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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6:4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產學合作培育博士級研發人才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7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大學校院提升博士級人才務實致用
    之研發能力,並爭取企業或法人研究資源,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各公私立大學校院(包括技職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不包括空中大學及軍警校院。
 
三、計畫推動重點:
(一) 學校依特色及區域重點產業,擇定優勢或重點產業研發領域,依招
     生對象不同,以學位學程方式與企業或法人合作培育博士級研發人
     才,並協助產業研究發展,建立論文研究由學校與產業界共同指導
     之機制。
(二) 透過課程改革、業界參與之方式,促使博士班學生至業界進行實作
     研發。
 
四、辦理模式:
(一) 碩博士五年研發一貫模式:招收碩士生,於進入學程參與計畫修課
     一年後逕讀博士,博士第一年及第二年於學校修課,第三年及第四
     年於產業或法人實作研發並完成論文為原則,共計五年完成計畫,
     取得博士學位。
(二) 博士四年研發模式:招收博士一年級新生,博士班第一年及第二年
     於學校修課,第三年及第四年於產業或法人實作研發並完成論文為
     原則,共計四年完成博士學位。
(三) 跨部會合作培育博士生實務研發模式:已獲其他政府部會核定補助
     之產學合作研究相關計畫案,其博士班三年級以上學生得赴企業進
     行實作研發,並以產學合作機制完成實務型博士論文,協助產業之
     研究發展,參與計畫後二年完成學位。
  以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方式辦理之學校,於獲計畫補助後,應於三學
    年內依本部規定完成申設、調整博士學位學程或學籍分組作業,並正
    式對外招生,其名額由本部核定之學校博士班招生名額內自行調整,
    並得使用學校主動調減之博士班名額。
  學校、產業或法人得依計畫實際執行需要,調整學生於學校修課、赴
    產業或法人實作研發之時程安排;赴產業或法人實作研發之時間,不
    得少於二年,且學校應明確告知學生有關之時程安排。
 
五、計畫申請:
(一) 學校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向本部提出計畫申請,每年各校以碩
     博士五年研發一貫模式或博士四年研發模式申請者,每案以十人為限
     ,學校總計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五十人;以跨部會合作培育博士生
     實務研發模式申請者,不限申請案數及申請人數。惟均不得計列已有
     正職工作之非全職學生,但留職停薪並以全職學生身分參與計畫者,
     不在此限。
(二) 計畫項目審查重點如下:
     1、規劃面:學校為推動產學合作培育博士所進行之課(學)程改革
  目標、資源投入及作業規劃;以碩博士五年研發一貫方式辦理者
,得酌予加分。
     2、執行面:
         (1) 對學生篩選作業及學生學習成效評估方式,包括淘汰機制
     等。
(2) 對共同培育之產學合作機制,包括企業或法人出資、共同指
     導模式及研究成果協議機制等。
(3) 學校協助或鼓勵教師參與產學合作博士培育之措施。
     3、行政配合面:對推動單位(系所或學程)之各項全校性專業行政
支援規劃,包括補助停止後之永續性規劃。
     4、預期以產學合作模式培育博士之特色成效説明。
(三) 各計畫應至少有一家企業參與,與學校合作參與本計畫之企業或法人
     應具有一定規模以上之研發能量,且不得為學校之附屬單位;學校並
     應與合作企業或法人簽訂合作契約。
(四) 申請文件以送(寄)達本部時間為準,逾期送(寄)達或資料不全者
     ,均不予受理。
 
六、計畫審查及公告時間:
(一) 由本部邀請專家學者召開審查會議,依學校所提計畫書進行書面審查
     ;必要時,得邀請學校列席報告。
(二) 年度補助經費,依審查結果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公告為原則。
 
七、名額分配:
(一) 本計畫以碩博士五年研發一貫模式為主要培育模式,依計畫審查結果
     擇優核定補助名額。
(二) 學校同時申請辦理碩博士五年研發一貫模式及博士四年研發模式者,
     同一學程當年度因故致有缺額時,二種培育方式核定名額得向本部申
     請流用,並應經本部同意後,始得流用。跨部會合作培育博士生實務
     研發模式之名額,不得流用。
 
八、經費補助及額度:
(一) 配合款之限制:
     1、本部補助經費採部分補助,學校及產學合作企業或法人之總配合
款不得低於本部總補助經費額度之百分之五十,總配合款至少百
分之七十應由產學合作企業或法人出資。
     2、學校及產學合作企業或法人之總配合款得超過本部規定,超過本
部規定部分之經費,不受前目之比率限制。
(二) 本部依審查結果,擇優補助學校,依所提申請計畫期程及學生參與人
     數核實補助經費,每年每名學生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至多補助學生
     五年。但採跨部會合作培育博士生實務研發模式者,至多補助二年。
(三) 為鼓勵業界教師參與計畫,學校或合作企業得以配合款支應業界教師
     參與本計畫之相關費用。
(四) 本計畫本部補助經費為經常門,提供參與學生獎助學金;相關課程修
     正、教師發展及學生實習等所生行政人事費用,應由學校配合款支應
     ,學生至企業或法人進行論文研究所生研發費用,應由企業或法人出
     資辦理。
 
九、經費請撥、支用及結報方式:
(一) 計畫採一次核定,以分年撥付為原則。
(二) 本部每年補助經費得一次全數撥付,每年經費執行期間為十二個月,
     原則於計畫申請通過之當年八月開始,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三) 學校應於審查結果公告日起一個月內,檢具修正計畫書、計畫經費明
     細表及正式領據送本部辦理撥款;次年度經費應經本部審核前一年度
     期中執行報告書通過並修正計畫書後,再辦理撥款事宜。
(四) 經費請撥、支用及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如有補助結餘款或未執行經費,應全數繳回本部。
 
十、成效考核:受補助學校,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送各案期中執行報
    告書至本部進行審議;本部得視實際需要至受補助學校進行實地訪評,
    作為次年度補助經費核撥之依據。學校應於完整計畫期程結束後二個月
    內檢送成果報告書。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 受補助學校因年度執行成效不佳,經本部停止或減少次年度補助經費者
     ,應自行負擔補足學生全額獎助學金至計畫結束。
(二) 學校應向參與本計畫學生妥為說明下列事宜,並請學生簽訂同意書:
     1、學生應以全職學生參與本計畫,因休學、退學、學業成績評量或企
業考評結果未通過而退出本計畫或正規學期時間(包括寒、暑假)
另有全職工作者,學校即應停止獎助學金撥付,並不得因復學或參
與其他計畫而再申請獎助。
     2、因故自行申請退出本計畫者,除停止獎助學金撥付外,應由學校追
繳其已受領本獎助學金總額二分之一。
(三) 受補助學校經查未依計畫辦理或有違反相關規定情事者,本部得要求限
     期改善,並列入未來是否續予補助之重要依據;必要時,得要求繳回尚
     未執行或全部之經費。
(四) 本計畫補助額度一經核定,不得追加本部其他補助費用。
(五) 獲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辦理成果發表或研討會,以分享經驗交流。
(六) 有關本計畫內學生學籍之處理、轉系(所)、逕修讀博士學位、學位證
     書之登載等事項,依本部相關法規及學校相關教務章則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