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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5:2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補救教學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一、 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配套措施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救教學實施方案,並有效整合政府與民間資源,落實補救教學之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 目的:

() 篩選學習低成就學生,施以補救教學。

() 提高學生學力,確保教育品質。

() 落實教育機會均等理想,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三、 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 實施原則:

() 弱勢優先:優先補助弱勢地區學校、學生,並視經費狀況及需要逐年擴大補助。

() 公平正義:依公平正義原則,給予弱勢學生積極性差別待遇,提供教學之教育扶助資源。

() 個別輔導:對於需要特別扶助之學生,依其需要給予個別扶助與補救教學。

五、 實施對象:

() 一般學習扶助學校(以下簡稱一般扶助學校)

1、 一至六年級學生:兼具學習低成就及身分弱勢二項條件者。

() 學習低成就條件:

  一年級新生: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認定屬學習低成就者。但人數以不超過就讀班級人數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二至六年級學生:篩選測驗結果,國語文、數學或英語任一科有不合格之情形者。

() 身分弱勢條件:

  原住民學生。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外籍、大陸及港澳配偶子女。

  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學生及免納所得稅之農工漁民子女。

  隔代教養及失功能(包括單親)之家庭子女。

  身心障礙學生(包括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疑似身心障礙,且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認定受輔可提升該學生學業成就且不影響其他受輔學生之學習者)。

  其他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認定有需要補救教學之弱勢國民小學學生,以不超過總受輔人數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2、 七至九年級學生:篩選測驗結果,國語文、數學或英語任一科目有不合格之情形者。

() 特定學習扶助學校(以下簡稱特定扶助學校)

1、 原住民學生合計占全校學生總人數之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2、 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屏東縣琉球鄉、臺東縣蘭嶼鄉及綠島鄉等離島地區國民中小學。

3、 偏遠地區學校,其住宿學生總人數占全校學生總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4、 國中基測或教育會考學校成績待提升之學校:

() 一零二年度國中基測成績PR值低於十之人數占報考人數之比率之學校,比率如下:

  報考人數十五人以下,PR值低於十之人數達五人以上之學校。

  報考人數十六人至五十人,PR值低於十之人數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學校。

  報考人數五十一人以上,PR值低於十之人數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學校。

() 一零三年度起,國中教育會考國文、英語、數學、社會、自然考科中,有三科成績「待加強」等級人數(含缺考)超過該校「應考」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學校

5、 特定扶助學校,經學校評估得改採一般扶助學校方式辦理,惟僅能擇一申請辦理。

六、 教學人員資格:

() 現職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具教師證之代理教師)或退休教師且接受八小時補救教學師資研習課程者。

() 具下列資格之一且接受十八小時補救教學師資研習課程者:

1、 儲備教師:指具中等或國小教師資格之儲備教師。

2、 大學生:指大學三年級以上(含研究所)在學學生且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 具有國語文、數學、英語三學科教學知能者。

() 受有師資培育或特殊教育訓練者。

() 具相關科系或補救教學經驗者。

3、 社會人士:指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之社會人士。

4、 身心障礙班(含疑似身心障礙學生)教學人員資格:

() 持有特殊教育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

() 修畢特殊教育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

七、 教學人員聘任方式:

() 除由校內現職教師(含長期代理教師)及不支領鐘點費之退休教師擔任外,其餘教學人員,均應透過本署「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補救教學方案人才招募專區」公開招募,並於職缺刊登完畢後,透過系統提供之通知信,通知面試、錄取或未錄取之人員;如學校情形特殊、實施確有困難,應專案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 各期所需之教學人員,各校得優先聘任儲備教師、家庭經濟弱勢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大學生擔任。

八、 篩選及測驗:

() 提報參加篩選學生階段:學校提報應參加篩選測驗之學生,其提報方式規定如下:

1、 一般扶助學校:

() 由導師或學習領域任課教師(國語文、數學及英語三科)提報該科成績為原班級後百分之三十五之學生參加測驗。

() 各校前二年已依前目提報率提報並施測者,得依其線上測驗之不通過比率為依據,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後,得調整提報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後函報本署備查。

() 本署得依據全國篩選測驗結果,彈性調整提報率。

() 偏遠地區或具特殊原因者,專案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得放寬篩選範圍至後百分之四十,班級人數低於十人者,得全班進行施測;其須再放寬篩選範圍者,應專案報經本署同意。

