視或書面審查計畫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

()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部所屬機構各項辦理成果,得列為本部統合視導及相關評鑑之考核項目。

() 未依計畫內容辦理、未依計畫經費項目執行,或執行成效不彰者,除函請受補助單位加強改進外,並予以錄案,對該單位次一申請案或次一年度申請案,得視情節輕重酌減其補助款或不予補助。

() 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依有關規定辦理表揚,本部並得另定獎勵措施。

 

八、其他注意事項:

() 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行程表執行計畫,其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延期或變更地點及行程時,應於事前通知本部。

() 依本要點補助產生之講義、教材、相片或相關成果資料等著作,受補助單位應同意無償授權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在教育利用範圍內得無償重製、改作及利用,並供各級學校師生及家庭教育推展機構教學及學習之用。

() 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部所屬機構,以學校教師為培訓對象者,應於相關培訓活動報名前,將訊息登錄至全國教師在職進修中心資訊網,並落實教師進修登錄制度。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