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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0:5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成人基本教育實施原則
民國 107 年 11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終身學習法之精神,培養失學國民、
  外籍配偶具有聽、說、讀、寫、算能力,以充實基本生活知能,拓展
  人際關係,融入現代社會環境,提升生活品質。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三、地方政府應積極輔導轄區內國民小學或其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配合
  辦理成人基本教育有關活動,並得與有關機關、社教機構及民間團體
  等共同辦理。  
 
四、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本部補助地方政府,以辦理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為重點,並輔以
    一對一配對式教學、師資研習、教學觀摩、本土地區性識字教材
    編印等,加強落實推展。
    (二)地方政府之補助款,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
    定,地方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本部補助不超過核定計畫金
    額之百分之六十為原則;屬第二級至第三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
    率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為原則;屬第四級至第五
    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三)依本原則補助所產生之教材及講義等,其著作權人應授權本部及
    所屬機關在教育利用範圍內,得無償重製、改作及利用,並供各
    級學校師生教學使用。
    (四)本部對地方政府所申請於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原住民鄉或原住
    民族重點學校辦理之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優先核予補助。  
 
五、實施方式:
  (一)對象:年滿十五歲以上,不識字或未具國民小學畢業程度之國民
    及外籍配偶。
  (二)教材編製:教師自編教材,地方政府視需要研發統一教材,結合
    學者專家、實務教學經驗者專案研發。
  (三)成人基本教育班研習方式:
    1、開設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每班以十五人為原則。但地方政
      府得視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所在地區及失學國民、外籍配偶
      人口分布情形酌予降低開班人數。
    2、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分初、中、高級班三種,每期授課七十
      二節,須每週定期授課並於當年度內完成。
    3、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教師由具教師資格者或相關專業人士擔
      任為原則。
  (四)評量及證明:由各辦理學校(單位)於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結業
    前自行實施評量,並發給學習結業證明,以鼓勵其循序進入補習
    學校或進修學校就讀。
  (五)註記及通報:地方政府應確實按期辦理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結業
    生教育程度資料檔之註記、通報及管理作業。
  (六)地方政府應結合運用社區及學校志工資源,協助孩童照顧相關事
    宜,促進外籍配偶積極參與成人基本教育課程。

 
六、宣導措施:由各地方政府運用現有宣導管道,以發布新聞、運用廣播
  電視媒體等方式,並印發文宣資料廣為週知。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地方政府應檢具計畫及預算表報送本部申請,並依「推動成人基
    本教育各項補助基準」(如附件)編列經費。  
    (二)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彙整下一年度成人基本教育
    研習班開班等需求及擬訂實施計畫報送本部,由本部依據過去辦
    理績效及實際需求進行審核。  

八、經費請撥與核結:  
    (一)地方政府應於收到本部核定通知函後,檢附收據(加蓋出納、會
    計、負責人之印章與機關關防)及開班統計表,送本部辦理撥款
    事宜。
    (二)地方政府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
    送本部備查,原始支出憑證留原單位保管。  
    (三)經費請撥、支用、流用、勻支、開班數變更、核結、結餘款繳回
    及計畫憑證之保存管理及銷毀等,除本要點已有規定者外,依本
    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補助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請受補助單位提供計畫執行及辦理成果資料,並得派員、
    邀請學者專家或委託專業單位,對受補助單位實地訪視、查核或
    書面審查計畫執行情形。  
    (二)未依計畫內容辦理、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計畫經費項目執行,或
    未依規定時限辦理計畫核結者,本部得減少或停止下一年度或下
    一申請案之補助,並得作為以後年度計畫補助款額度之參據;經
    費未執行完竣而有賸餘款者,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並作為以後年度計畫補助款額度之參據。  
    (三)辦理績效良好之機關、學校及團體,地方政府依權責予以敘獎,
    或擇優報本部敘獎,以資鼓勵。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