2、 特定扶助學校:全校所有學生一律提報參加測驗。

() 篩選測驗階段

1、 測驗時間:每年九月。

2、 測驗科目及測驗方式:至少勾選一科目。

() 國語文:二年級至三年級實施紙筆測驗,四年級至九年級實施電腦化測驗。

() 數學:二年級至三年級實施紙筆測驗,四年級至九年級實施電腦化測驗。

() 英語:四年級至九年級實施電腦化測驗(含英語聽力測驗)。

() 成長測驗階段:

1、 受測條件:

           本署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救教學資源平臺學生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補救教學資源平臺學生管理系統)之個案管理名單學生,無論是否接受本署補救教學資源扶助,均應參加成長測驗,以利長期追蹤輔導。

2、 測驗時間:

() 每年二月及六月。

() 補救教學資源平臺學生管理系統「個案管理」名單之一年級學生僅需參加六月學習成長測驗。

3、 測驗科目及測驗方式:

() 國語文:一年級至三年級實施紙筆測驗,四年級至九年級實施電腦化測驗。

() 數學:一年級至三年級實施紙筆測驗,四年級至九年級實施電腦化測驗。

() 英語:四年級至九年級實施電腦化測驗(含英語聽力測驗)。

九、 實施方式:

() 開班人數:

1、 每班以十人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十二人,最少不得低於六人。但有成班困難之偏遠或小型學校,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者,得依實際情形編班。

2、 教學人員為大學生者,每人以輔導三人至六人為原則。

3、 不支領鐘點費之退休教師,得視需要採一對一、一對二方式進行輔導。

4、 特定扶助學校,得由學校依實際情形規劃,不受上開規定限制。

() 編班方式:

1、 一般扶助學校,以抽離原班並依學生受輔科目落後程度編班為原則。

2、 特定扶助學校,以原班級人數實施為原則,班級人數未滿六人時,國民小學採同年段混合編班,國民中學採同年級合併編班。

3、 視、聽障學生之輔導需求,應以直轄市、縣(市)整體規劃或由重點學校開設專班,每位教師輔導學生人數至多得酌減二人。

() 實施時間:

1、 補救教學實施方式分為四期,第一期(寒假)、第二期(二至六月)、第三期(暑假)、第四期(九月至翌年一月),各校得視學生實際需求情形規劃辦理期數。

2、 學期間於正式課程(課程綱要之學習總節數內)或課餘時間實施,並以小班或協同方式進行補救教學。

3、 午休時間暨週六、週日均不得實施補救教學,但特定扶助學校得視實際需要於週六、週日實施。

4、 寒暑假以每日實施半日,至多四節為限,但特定扶助學校不在此限。

5、 住校生夜間輔導,限特定扶助學校始得實施,且須在學期中夜間時間辦理。

6、 對身心障礙學生不得於正式課程時間進行抽離式補救教學(應實施特殊教育),其於課餘、課後時間及寒暑假進行外加式補救教學者,應與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學習目標相結合。

() 實施科目:

1、 學期中(第二期及第四期)

() 國語文、數學:一年級至九年級均得實施。

() 英語:三年級以上始得實施。

2、 寒暑假(第一期及第三期):

() 一般扶助學校除依學期中受輔科目及年級安排外,得視學生學習需求,安排其他活動性課程,並以不超過該期教學節數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 特定扶助學校安排其他活動性課程,以不超過該期教學節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3、 特定扶助學校之住校生夜間輔導得不限學習領域。

() 教學節數:

1、 學期中(第二期及第四期):各期教學總時數以七十二節為原則。

() 大學生、社會人士每週授課不超過十節,並以至少分散二日至三日實施為原則。

() 現職教師、退休教師及儲備教師上課時數及上課日數,由學校依實際需要決定之。

2、 寒暑假(第一期及第三期):教學總時數以寒假二十節、暑假八十節為原則,各類教學人員之上課時數由學校依實際需要決定之。

3、 各校規劃開班時,得於二百四十四節之總量管制前提下,依實際需求於各期別間彈性調整運用。

4、 住校生夜間輔導:限特定扶助學校始得實施,除前目總節數外,班每晚至多二節,每學期至多一百二十八節,但六年級及九年級每學期至多一百一十二節。

十、 個案管理:

() 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會議或補救教學線上評量系統認定應接受補救教學之學生,學校應於入班決定十四日內於補救教學資源平臺學生管理系統登錄學生名單。

() 凡進入補救教學資源平臺學生管理系統之個案管理名單之學生,均應參加每年二月及六月之成長測驗,以追蹤學生學習成就進步情形。

() 受輔學生具下列因素者,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會議決議,得予結案:

1、 進步因素:學生經輔導至少一期後,在校各該科目成績明顯進步或二次成長測驗成績均已達到各年級標準者。

2、 積極因素:

