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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18:3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中高職藝術才能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5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依
  據行政院一百年九月二十日院臺教字第一○○○一○三三五八號函
  核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之高中高職及五專特色招生
  實施方案,及本部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四日臺中(一)字第一○一○
  ○三二二六六號函核定之「高中高職特色招生核定作業要點訂定及
  報備查原則」,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作為高中高職藝術才能班申請辦理特色招生甄選入學之依據。

  (二)提供主管機關審查及核定主管高中高職藝術才能班特色招生甄
    選入學之依據。

  (三)作為本部訂定高中高職藝術才能班特色招生甄選入學招生區之
    依據。

三、本要點之適用對象,應為經認證為優質之公私立高中高職。

四、本要點所定高中高職藝術才能班,其範圍如下:

  (一)經主管機關依特殊教育法規定核定設置之高中音樂、美術及舞
    蹈資賦優異班。

  (二)經主管機關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規定核准
    設立之高中、高職音樂、美術、舞蹈及戲劇班(科)。

五、高中高職申請藝術才能班辦理特色招生甄選入學,應於每年三月三
  十一日前,逕向主管機關提出下一年度甄選入學申請(如附件一)
  ,其申請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採甄選入學之目標及理由(包括對國中教學之影響評估)。

  (二)採甄選入學之內外部優、劣勢自我評估(如學生來源等)。

  (三)採甄選入學之三年課程規劃及相關師資條件。

  (四)採甄選入學之教學資源(包括內部、外部資源)。

  (五)採甄選入學之辦理方式(包括單獨或聯合數校招生、招生區範
    圍、測驗科目及實施方式)。

  (六)採甄選入學之學生輔導方式(包括生活、心理輔導等)。

  (七)學生入學後之編班方式。

  (八)學校採甄選入學之名額占學校總招生名額之比率。

  (九)學生表現成果。

  (十)學校評鑑優良之佐證資料。

六、主管機關於高中高職申請藝術才能班甄選入學,經審查同意後,將
  學校招生名額彙整送所屬免試就學區特色招生審查會匡列特色招生
  名額,並報本部備查。

  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公告核定下一學年度高中高職
  藝術才能班辦理甄選入學之學校及名額。

  曾獲核定採特色招生甄選入學之高中高職,自一百零三學年度起,
  三年內(包括核定辦理年度)免提申請,主管機關參酌應屆畢業生
  人數及前一學年度特色招生甄選入學辦理情形等,核定特色招生名
  額。

七、高中高職藝術才能班甄選入學招生區以聯合辦理為原則。招生區內
  學校如因區域特性等因素,無法採用聯合招生方式招收學生,經主
  管機關同意後,方可辦理單獨招生。各類藝術才能班甄選入學招生
  區如附件二。

八、高中高職藝術才能班甄選入學招生,分術科測驗及分發作業二階段
  辦理。

九、報名高中高職藝術才能班甄選入學之學生,不受免試就學區之限制
  ,惟僅能向一區(校)報名術科測驗及申請分發。

十、高中高職同一類型藝術才能班甄選入學之術科測驗作業以同日辦理
  為原則,均不得施以學科成就測驗,並應於免試入學前,完成術科
  測驗並取得成績證明。

十一、高中高職藝術才能班分發報名及報到,與免試入學同時辦理。

十二、分發作業以術科測驗分數及學生志願作為入學依據,並得以國民
   中學教育會考評量結果為入學門檻。報到後如有缺額,得經主管
   機關同意後辦理續招。

十三、高中高職藝術才能班甄選入學招生作業,以聯合甄選入學辦理者
   ,由主管機關協調擇定一所學校為入學委員會主委學校,統籌辦
   理該區術科測驗及申請分發事宜,並擬定術科測驗、申辦分發作
   業及簡章。

十四、報名高中高職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或藝術才能班分發之學生,應
   依各該法規規定通過鑑定。

十五、高中高職藝術才能班甄選入學各校招生名額併入學校所屬免試就
   學區之特色招生名額計算。經核定採特色招生甄選入學之學校,
   其名額不得流入其他入學管道。

十六、高中高職藝術才能班應提供名額,供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
   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各該類科競賽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
   獎項者,申請鑑定安置,其辦理時程、名額及資格應明定於簡章
   。

十七、經主管機關核准採特色招生甄選入學之學校,於學生報到後,應
   將特色招生成果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對學生進行後續輔導與追
   蹤。主管機關應評估特色招生對國中教學之影響。

十八、經主管機關依職業學校法規定核定設立之音樂、美術、舞蹈、戲
   劇科,得參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