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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7:1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立高中職以下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11 月 02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照顧經濟弱勢、家庭突遭變
  故學生,使其順利就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照顧對象:就讀公立高中職(包括公立完全中學高中部及公立完全中學國
  中部)及公立國民中小學(包括附設幼稚園)之下列家庭之在學學生: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家庭突遭變故,致無法順利接受教育者。

  (四)前三款以外家庭須協助順利就學之特殊個案學生。

三、實施學校:全國公立高中職(包括公立完全中學高中部及公立完全中學國
  中部)及公立國民中小學(包括附設幼稚園)。

四、實施期程:自九十七年度起實施。

五、實施方式: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從所轄學校中協調一所學校,代表所轄各校
    (包括當地國立高中、高職及國中小)統籌向直轄市、縣(市)政府
    申請勸募許可。

  (二)設立專戶:

    1、由學校開立專戶儲存勸募所得,分年度專案並專帳管理,專款專
      用。

    2、專戶名稱:○○直轄市、縣(市)○○(學校)教育儲蓄專戶。

    3、專戶勸募所得之使用及核結等,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勸募所得款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直轄市、縣(市
      )政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辦理。如有賸餘,得報
      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後於三年期限內動支。本專戶之孳息
      ,應依勸募財物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並不須辦理繳庫
      。

    4、本專戶之開立,以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為限,並應設置捐款專戶
      專簿,不得與勸募所得無關之其他捐助款或補助款混用。

  (三)學校應於本署推動教育儲蓄戶網站填報專戶捐款資料、專戶管理辦法
    及有關訊息,例如勸募許可文號、學校基本資料、待幫助之學生個案
    事實、學校捐款帳號、捐款收據格式(收據聯數依直轄市、縣(市)
    政府之規定)及聯絡人資訊(聯絡人姓名、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信
    箱)等相關訊息。

  (四)欲捐款者得指定捐款用途,並得至學校或本署建置之網站查詢相關訊
    息。

六、專戶之勸募所得包括下列款項:

  (一)本署學產基金捐贈款:本署學產基金捐贈款撥款程序如下:

    1、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之學校:由本署撥付直轄市、縣(市
      )政府,再轉撥學校。

    2、國立高中職、國民中小學:由本署撥付學校。

  (二)校友、家長、善心人士、民間機構、企業等之捐款。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捐贈款。

七、捐款用途及補助基準:

  (一)學校所獲捐款應用於補助第二點規定之照顧對象,協助其順利就學。
    捐款已為指定用途者,依其指定用途支用;其有賸餘者,經徵得捐款
    者之同意得改作其他個案之補助。

  (二)個案學生已接受其他經費補助者,不再重複補助。但其他經費補助仍
    無法解決其困難時,得依其需要再予補助。

  (三)每一個案學生之補助標準應配合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所列經費
    概算,並由學校校務會議定之,以能解決或減輕個案學生困難,使其
    順利就學為原則。

八、行政組織:

  (一)本署應邀請社會公正人士擔任諮詢顧問,提供本署推動教育儲蓄戶之
    相關諮詢意見。

  (二)本署、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學校教育儲蓄戶督導小組,負責
    推動與督導國立高中職及直轄市、縣(市)各學校教育儲蓄戶業務及
    輔導學校將勸募所得分配予困難個案學生;其人員組成及運作方式,
    由本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三)學校應成立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以下簡稱管理小組),負責其教育
    儲蓄專戶勸募所得之存管、審核、開立收據、動支與收支使用相關事
    宜及其他相關業務推動事項。

九、專戶之勸募所得動支程序:

  (一)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自行或依家長反映發現需要協助之個案學生,得
    提出補助之書面提案,經學校管理小組審核通過後撥款補助。審核前
    得依需要進行家庭訪問並填寫訪視紀錄表。

  (二)經費存管、提案審查、補助標準、動支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
    由學校校務會議定之。

十、獎勵:

  (一)捐款者之獎勵:

    1、個別學校捐贈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捐資教育事業獎勵
      辦法之規定獎勵之,另有規定者,得依其規定辦理。

    2、跨縣市捐款者,本署每年得於全國局(處)長會議依下列規定表
      揚捐贈者:

      (1)捐贈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五百萬元者,頒給獎狀
        。

      (2)捐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一千萬元者,頒給銀質
        獎牌。

      (3)捐贈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頒給金質獎牌。

      (4)已依本目之(1)規定受領獎狀後,繼續捐資數額三年內累計
        達本目之(2)或之(3)規定者,得另頒獎牌,其捐資經另頒
        獎牌者,不得再行累計。

      (5)本署辦理第一次表揚活動年度前,符合本目之(1)至之(4)
        規定者。

  (二)代表學校之獎勵:直轄市、縣(市)之代表學校於每年辦理說明會並
    完成勸募許可申請、成果報告備查、賸餘款再使用備查、核結備查等
    行政作業後,應予以獎勵,獎勵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三)績優學校之獎勵:直轄市、縣(市)應訂定輔導及督導機制,依學校
    辦理情形甄選績優學校予以獎勵,獎勵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
    定之。

  (四)直轄市、縣(市)承辦人員之獎勵:每年得於辦理完竣後,依績效予
    以敍獎,獎勵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十一、徵信:

  (一)學校應依公益勸募條例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許可規定辦理公開徵
    信;其得建立本案專屬網站或網頁,或於本署推動教育儲蓄戶網站公
    布徵信資料。

  (二)學校每月應定期上網公告經費收支及帳目,以昭公信;其公告內容應
    注意依資訊保護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其他:

  (一)五專前三年得由學校參考本要點規定自行規劃及籌措經費辦理。

  (二)本署得視需要進行實地了解,就本案之執行效益,進行客觀之整體評
    估。

  (三)各學校應於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勸募許可後,始得勸募;其相
    關規定得至內政部社會司網站查詢公益勸募條例、公益勸募條例施行
        細則與公益勸募許可辦法規定及相關申請範例格式。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