() 國小學生家庭弱勢情況已獲改善。

() 有其他社會福利資源介入學習輔導。

3、 其他因素:例如中輟、死亡。

() 受輔學生具結案因素者,得予結案,學校應至補救教學資源平臺學生管理系統登錄結案追蹤,其個人資料仍於系統上留存備查。

() 六年級學年結束後,各校應主動將學生資料異動轉銜至就讀之國中;九年級學年結束後,各校應主動將學生異動內容修正成「畢業」或「結業」。

() 經鑑輔會鑑定為疑似身心障礙學生,並達篩選標準者,經持續輔導,相關輔導資料應再提報鑑輔會鑑定;通過者,轉介特殊教育服務。

十一、補助對象、項目、額度、基準及比率:

() 補助縣市整體行政推動經費:

1、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2、補助項目:

() 政策宣導:辦理全直轄市、縣(市)說明會、填報系統教育訓練、線上評量測驗之教育訓練、宣導短片、文宣製作及專案網站建置等。

() 行政督導:辦理期中、期末檢討會議、訂定督導辦法、抽查訪視、評鑑或成果檢核、績優學校及人員表揚等。

() 輔導協作:建置教學輔導系統,規劃訪視教學實施情形,協助教學人員提升執行成效。

() 研發推廣:研發補救教學教法、補救教學策略及診斷工具等並加以推廣。

() 教師成長:辦理補救教學專業知能研習、研討會、績優學校成果觀摩會及發表會等。

() 資源中心:直轄市、縣(市)政府設有資源中心者,每年每中心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含聘請一名專責人員費用(最高每年新臺幣七十萬元)、中心運作業務費。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公立國中小學校數達二百校以上者,得補助設置第二所資源中心經費。

() 差旅費及雜支:補助業務人員差旅費及雜支。

() 補助辦理其他與本要點相關且具地方辦理特色之活動項目。

3、補助額度:每直轄市、縣(市)政府新臺幣三十萬元至四百萬元,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狀況、辦理績效及提報計畫審查結果決定。

4、附則:

() 本經費不得用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學習能力檢測之普測。

() 優先進用儲備教師得酌增補助經費。

() 補助學校開班經費:

1、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含國立學校附設中小學)。

2、補助項目:

() 人事費:補助教學人員鐘點費、勞保費、勞退金、健保費及補充保費等相關經費。

() 行政費:補助辦理國中小之業務費及施測費(非屬施測時該堂課之任課教師始得支領,以授課鐘點費計算)、工作人員加班費(限夜間學習輔導)。

() 教材編輯費及活動費:補助未支領上課鐘點費之退休教師相關費用。

() 交通費:補助大學生教學人員之交通費。

3、補助額度:

() 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額度,依各直轄市、縣(市)國民中小學校數、班級數、受輔學生人數、辦理績效及財政狀況等因素,整體考量決定之。

() 補助各校之額度,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參酌各校班級數規模、弱勢學生比及辦理績效等實際情形決定之。

() 補助節數:

  學期中(第二期及第四期):每校每班每學年最高補助一百四十四節(以每週四節×十八週×二學期為原則)。

  寒暑假(第一期及第三期):暑假最高補助八十節,一年級不得申請;寒假最高二十節。

  住校生夜間輔導:每校每班每學期最高補助一百二十八節,六年級及九年級每校每班每學期最高補助一百一十二節(每夜二節×每週計畫輔導夜數×週數)。

() 補助行政業務費:以每校實際開班總節數乘以每節新臺幣四十元為補助上限。

4、補助基準:

() 人事費:

  鐘點費:

甲、學期中週一至週五下午四時以前(各校得以第七節下課時間為區分基準):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國民中學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

乙、其他時間: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四百元;國民中學每節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丙、住校生夜間輔導: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四百元,國民中學每節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勞保費、提撥勞退金及健保補充保費:依勞工保險、勞退金提撥及二代健保相關規定計算。

  健保費:每週工作時數十二小時以上者,得編列本項經費。

() 行政費:按鐘點費節數計算,每節補助行政費最高新臺幣四十元;包括辦理下列項目所需經費:

  建立學生個人學習檔案或製作教材教具。

  召開學校學習輔導小組會議及教師相關研習;其屬辦理在職教師補救教學八小時專業研習計畫者,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購買學生獎勵品(包括餐點,並以不超過行政費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施測費,以不超過行政費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工作人員加班費(限夜間學習輔導)。

() 教材編輯費及活動費:補助未支領上課鐘點費之退休教師相關費用。

() 交通費: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核實支付,大學生之教學人員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 附則:

  剩餘經費之運用:

甲、鐘點費、教材編輯費及活動費如有剩餘,得用於同年度各期別之加課,其節數不受全年度最多二百四十四節之限制。

乙、行政費、勞健保費、提撥勞退金或交通費如有剩餘,學校得研擬計畫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後,用於同年度各期別之加課,其節數不受全年度最多二百四十四節之限制。

丙、相關經費應核實支領,除甲乙所列情形外,如有賸餘款全數繳回。

  退休教師經費支領方式:得依退休教師之意願選擇支領或不支領鐘點費

甲、支領鐘點費者:依支領鐘點費之單價規定辦理。

乙、不支領鐘點費者:擔任志工之退休教師,每人每月支給新臺幣六百元教材編輯費。每人每期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活動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或學校個別辦理退休教師表揚、聯誼或文康活動

() 補助比率:

            本補助款之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 一零二年度經本署核定在案之國中基測待提升方案之學校,一零三年度依原核定之補助項目、基準辦理。

十二、申請、審查及網路填報作業:

() 學校申請作業:

1、各國民中小學均應為校內符合資格學生申請受輔方案,已獲得民間團體贊助或社會資源挹注者,應循程序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並透過補救教學資源平臺線上填報,始得不申請。

2、申請時由學校依本要點作業流程及補助項目內容,透過補救教學資源平臺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進行線上申請,並循程序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

3、各國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立高中(附設國中部)、公立代用國民中學,應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

() 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

1、辦理全直轄市、縣(市)國民中小學說明會:宣導說明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整體計畫(包括教學人員研習、職前說明會、期末檢討會議、訪視評鑑或成果檢核機制等),並就補救教學資源平臺及補救教學線上評量測驗進行教育訓練。

2、就各校填報情形稽催及彙整:運用補救教學資源平臺線上填報系統,設定填報及申請期限,並定時檢視各校填報及申請情形,必要時進行稽催,對於未填報之學校應進行瞭解,並要求其依規定辦理。

3、審核各校欲申請之計畫:考量各校所提計畫之急迫性、優先性及妥適性,依據流程審慎查核,透過補救教學資源平臺進行班級數及補助經費之線上初審。

4、彙整及申請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透過補救教學資源平臺上傳彙整通過初審之國民中小學計畫及經費需求,並於規定期限檢具下列文件,函報本署申請補助:

() 全直轄市、縣(市)各國民中小學欲申請本案及初審經費一覽表。

() 全直轄市、縣(市)不申請本案國民中小學一覽表。

() 全直轄市、縣(市)辦理直轄市、縣(市)整體推動計畫(包括經主管機關核章之經費明細)。

() 網路線上填報系統:

1、學校申請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作業,應依規定於補救教學資源平臺線上填報系統進行處理。填報系統操作手冊及帳號、密碼,若承辦人員異動,應列入移交。

2、相關紙本文件應另行裝訂整齊,送請相關人員核章後,併同公函依程序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及本署複審。

() 本署複審:

1、由本署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報申請計畫(包括經費明細),本署得視需要要求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列席說明。

2、經本署審查核定之計畫項目及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要求各校確實依照審查意見,修正計畫內容並落實執行,以達成計畫目標。

3、本署依據修正計畫核算經費後,循行政程序簽陳核定執行。

十三、經費請撥及核銷:

() 本案經費以專款專用方式處理,不得挪為他用。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事宜,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 本案經費分二期撥付,第一期先撥付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七十,第二期視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執行狀況撥補不足款項。當年度估算有賸餘款者,應於該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先行繳回。補助款有結餘者,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 申請單位應於辦理結束三個月之核結時限內,彙齊成果、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署備查。成果報告應送紙本一份及光碟一式二份,內容應包括下列資料:

1、紙本:應包括本案經費使用重要成果,以不超過二百頁為原則。

2、光碟:應包括本案經費詳細執行成果;直轄市、縣(市)政府行政整體推動經費免另撰寫報告,惟應將年度所辦相關活動手冊、照片或計畫內容附在光碟中。

十四、本補助經費所研發之相關教材教案,應授權本署置於補救教學資源平臺,無償使用。

十五、成效考核:

()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運用補救教學資源平臺線上填報系統,設定初審之填報及申請期限,並定時檢視各校填報及申請情形,必要時進行稽催,對於未填報之學校應進行瞭解,並要求其依規定辦理。

()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對學校及民間團體辦理情形進行訪視或評鑑。績優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依權責核予相關承辦及協辦人員敘獎鼓勵。

() 本署得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訪視工作,並就執行情形給予改進意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確實追蹤執行改進情形。辦理績效優良者,由本署核定增加補助經費。

() 配合本署每年度所辦理之統合視導地方教育事務進行成效考核。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